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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第9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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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复开赎罪之科。中大同元年七月甲子,诏自今犯罪,非大逆,父母、祖父母

勿坐。自是禁网渐疏,百姓安之,而贵戚之家,不法尤甚矣。寻而侯景逆乱。

及元帝即位,惩前政之宽,且帝素苛刻,及周师至,狱中死囚且数千人,有

司请皆释之,以充战士。帝不许,并令棒杀之。事未行而城陷。敬帝即位,刑政

适陈矣。

陈氏承梁季丧乱,刑典疏阔。及武帝即位,思革其弊,乃下诏曰:“朕闻唐、

虞道盛,设画象而不犯,夏、商德衰,虽孥戮其未备。洎乎末代,纲目滋繁,矧

属乱离,宪章遗紊。朕始膺宝历,思广政枢,外可搜举良才,册改科令,群僚博

议,务存平简。”于是稍求得梁时明法吏,令与尚书删定郎范泉参定律令。又敕

尚书仆射沈钦、吏部尚书徐陵、兼尚书左丞宗元饶、兼尚书左丞贺朗参知其事,

制《律》三十卷,《令律》四十卷。采酌前代,条流冗杂,纲目虽多,博而非要。

其制唯重清议禁锢之科。若缙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发诏弃之,终

身不齿。先与士人为婚者,许妻家夺之。其获贼帅及士人恶逆,免死付治,听将

妻入役,不为年数。又存赎罪之律,复父母缘坐之刑。自余篇目条纲,轻重简繁,

一用梁法。其有赃验显然而不款,则上测立。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圆

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上垛。一上测七刻,日再

上。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凡经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其髡

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二重。其五岁刑已下,并锁一重。五岁四岁刑,若有官,

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

罚金。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官亦赎论。寒庶人,准决鞭杖。囚

并著械,徒并著锁,不计阶品。死罪将决,乘露车,著三械。加壶手。至市,脱

手械及壶手焉。当刑于市者,夜须明,雨须晴。晦朔、八节、六齐、月在张心日,

并不得行刑。廷尉寺为北狱,建康县为南狱,并置正监平。又制,常以三月,侍

中、吏部尚书、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录冤局,令史、御史中丞、侍御

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冶署,理察囚徒冤枉。

文帝性明察,留心刑政,亲览狱讼,督责群下,政号严明。是时承宽政之后,

功臣贵戚有非法,帝咸以法绳之,颇号峻刻。及宣帝即位,优借文武之士,崇简

易之政,上下便之。其后政令即宽,刑法不立,又以连年北伐,疲人聚为劫盗矣。

后主即位,信任谗邪,群下纵恣,鬻狱成市,赏罚之命,不出于外。后主性猜忍

疾忌,威令不行,左右有忤意者,动至夷戮。百姓怨叛,以至于灭。

齐神武、文襄,并由魏相,尚用旧法。及文宣天保元年,始命群官刊定魏朝

《麟趾格》。是时军国多事,政刑不一,决狱定罪,罕依律文,相承谓之变法从

事。清河房超为黎阳郡守,有赵道德者,使以书属超。超不发书,棒杀其使。文

宣于是令守宰各设棒,以诛属请之使。后都官郎中宋轨奏曰:“昔曹操悬棒,威

于乱时,今施之太平,未见其可。若受使请赇,犹致大戮,身为枉法,何以加罪?”

于是罢之。即而司徒功曹张老上书,称大齐受命已来,律令未改,非所以创制垂

法,革人视听。于是始命群官,议造《齐律》,积年不成。其决狱犹依魏旧。是

时刑政尚新,吏皆奉法。自六年之后,帝遂以功业自矜,恣行酷暴,昏狂酗醟,

任情喜怒。为大镬、长锯、坐刂碓之属,并陈于庭,意有不快,则手自屠裂,或

命左右脔啖,以逞其意。时仆射杨遵彦乃令宪司先定死罪囚,置于仗卫之中,帝

欲杀人,则执以应命,谓之供御囚。经三月不杀者,则免其死。帝尝幸金凤台,

受佛戒,多召死囚,编籧篨为翅,命之飞下,谓之放生。坠皆致死,帝视以为观

笑。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讯囚则用车辐犭刍杖,夹指压踝,又立之烧犁耳上,

或使以臂贯烧车釭。既不胜其苦,皆致诬伏。七年,豫州检使白扌剽为左丞卢斐

所劾,乃于狱中诬告斐受金。文宣知其奸罔,诏令按之,果无其事。乃敕八座议

立案劾格,负罪不得告人事。于是挟奸者畏纠,乃先加诬讼,以拟当格,吏不能

断。又妄相引,大狱动至千人,多移岁月。然帝犹委政辅臣杨遵彦,弥缝其阙,

故时议者窃云,主昏于上,政清于下。

孝昭在藩,已知其失,即位之后,将加惩革,未几而崩。武成即位,思存轻

典,大宁元年,乃下诏曰:“王者所用,唯在赏罚,赏贵适理,罚在得情。然理

容进退,事涉疑似,盟府司勋,或有开塞之路,三尺律令,未穷画一之道。想文

王之官人,念宣尼之止讼,刑赏之宜,思获其所。自今诸应赏罚,皆赏疑从重,

罚疑从轻。”又以律令不成,频加催督。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睿等,奏上

《齐律》十二篇:一曰名例,二曰禁卫,三曰婚户,四曰擅兴,五曰违制,六曰

诈伪,七曰斗讼,八曰贼盗,九曰捕断,十曰毁损,十一曰厩牧,十二曰杂。其

定罪九百四十九条。又上《新令》四十卷,大抵采魏、晋故事。其制,刑名五:

一曰死,重者轘之,其次枭首,并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其次斩刑,

殊身首。其次绞刑,死而不殊。凡四等。二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

笞各一百,髡之,投于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其不合远配者,男子长

徒,女子配舂,并六年。三曰刑罪,即耐罪也。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

岁之差。凡五等。各加鞭一百。其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岁者四

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并锁输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妇人配舂及掖

庭织。四曰鞭,有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五曰杖,有三

十、二十、十之差,凡三等。大凡为十五等。当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次。赎

罪旧以金,皆代以中绢。死一百匹,流九十二匹,刑五岁七十八匹,四岁六十四

匹,三岁五十匹,二岁三十六匹。各通鞭笞论。一岁无笞,则通鞭二十四匹。鞭

杖每十,赎绢一匹。至鞭百,则绢十匹。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自赎笞十已上

至死。又为十五等之差。当加减次,如正决法。合赎者,谓流内官及爵秩比视、

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犯罚绢一匹及杖十已上,皆名为罪人。盗及杀人而亡者,

即悬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驿户。宗室则不注盗,及不入奚官,不加宫刑。自犯流

罪已下合赎者,及妇人犯刑已下,侏儒、笃疾、癃残非犯死罪,皆颂系之。罪刑

年者锁,无锁以枷。流罪已上加杻械。死罪者桁之。决流刑鞭笞者,鞭其背。

五十,一易执鞭人。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棱。鞭疮长一尺。笞者笞臂,而不中

易人。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二分半,小头径一分半。决三十已下杖者,长四尺,

大头径三分,小头径二分。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闲局六负为一殿,平局八

负为一殿,繁局十负为一殿。加于殿者,复计为负焉。赦日,则武库令设金鸡及

鼓于阊阖门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阙前,挝鼓千声,释枷锁焉。又列重罪十条:一

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

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是后法令明审,科

条简要,又敕仕门之子弟常讲习之。齐人多晓法律,盖由此也。其不可为定法者,

别制《权令》二卷,与之并行。后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于

是遂有《别条权格》,与律并行。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

则附从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没。至于后主,权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阴中以

法。纲纪紊乱,卒至于亡。

周文帝之有关中也,霸业初基,典章多阙。大统元年,命有司斟酌今古通变

可以益时者,为二十四条之制,奏之。七年,又下十二条制。十年,魏帝命尚书

苏绰,总三十六条,更损益为五卷,班于天下。其后以河南赵肃为廷尉卿,撰定

法律。肃积思累年,遂感心疾而死。乃命司宪大夫拓拔迪掌之。至保定三年三月

庚子乃就,谓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

朝会,五曰婚姻,六曰户禁,七曰水火,八曰兴缮,九曰卫宫,十曰市廛,十一

曰斗竞,十二曰劫盗,十三曰贼叛,十四曰毁亡,十五曰违制,十六曰关津,十

七曰诸侯,十八曰厩牧,十九曰杂犯,二十曰诈伪,二十一曰请求,二十二曰告

言,二十三曰逃亡,二十四曰系讯,二十五曰断狱。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条。

其制罪,一曰权刑五,自十至五十。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于百。三曰徒刑五,

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

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四曰流刑五,

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

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镇服,去皇

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蕃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

五曰死刑五,一曰磬,二曰绞,三曰斩,四曰枭,五曰裂。五刑之属各有五,合

二十五等。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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