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龅脑颍鼋鲆蛭馐且幌钜逦瘢⒉豢悸侨魏纹渌庵种噶畋阃耆粲谀谠诘牧⒎āN耍恢衷鹑危绻且焕嗵厥庖逦瘢蛘咭焕喽晕颐切形绞降奶厥獾脑际ㄋ诼桌砩虾驮诜ɡ硌е校际且恢滞庠诘囊逦瘢庵衷鹑伪悴皇粲诼桌淼姆段А5牵绻龅秸庵智榭觯匆恢帜谠诘牧⒎ú荒苡幸晃煌庠诘牧⒎ㄕ撸敲凑庋脑鹑伪愠谱魇粲诼桌淼模怀鲇谕睦碛桑壬菩缘囊逦瘢淙凰牵ㄗ魑庠谛形脑鹑危┒际峭庠诘囊逦瘢妓阕魇粲诼桌硇灾实模蛭侵荒芡ü谠诘牧⒎ㄔ鸪捎谌恕B桌碛兴陨淼牟蝗葜靡傻奶厥庖逦瘛缭跹源约骸牵桌砣匀挥幸恍┯敕ɡ硌Ч餐哂械囊逦瘢皇遣徊赡晒餐涸鸬姆绞蕉选<蜓灾桌砹⒎ǖ奶厥庑裕褪撬鸪扇嗣侨ヂ男写诵形保鼋鲆蛭鞘且逦瘢⑶野岩逦褡陨淼脑颉还芩脑蚧蚶碛墒鞘裁础魑庵净疃奈ㄒ怀浞值亩?杉行矶嗦桌硪逦瘢侵苯拥鼐褪嵌荒谠诹⒎ㄒ彩沟闷溆嗟囊逦袢考浣拥爻晌桌淼囊逦瘛#�14)
一个体系的各个分支的演绎,正是对此体系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的保证。因此,可能存在一种逻辑的过渡,即从一般的划分概念到各个分支的组成部分,并在整个体系和层次中,从头到尾都没有任何安排上的中断或不连贯性。这样一种划分工作是建立一个体系最困难的条件之一。至于什么是最高的概念,即首先划分正确与错误,甚至还存在一定的疑问。但是,绝不怀疑一般地存在自由意志活动的概念。同样,本体论的解释者是从某物和无物开始的。它们没有考虑到“某物”和“无物”是已经存在的划分好了的各部分,而要做到这一步之前,尚缺乏一个最高的划分事物的概念,最高的划分概念只能是对物的一般的划分。
四、一般基本概念的定义和解释
自由的概念是一个纯粹理性的概念。因此,对于理论哲学来说自由是超验的。因为这一概念在任何可能存在的经验中,都无法找到或不能提供相应的事例,结果,自由不能被描述成为(对我们是可能存在的)任何理论认识的一个对象。它在任何方面都不是构成性的概念,而仅仅是一种调节性的概念,它可以被思辨的理性所接受。但是,最多只能作为是一种纯消极的原则。可是,在理性的实践方面,自由的现实性也许可以被某些实践原则所证明。这些实践诸原则,作为法则,在决定意志——独立于一切经验的和可感知的条件——活动的过程中,证明都是纯粹理性的一种诱因。这样一来,在我们自身中有一种纯粹意志(作为一切道德概念和法律渊源)的事实就被证实了。
在实践的关系中,建立了基于自由的积极概念上的无条件的实践法则,它们专门构成道德法则。由于我们是人类,具有一种受到感觉官能影响的意志活动,结果,这种意志的活动可能与纯粹意志不一致,甚至经常与它冲突,这些法则表现为强制的命令或禁止我们做某些行为,因此,这类法则是绝对的或无条件的命令。这种绝对的或无条件的特性使它们有别于技术性的命令——它们表达技艺性的规定,而且始终是有条件地下达命令。根据这些绝对命令,一些行为允许做的或不允许做的,都是决定于它在道德上是可以做的或不可以做的。这些行为中有的行为,或者与它们对立的那些行为,都是道德上必需的或强制性的。因此,关于这样的行为就出现了义务的概念,谁遵守或违反了义务,就会随之带来特殊的、被称为道德感情上的快乐或痛苦。可是,当我们考虑理性的实践法则时,却不把道德感觉或感情计算在内,因为它们并不是构成理性的实践法则的基础或原则,它们仅仅是一种主观的反应,那是当我们有意识的活动决定于这些法则的时候,产生于心灵中的反应。如果从理性去判断,虽然,这些道德感情既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道德法则的客观效力和影响,但是,这样的感觉可能根据不同的人的体会而有所不同。
下面一些概念对于道德形而上学的两大分支(法理学和伦理学)都是共同的。
责任是自由行为的必要性,这是从自由行为与理性的绝对命令有联系的角度来看的。一项绝对命令就是一项实践规则。根据这个规则,一种行为便成为必要的,否则,这种行为自身只是偶然的。绝对命令不同于实践法则(虽然实践法则同样表示该行为是必要的),当绝对命令涉及行为者的品质时(例如一个圣洁的人),却不考虑这种行为对他说来是不是内在地必要的,还是出于偶然的(例如我们所见到的一个普通的人),因为,凡是坚持有利是首要条件的地方,事实上不存在绝对命令。因此,一项绝对命令就是一项规则,它不仅指出而且使得主观上认为是偶然性的行为成为必须做的。还有,绝对命令因此还表示了主体,作为有道德感的人,必须根据这种规则去行动。绝对的或无条件的命令是这样的一种命令:它要求做的行为用不着间接地通过一种目的的概念,要通过这种行为才能达到这个目的;但是,它用它的绝对命令的形式对心灵表示,这种行为在客观上是必要的,便使该行为成为必要的。这样的命令不能通过任何其它实践学科提出来,只是那种说明责任的学科,即只有道德的学科才能做得到。所有其它的命令,都是技术性的,它们全都是有条件的。绝对命令之所以有可能性,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它们不是那种可能附带有某种意图的意志的决定,它们仅仅基于意志是自由的。
任何与责任不相矛盾的行为都被允许去做,这种自由,由于不被相反的绝对命令所制约,便构成道德的权利,作为该行为的保证或资格。从这点便可以立刻明白,什么行为是不允许的或不正当的。
义务是对任何这样一点行为的称呼:这类行为能够使任何人都受到一种责任的约束。因此,义务是一切责任的主要内容。义务,从与某一行为有关的角度看来,可能是一回事,但是,我们却可以根据不同的原因受这种义务所约束。
由于绝对命令表明去做某些行为是一种责任,绝对命令便是道德上的实践法则。但是,由于责任在这样一种法则中所表明的,不仅仅包含实践上的必要性,而且还表明确实的强迫性,所以,绝对命令就是法则,或者是命令,或者是禁止;根据要做或不要做一种行为,绝对命令表现为一种义务。如果一种行为既不是命令规定去做的也不是禁止去做的,它便仅仅是允许去做,因为,没有限制自由的法规,对此行为也没有规定任何义务,这样的行为就可以说与道德无关。人们可以问哪儿有这样与道德无关的行为?如果有,是否在戒律性和约束性的法规之外,还需要一种允许性的法规,以便让人们依照自己的意愿,可以在这种情况下自由行动,或者克制自己不去行动。如果事情确是如此,那么,我们所谈论的道德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指那些本身并不重要的行为;因为根据道德法则来考虑那些行为,不需要任何特殊法则来建立这样的权利。
一种行动之被称为一种行为(15)(或道德行为),那是由于这种行为服从责任的法则,而且,这行为的主体也被看作当他在行使他的意志时,他有选择的自由。那个当事人(作为行为者或道德行为的行动者)通过这种行为,被看作是该行为效果的制造者。这种效果以及这种行为本身,也许是外加于他的,如果他事前知道该道德法则要他承担一种责任的话。
人,是主体,他有能力承担加于他的行为。因此,道德的人格不是别的,它是受道德法则约束的一个有理性的人的自由。道德的人格不同于作为心理上的自由,因为心理上的自由仅是一种能力,通过这种能力,我们可以在不同的情况下,意识到我们自己与我们的存在是一致的。因此,结论是,人最适合于服从他给自己规定的法律——或者是给他单独规定的,或者是给他与别人共同规定的法律。
物,是指那些不可能承担责任主体的东西。它是意志自由活动的对象,它本身没有自由,因而被称之为物。
是或非(16),一般的含义是指一个行为是否符合于义务或违背义务,不论这个义务的内容或其来源是什么。凡是与义务相违背的行为叫做违犯。
对义务的一种无意违犯,如果要追责他本人,仅能称为过失。一种故意的违犯——指行为者意识到这是一种违犯的行为——则构成犯罪。凡是在法律的含义上与外在法律相符合的事情,称为合乎正义(或公正),凡是在法律的含义上与外在法律不相符合的事情,称为非正义(不公正)。
义务或责任如果彼此冲突,结果便会在它们之间发生这样一种关系:一方完全地或部分地废除另一方。义务和责任都是一些概念,它们表明某些行为在客观实践上的必要性,两种相反的规则不可能在客观上同时是必要的,因为,如果根据一方的规则去行动是一种义务,那么,不但没有义务按照相反的一方的规则去行动,而且,这样去做甚至可能违反了义务,因此,义务和责任的冲突完全是不可思议的。不过,对某一个人来说,加给他的责任,根据他自己所了解的一条规则,可能有两个理由,可是,没有任何一个理由可以充分地构成真正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其中之一就不是义务。如果构成责任的两个理由确实是彼此冲突的,那么,实践哲学不认为较强的责任便必然要占上风,而认为那个较强的责任的理由应当保持它的地位。
那些使外在立法成为可能的强制性法律,通常称为外在的法律。那些外在的法律即使没有外在立法,其强制性可以为先验理性所认识的话,都称之为自然法。此外,那些法律,若无真正的外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