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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 对于上述的集会,我们当然假定它的出席者都是自由公民,而所议事件都以法律没有周密规定者为限,所作裁决也从没有违背法律的。辩难的人也许要说,这样人数众多的集会,未必真得能强使严守这样的范围吧。 那我们也可以另行假设一个既是好人又是好公民的群众集团,试问,这个好人集体和那一个好人相比,究竟谁更易于腐败?
若干好人的集体一定较不易于腐败,这不是已很明显了么?可是辩难者还可提出另一个反对的理由,人多了意见分歧,就易于发生党派之争;一人为治就可避免内讧。 对于这个理由,我们实在无须另作解答,既然我们假设的集团都是好人,同那一个好人一样,许多好人在一起,也不致于发生内讧。于是,[我们可以总结这一番论证了。]假使若干好人所共同组织的政府称为贵族政体,而以一人为治的政府称为君主政体,那,世间这样多同等贤良的好人要是能够找到,我们宁可采取贵族政体而不是采取君主政体了——无论这个一王之治或有侍卫武力或没有侍卫武力为之支持。古代各邦一般都通行王制,王制之所以适于古代,由于那时贤哲稀少,而且各邦都地小人稀。 另一理由是古代诸王都曾经对人民积有功德,同时少数具有才德的人也未必就对世人全无恩泽,但是功德特大的一人首先受到了拥戴。随后,有同样才德的人多了,他们不甘心受制于一人,要求共同参加治理,这样就产生了立宪政体。 更后,这些贤良渐渐腐败;他们侵占公共财物,据以自肥——这里就滋生了尚富的渊源,然而邦国的名位渐渐以财产为根据,由是兴起了寡头政体。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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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寡头政体先变为僭政,跟着,僭政又变为平民政体。 追溯这一系列变迁的原因就全在于政者凭借名位,竞尚贪婪,于是减少了参与统治的团体和人数,增强了平民群众的势力,于是发生变乱,而最后建立了平民政体。 现在,各邦的版图既日显扩张,其它类型的政体已经不容易存在或重新树立。[回到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的比较研究,这里还须提出两个问题,其一:]即使承认君主政体为城邦最优良的政体,王室的子嗣应该处于怎样的地位?王位是否应该属于家族,一登上王位,他的后嗣便应相继为王?
如果这些子嗣都是庸才,即使登上王位,就会有害于邦国。 对于这种情况,主张君主政体的人将起而辩护说:老王虽有传位于子嗣的法权,他可不让庸儿继承。 但是很难保证王室真会这样行事;传贤而不私其子的善德是不容易做到的,我就不敢对人类的本性提出过奢的要求。 另一个难问题是君王的侍卫武力。 是否登上王位的人身边就应该有保护他的军队,凡遇到有谁抗命,他可用以压服这些不安稳的分子?假使没有这种武力,他怎能发号施令,进行统治?即使这个处在至尊地位的君王,绝不怀抱私意,毫无法外行动,他一切措施全遵循法律,也得有一支侍卫武力,以此保障他执行这些法律。 就这类依法为政的君王而论,这个问题也许不难解决。 他应备有一定人数的卫队——其人数要少于全邦民军而多于任何个人所蓄有的武力或者若干人所共同操纵的武力。 在古代,人民拥立一位所谓“民选总裁”或者僭主时,给他组织的卫队就是这样的。 狄欧尼修向叙拉古人民要求设置卫队时,有一位议员就曾建议给与这样定数的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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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十六[方才说过为政遵循法律、不以私意兴作的君王。]但是对那些喜欢凭个人智虑多所作为的君王还得进行一番考察。 所谓“依法为政的君王”
,正如上面曾说及,本身实际上不能算是政体的一式。 这种王室一般只是一个常任将军,在任何政体——例如一个平民政体或者一个贵族政体——之中,都可设置这样的军事领袖;在内务方面若干政体类型不同的城邦也曾设有权力特高的个人职位:比如在爱庇丹诺就有这一级的执政官,又如在奥布斯,也有这样的职位,不过权力较小一些。 但是所谓“全权君主”却是政体的一式,在这种政体中,君主用个人的智虑执行全邦一切公务。 有些人认为在平等人民所组成的城邦中,让一人高高凌驾于全邦人民之上是不合乎自然的,按这些见解,凡自然而平等的人,既然人人具有同等价值,应当分配给同等权利;所以,对平等的人给予不平等的——或相反地,对不平等的人给予平等的——名位,有如对体质不等的人们分配给同量的——或者对同等的给予不同量的——衣食一样,这在大家想来总是有害的。 依此见解所得的结论,名位应该轮番,同等的人交互做统治者也做被统治者,这才合乎正义。 然而,这样的结论就是主张以法律为治了;建立制度就是法律。 那么,法治应该优于一人之治。 遵循这种法治的主张,这里还须辨明,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这总得限制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使这种高级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应当承认邦国必须设置若干职官,必须有人执政,但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邦的权力寄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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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任何一个个人,总是不合乎正义的。或说,对若干事例,法律可能规定得并不周详,无法作断,但遇到这些事例,个人的智虑是否一定能够作出判断,也是不能肯定的。 法律训练执法者根据法意解释并应用一切条例,对于法律所没有周详的地方,使他们遵从法律的原来精神,公正地加以处理和裁决。 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者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美备。 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唯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然最好的人们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 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在这里技术的譬喻,前面曾说及的并不确切。 当然,按照药书擅自处理方剂是轻妄的,病人总以求助于具备医疗技术的医师为适宜。[但医师究竟不同于政治家。]医师不会对病人有所偏私因而丧失理智;他们诊治各个病人,各收一份诊费。 在职位上的政治家则就不同,他们的许多措施就不能免于爱憎,或者竟借以挫折他们的敌派而加惠于他们的友好。病人要是怀疑医师受贿于他的仇敌而将有所不利于他时,他也尽可以查考药书的疗法和方剂。 又,当医师们自身患有疾病,他们时常请别的医师为之诊治;体育教师们自己在进行锻炼,也常求教于别的体育教师。 他们惟恐自己受到情绪[不正常]的影响,会对自己的疾病作出错误的判断[所以请助于中立而无所偏私的名家]。
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以上我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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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了成文法律。]但是积习所成的“不成文法”比“成文法”实际上还更有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因此,对于一人之治可以这样推想,虽然这个人的智虑可能比成文法为周详,却未必比所有不成文法更广博。[除了不能无所偏私以外,]一人之治还有一个困难,就是他实际上不能独理万机。 他还得任命若干官员,帮助处理各项政务。 然而,由这个人到后来继续挑选并且任命这些共治的职官,为什么不在当初就把这些官员和这个君王一起安排好呢?我们还可重提一些旧论来支持这里的论辩:倘使说一人因为他比众人优良而执掌政权,这是合乎正义的,那两个好人合起来执掌政权就更合乎正义了。 古诗有云,“二人同行。”
还有阿伽米农的祈祷词,“愿得十士,惠我忠谋。”
在我们今天,谁都承认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能够尽其本旨作出最适当的判决,可是,这里也得设置若干职官——例如法官,他们在法律所没有周详的事例上,可作出他们的判决。 就因为法律必难完备无遗,于是,从这些缺漏的地方着想,引起了这严重争执的问题:“应力求一个最好的法律,还是该让那最好的一个人来统治?”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人们去审议。 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慧,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不如交给众人。 参与公务的全体人们既然都受过法律的训练,都具有优良的判断,要是说仅仅有两眼、两耳、两手、两足的一人,其视听、其行动一定能胜过众人的多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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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耳、多手足者,这未免荒谬。 实际上,君王都用心罗致自己的朋友及拥护王政的人们任职官,把他们作为自己的耳目和手足,与他共治邦国。 参与君主统治的职官们都是君主的朋友;如果不是朋友,他们的作为就一定不符合君主的心意,如果是朋友,则应该是同样而平等的人;君主们既认为朋友们应该同他们共治邦国,则一邦之内所有同样而平等的人们也就应一样地参与公务。这些就是不赞成君主政体的人们所持的主张。
章十七 可是,这些主张也许并不完全正确——只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