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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想要奋发的时候,波斯王就一再以武力进行征讨。我们这里所讨论的问题,普遍地存在于正宗及变态政体之中:变态诸式的政府为了它们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必须实行清除,正宗诸式的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也必须应用类似的清除。这种务求整齐匀称的规律也可以用一般学艺来作证。 画家在他画布上描绘人像,总不能画上一只特别大的脚,不管这只脚画得怎样美丽,假如失去了匀称,那是不许可的。 船匠不会把一艘船的艄部或其它部分造得特别高大。 乐师也不能让他的整个合唱队中有一人引吭特别嘹亮或者特别纡徐。 看到采取这种清除政策的广泛,可知在君主政体中,一个王室,要是平日施政通常有利于全邦,虽然有所清除,也未必就因而与邦内人民失和。就对付某些可以引致内讧的显著势力说来,陶片放逐律也有政治理论上的根据,而未可全非。 当然,最好立法者是在创制法律的起初就为本邦构成良好的体系,使日后无需再依仗这种补救办法;但是为了保持一个政体,使它不致轻易被邦内的某些人所倾覆,那么这仍是一种不得已而求其次的可取的手段。 实际上,各城邦却常滥用了这种手段,这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也不符合各自政体的原旨;为了党争,他们就不惜一再诉诸“陶片放逐律”
,借以实现排斥异己的偏私目的。至于在变态政体中,各自维护一偏的立场,排斥异己事属当然,甚至可说是合法的了——这虽然也明显地不是绝对合乎正义。 但是在最好的政体中,要是也采用这种政策,那就成为一个严重的疑难了。 这里所成为疑难的还不在于那些政治势力特别大,或者富于资财,或朋从众多的显要之辈。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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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的要点在于:假使邦内出现一个善德特著的人,该怎么办?
大家既不能说应该把这样的人驱除而流放他到邦外,可又不能强使他屈服为臣民。 如果强使这样的人屈服为臣民,这就类于把宙斯神一并纳入人类的政治体系。唯一的解决方式,而且也是顺乎自然的方式,只有让全邦的人服从于这样的统治者:于是,他便成为城邦的终身君王。
章十四 经过这一番探讨后,这里已可以转而论述君主政体了。一王为治的制度,我们曾经说是正宗政体各类型之一。我们应该多加考虑的问题是:任何城邦或国家要取得修明的治理,是否以君主政体更为适宜,抑或王制实在不如其它型式的政体——或是王制在某些场合虽未必适宜,而在另些场合却又较为适宜。我们预先确定君主政体只有一属或者数属。这不难认明,王制实际上包括若干的不同种属,它们为政的方法各不相同。(一)
拉根尼政体中存在着一种王室。这种王室素称为君主政体的真实典型;但斯巴达王没有绝对的治权;他们只在出征时,离开本邦以后,才有指挥军事的全权。 此外则宗教事务的权力也属于王室。 所以斯巴达王实际上是一个“统帅职位”
,受任终身,对军事可以独立自主,发号施令。 这种王不操生杀之权——唯史诗时代的王,在出征期间,他们可凭权威杀人。 荷马的诗可引为证:阿伽米农在公民大会中受到攻诘总是隐忍的,但一到战场,他就施行生杀的权力。 他就是这么说的:谁要想临阵脱逃,他总逃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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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持着生杀权,我要把他喂鹰犬。这里所述君主政体的各个品种之一就是军事指挥的终身职;这一属王室有两类品种,其一为世袭,另一是公举。(二)君主政体的另一属,其权力类似僭主,常见于野蛮民族(非希腊民族)各国中。 但是这一属君主政体也出于成法,列王都是世袭的。因为野蛮民族比希腊民族为富于奴性;亚洲蛮族又比欧洲蛮族为富于奴性,因此他们常忍受专制统治而不起来叛乱。这样,蛮族王制便成为僭政性质的王制;但是那里既然遵循成法而世代嗣续,这种君主政体是稳定的。我们也可以在侍卫方面看到君主政体的分别,这些蛮王的侍卫仍属于本国的臣民,不同于僭主们常依仗外邦(雇佣)武士来保护自己。 君主,按照国法统治着自愿从属的臣民,所以臣民乐于给他当侍卫。 至于僭主既出自篡夺,实在是与人民的意志相违背的,他防备着本邦的人民,就得把自己寄托于外邦的卫士了。这里已经叙述了君主政体的两个种属;还有(三)另一属称为民选总裁的型式,屡见于古代希腊各邦。 民选总裁大概相当于公举的僭主。 这种权位异于蛮族君主者,在于位不世袭,其同于蛮族君主者,则在于依法受任。 这种统治职位有时及于终身,有时却为期若干年,或以完成某些事业为期。比如,米提利尼人当流亡者们以安蒂米尼得和诗人阿尔喀俄为领袖而率众来攻时,就拥戴毕达库斯为“僭主”
,以统筹守御。 阿尔喀俄曾经在所作《醉歌》的一章中,发抒了他的遗恨说:嗟此懦城,奉此鄙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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诅彼愚众,嚣尔趋附。这些诗句的确证明毕达库斯的临时统治职位是由人民公推的。这种制度常显出两方面的性质:既具有专制的权力,这就类似僭政;又是根据了民意,经过大众的推戴而受任,这又不能不说是君主政体了。(四)
君主政体的第四属是史诗时代的王制:它根据成法,其统治符合臣民的公意,王位则由父祖遗传于子孙。 王室的始祖都由军事技术起家,或者团结一族的人民而创立了城市,或开疆拓土,为公众树立了不朽的勋业;于是大家共戴为君王且议定了传统的世袭制度。 这种王室具有统治的权位:战时为统帅;祭时为主祭,除了另有祭司职掌的宗教事务外,他们主管着氏族的祀典;遇到法律上的争端也由他们作最后的判决。 他们断案前,有时先行宣誓,有时不必宣誓;举行宣誓时,他们就举起他们的王杖。 古昔,他们执掌着概总一切的永久权力,包括城市、乡郊以及同外邦来往等各种重大事件;后来就逐渐改变。 他们放弃了某些特权,人民又从而争取了另些法权;王权经历代削弱,迄于今日,大多数王室只能主持一邦的传统祭仪而已。 若干邦内虽然说还有真王,也仅仅在出征国外时还保留着军事指挥的权力。这里已经叙述了四个种属的君主政体——第一,史诗时代的古制,王位由人民公推,而权能限于领军、主祭和裁断法案。第二,蛮族君王出于世袭,虽然说凭成法进行统治,但具有专制的权力。 第三,所谓民选总裁,仅能算是一种公推的僭主。 及第四,斯巴达式的诸王,他们是世袭的统帅,终身握有军事指挥的权力。 如上所说,君主政体这四式是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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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五)君主政体还有第五属,就是具有绝对权力的君主,由他一人代表整个氏族或整个城市,全权统治全体人民的公务;这种形式犹如家长对家庭的管理。 家务管理原来可说是家庭中的王政,反之,这种君主政体也就是一城邦或一民族或若干民族的家务管理。
章十五 在君主政体的这五个种属之中,我们只需从详研究两个种属——末一式和拉根尼式。 其它三个种属的各王室大都处于这两种属之间,他们所持的权力,总是比绝对王制(“全权君主”)为小而比斯巴达诸王更广。[阐明了两端的种属,各个中间的种属便大体可知,]因此,我们这里的论题就可简略提出这么两个要旨:第一论题是终身统帅的职权,无论是世袭或者另外规定有转换的方法,对于城邦究属有利还是无利(适宜或不适宜)。第二论题[关于全权君主]是全邦政务都由一人治理究属有利或无利。第一论题实际上是属于法制研究,不属于政制研究,因为任何政体中都可能设置常任的将军(统帅)职能。 所以我们现在暂置不论。 另一种君主政体[全权君主]却正是一种政制,我们应该对此做一番理论研究,概括地考察一下同它有关的各个疑难。我们的研究便以这样的设疑开始: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更为有利?主张君主政体较为有利的人说,法律只能订立一些通则;而国事演变时,法律不会发布适应各种事故的号令。 任何技术,要是完全按照成文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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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办事,当是愚昧的。 在埃及,医师依成法处方,如果到第四日而不见疗效,他就可改变药剂,只是他假使在第四日以前急于改变成法,这要由他自己负责。从同样的理由来论证,很显然,完全按照成文法律统治的政体不会是最优良的政体。但,我们也得注意到一个统治者的心中仍然是存在通则的。而且,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法律恰恰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却是谁都难免有感情。 在这里,主张君主政体的人可以接着强调个人的作用;个人虽然不免有感情用事的毛病,然而一旦遭遇通则所不能解决的特殊事例时,还须让个人较好的理智进行较好的审裁。 那么,这就的确应该让最好的人做立法施令的统治者了,但在这样的一人为治的城邦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只有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理智。 法律所未及的问题或者法律虽有所涉及而并不周详的问题确实是有的。 这时候,既然需要运用理智,那么应该求之于最好的一人抑或求之于全体人民?
照我们现行的制度,人民就集合于公民大会,且尽其议事和审断的职能;人民在这里所审议而裁决的事情都是[法律所未及或未作详密规定的]特殊事例。 集会中任何个人大概都不及那才德最高的一人。 但城邦本为许多人所合组的团体;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