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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7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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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方式。
  除上述方式以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等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理申报纳税。
(四)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由具体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每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的具体申报时间主要由其纳税期限或扣缴税款的期限限定。
  各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如下:
  1.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营业税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论经营情况如何,应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年度终了后3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预缴税款采用按月结算的,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纳税申报表办理结算;采用按季结算的,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季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算。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4.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般应在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纳税人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在所得来源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应于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期限的确定与申报方式也有一定的联系。如以邮寄方式申报纳税的,以邮件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以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申报日期。
(五)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经核准延期办理前述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例7-8】在【例7-3】中,赵某在享受免税优惠期间,是否还需要办理纳税申报?
  【解析】赵某在享受免税优惠期间,仍需办理纳税申报。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既有助于提高国民的纳税意识,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分析税源情况。
  【例7-9】小刘与小王就延期纳税申报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小刘说,因不可抗力造成申报困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须申请即可延期申报,但需事后报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遇有其他困难难以按时申报的,要先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才能延期申报;小王说,延期申报的含义也就包含了延期纳税。分析小刘、小王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小刘的观点正确,小王的观点不正确。延期申报与延期纳税没有必然的联系,被核准延期申报并不意味着延期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
(一)税款的确定方式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额,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较为规范,、符合课税法定性的基本原则,适合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扩大查账征收纳税人的范围,一直是税务管理的努力方向。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最)或所得额(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简称定期定额户)。
(二)税款的缴纳方式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纳税人在申报前,先向税务机关领取税票,自行填写,然后到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以国库经收处的回执联和纳税申报等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种缴库方式,适用于在设有国库经收处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并且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人。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这是由税务机关直接收取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的缴纳方式,适用于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临时发生纳税义务,需向税务机关直接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拍卖所得或变卖所得缴纳的税款。
  3.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其目的是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
  4.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5.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受委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的适当使用有利于控制税源,方便征纳双方,降低征收成本。
二、税款征收措施
  为了保证税款征收的顺利进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中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1.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没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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