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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在接到税务机关“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后15日内如实填写有关情况报刚。
6.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有关义务。《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详细列举了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6类。
(1)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有:
①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④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
⑤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⑥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⑦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⑧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⑨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2)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有:
①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②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③贩运、窝藏假发票;
④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⑤盗取(用)发票;
⑥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有:
①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②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③填写项目不齐全;
④涂改发票;
⑤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⑥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⑦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⑧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⑨开具作废发票:
⑩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11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12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3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4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5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有:
①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②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③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④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⑤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有:
①丢失发票:
②损(撕)毁发票;
③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④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⑤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⑥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⑦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6)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有:
①拒绝检查;
②隐瞒真实情况;
③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④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⑤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⑥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⑦拒绝接受有关发票的询问;
⑧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对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所列两类或两类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包括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和伪造的假空白发票,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包括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假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所谓没收非法所得,是指没收因伪造和非法印制、生产、买卖、转让、代开、不如实开具以及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发票、发票监制章或者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立案查处。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
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自行决定。
上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四)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手续。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参见表7-8—1、表7-8—2、表7-8—3、表7-8—4、表7-8—5、表7-8—6、表7-8—7),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依照规定到指定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行申报
也称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这是目前主要的纳税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
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这种申报方式比较适宜边远地区的纳税人。
3.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是指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这种方式运用了新的电子信息技术,代表着纳税申报方式的发展方向,使用范围逐渐扩大。但由于采用数据电文中报方式,其数据的可靠性尚不够稳定,因此税法要求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其他方式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所谓简易申报,就是由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再将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这种方法既节省了时间,降低了纳税成本,也符合及
时、足额征收税款的原则。也就是说,按期纳税即视同申报,未按期纳税,也构成未进行纳税申报。简易申报实际上是纳税申报的一种变通方法,不能算是一种独立的纳税申报方式。所谓简并征期,是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若干纳税期的应纳税额集中在一个纳税期限内缴纳。简并征期最大程度地简化了税款征收程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情况。简并征期相当于延长了纳税期限,本身并不是一种纳税申报方式。
除上述方式以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等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