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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第8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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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康纳在筹备司法独立会议期间,同意出任“伊拉克研究小组“(Iraq Study Group,以下简称ISG)成员,这是一个精英荟萃的专门小组,由前国务卿詹姆斯· A。贝克三世及前民主党议员李· H。汉密尔顿(Lee H。 Hamilton)共同担任主席,主要职责是重塑美国对伊政策,监控战争进程,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尽管奥康纳没有处理军事及外交事务的直接经验,但她熟稔提问技巧,在之后6个月进行的对上百名证人的质询过程中,奥康纳发挥了关键作用。她是个急性子,做起事来风风火火、讲求实效,很快博得研究小组另外9名成员的一致好感,有时甚至为他们提供了不少笑料。一次,王牌摄影师安妮·利伯威茨(Annie Leibovitz)来到ISG的会议现场,要求为他们拍摄一组人物肖像照,以刊登在《时尚先生KMm?P^gne)杂志上。奥康纳拒绝参与这类蠢事。“我到这儿可不是为了干这个。”她怒气冲冲地说。同事们都被吓了一跳,只好由她去了。几年前,利伯威茨曾给她拍过肖像照,她觉得被摆拍的过程实在无聊,所以再不愿意掺和这事。最终,贝克与汉密尔顿还是让利伯威茨拍了照。
2006年12月6日,ISG公布了他们的报告,报告开宗明义:“伊拉克的局势非常严重,而且仍在恶化之中。”奥康纳与同事们倡导实行一种全新的、倚重外交的方式,使美军的逐步撤离成为可能。但是,布什总统根本没把报告中的建议当回事,继续下令向伊拉克增派上万名美军士兵。
奥康纳早就习惯了布什那套做法,因此,对布什拒绝ISG计划的行径,奥康纳虽然非常愤怒,却一点儿也不吃惊。几乎是一种宿命,这一次,她又将放弃扮演一个地位尴尬、作用有限的角色。当晚的新闻发布会上,她宣布自己在研究小组的使命已经结束。“我们已做了分内的事,结果我们说了不算,”奧康纳说,“坦率地说,一切都靠你们了。”
在最高法院,所有事情突然开始取决于安东尼·肯尼迪的态度了。现在,肯尼迪对判决结果的控制力,甚至超越了奥康纳在之前10年间所起的作用。在伦奎斯特时代,奥康纳与肯尼迪的观点都非常不确定,很难准确判断谁在投票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现在的形势已经非常明朗了,罗伯茨法院有4名公开的保守派——罗伯茨、斯卡利亚、托马斯和阿利托——以及4位自由派——斯蒂文斯、苏特、金斯伯格和布雷耶。而肯尼迪则是一位响当当的中间派。他喜欢现在这个局面。
肯尼迪秉持的司法理念,恐怕是最高法院中最难概括描述的。他的理念完全与他对法官职业的理解息息相关,也取决于他那超越任何特定意识形态的戏剧化个性。无论呆在家里,还是出差在外,肯尼迪都深信,开明的个人理念与确定的法律方法,对法治的维护都大有裨益。可是,在最高法院20年间,肯尼迪渐渐变成一个顺风摆的“墙头草”,判决意见永远是形式大于内容,仿佛真理在手,却又说不出个所以然。
这一点在堕胎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在1992年的凯西案判决中,他起到了关键作用,并负责起草了认可罗伊诉韦德案判决结论的那部分内容。(这份意见由肯尼迪与奥康纳、苏特联合起草,但只有肯尼迪起草的那部分风格格外与众不同。)“(怀孕)女性的自由正处在危险中,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论对于人类境况还是法律本身,这都是极为特殊的。”他写道,“她们所承受的痛苦极为隐密和私人化,州不能再将自己的立场强行加诸其身,哪怕这种观点在我们的历史文化传统中曾占有多么重要的地位。女性的命运只能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她对自己精神准则的观念,二是她的社会地位。”
凯西案刚过去8年,到了 2000年,肯尼迪又戏剧性地改了主意。在斯坦伯格诉卡哈特案中,布雷耶曾小心翼翼地说明,内布拉斯加州禁止所谓“局部生产堕胎”的行为,就是肯尼迪当年所说的一州所不能为之事。但肯尼迪临阵倒戈,声称“不得阻止一州立法保护未出生的生命,必须确保对人类生命及潜在生命的尊重”。肯尼迪还援引反堕胎人士的说法,将堕胎医师称为“非法为人堕胎者“(abortionist),并宣称“医疗程序必须受蕴含人类生命固有价值的道德准则之支配,也包括未出生胎儿之生命”。1992年,肯尼迪还在为妇女的自主权唱赞歌,到了 2000年,他就转过头来歌颂未出生胎儿的生命了。
布什上台后,国会与总统估计到肯尼迪的立场仍会摇摆反复,打算通过立法来巩固战果。国会很快通过了一部联邦法律,内容几乎与布雷耶判决推翻的内布拉斯加州法案相同。与内布拉斯加州法案一样,这部联邦法案不但禁止“局部生产”堕胎,而且拒绝写入为维护母亲健康允许实施该手术的例外规定,很快在全国引起一系列诉讼。各地上诉法院根据布雷耶在斯坦伯格案中的意见,判决这项法案因缺乏健康例外规定而违宪。这类案件在2006年开庭期之初陆续进人最高法院,现在,轮到罗伯茨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了,判决结果几乎从一开始就已注定了。
在罗伯茨法院,保守派的阿利托已经取代了中间派的奥康纳,案件结果自然不难预测,最高法院以5 : 4的投票结果宣布联邦堕胎法律合宪。罗伯茨指定由肯尼迪来撰写法院意见。当年,肯尼迪在斯坦伯格案中撰写的还是异议意见,如今终于熬成了多数意见方,这种感觉无疑令他十分享受。在这起名为冈萨雷斯诉卡哈特案(Gonzales v。 Carhart)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并没有正式推翻斯坦伯格案的判决,却变相达到了这一效果。布雷耶的意见——禁止堕胎的法律必须包含保护女性健康例外规定——现在被彻底废弃了。与往常一样,肯尼迪总是喜欢提升自己行为的意义,在他看来,他的判决并不只是认可国会立法那么简单,而是送给广大女性的一份大礼。“尽管缺乏可靠数据支持,”肯尼迪写道,“但是,确实有不少女性开始对选择将她们辛苦孕育的胎儿流产这一举动感到后悔。”肯尼迪当然找不到这样的“可靠数据”,因为尽管反堕胎势力一再鼓吹,却一直没有科学、可信的数据支持上述一厢情愿的论调。很显然,与美国法律相比,外国法律(正是它们经常促使肯尼迪倾向左翼)对堕胎权的限制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与同性恋权利和死刑等问题不同的是,肯尼迪在这个问题上的后援大多来自外国同行。 鉴于肯尼迪与阿利托在堕胎议题上的立场巳是众所周知,没有人会对本案的结果感到意外。尽管如此,肯尼迪撰写的判决涉及范围之广(以及他对罗伊案与凯西案先例近乎轻蔑的承认)还是令4位自由大法官深感震惊。然而,这一年,才刚刚开始。
在自己的确认听证会上,罗伯茨曾建议增加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但是,到 2006年秋天,大法官的时间安排表只列着寥寥几起案件,这着实让人觉得有些尴尬。为了避免被人指责消极怠工,最高法院2007年1月的言词辩论日程表巳排满了案子。 2006年结束时,最高法院全年仅作出68个判决,对一个现代社会的最高法院来说,这个数字实在差强人意。不过,从后面的日程安排表来看,春天来临后,各项工作将逐渐忙碌起来。由于案件涌入速度很快,连大法官们自己一时都弄不清楚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样的转变。
金斯伯格是第一个意识到转变的大法官。她个性腼腆、不善言辞,总是独自一人呆在二楼办公室内,很少与同事们来往。可以说,金斯伯格从未成为过最高法院的影响力中心,她缺乏斯蒂文斯那样的资历,没有布雷耶那样温润平和,不像斯卡利亚那样夸夸其谈,更不会像奥康纳与肯尼迪那样摇摆不定。(其实,金斯伯格特别反感肯尼迪炫耀知识、漫无边际。)凑巧的是,金斯伯格最喜欢的两位大法官——伦奎斯特与奥康纳——都相继离开了最高法院,因此,对她来说,这一开庭期的开端也比以往要漫长。不过,与其他人相比,金斯伯格向来超脱于政治之外,专注于裁断是非曲直,这也使她对同事们行为的动机与后果有更清晰的认识。
金斯伯格发现,保守派目前已在最高法院占据上风,并迅速开始扩大战果。尽管大法官人员有了调整,但根本分歧仍在,内容也从未改变。在过去几年里,奥康纳迅速左倾,并逐步与布雷耶保持一致,而伦奎斯特也不再着力于意识形态的调整,反倒成为一个机构管理者,更注重维持最高法院的稳定。(据说,这位首席大法官当年并不支持米兰达案的判决,但后来却逐渐接受了该案判决中的意见。) 2007年春天的形势,很快透露出罗伯茨与阿利托之间的差异。正如金斯伯格在之前那起堕胎案件的异议意见中冷静指出的,导致该判决结果的惟一原因在于,“与我们上一次审议限制堕胎的法律时相比,最高法院的人员构成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惟一让金斯伯格欣慰的是,这起堕胎案终于令她有机会就堕胎权的宪法基础问 题表达自己与众不同的看法。其实,直到成为法官之前,金斯伯格还不太赞同布莱克门在罗伊诉韦德案中提出的隐私权思路。她在冈萨雷斯诉卡哈特案的异议意见中写道:“要想从法律上反驳对堕胎手术的不当限制,未必要靠隐私权这一宽泛概念。问题的重点,在于妇女拥有选择自己人生道路的自主权,这就涉及对公民平等权的保护。”金斯伯格坚信,堕胎权需仰仗妇女平等权益的保护,而不是靠隐私权来维护,她说服另外几位异议者——斯蒂文斯、苏特与布雷耶——加入了她的异议意见。但是,从2007年这个春天开始,这4位大法官的意见已不能再影响另外5人中的任何一人。
多年来,金斯伯格一直对自己在异议意见中的克制态度引以为荣,在此方面,她向来以奥康纳与苏特为榜样。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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