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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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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治区、自治州、 自治县  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7、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   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   。

9、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权利   ,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10、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 人民法院   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 人格尊严  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 非法搜查  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1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 赔偿  的权利。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15、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过半数 通过。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 中央人民政府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8、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常务会议  。

19、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决定和命令。

20、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  地方性法规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 审判机关 。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 法律监督   机关。

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请  ,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 的外,应当公开。 

3、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 撤回  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定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由具有 行政许可权   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6、经  国务院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
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7、申请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8、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 等方式提出。 

9、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  办公场所  公示。

10、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不受理     。 

11、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 书面凭证  。 

12、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 听证  的权利。

14、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 回避  。 

15、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  听证笔录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6、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 定期检验  。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17、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 撤销   行政许可。   

18、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 注销  手续。

19、行政机关 违法  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行 政 处 罚 法
1、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  法定程序 的,行政处罚无效。

2、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 处罚与教育  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 陈述权、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为、种类和幅度的 范围内规定。

5、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 法定职权  范围内实施。

6、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 公安机关  行使。

7、行政处罚由 违法行为发生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 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 罚款   的行政处罚。

10、已满  14  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 折抵相应罚金   。

12、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5、行政机关作出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复议法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

2、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 法定代理人  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  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 国务院  申请裁决。

6、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  书面审查  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7、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 撤销  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国家赔偿法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被授权的组织 为赔偿义务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当事人损害的,复议机关对  加重的部分 履行赔偿义务。

3、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  先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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