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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第9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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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曰死刑五,一曰磬,二曰绞,三曰斩,四曰枭,五曰裂。五刑之属各有五,合

二十五等。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

凡恶逆,肆之三日。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若报仇者,告于法而

自杀之,不坐。经为盗者,注其籍。唯皇宗则否。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

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断。皇族及有爵者,死罪已下锁之,徒已下散之。

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拲而杀之市。唯皇族与有爵者隐狱。

其赎杖刑五,金一两至五两。赎鞭刑五,金六两至十两。赎徒刑五,一年金

十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赎流刑,

一斤十二两,俱役六年,不以远近为差等。赎死罪,金二斤。鞭者以一百为限。

加笞者,合二百止。应加鞭笞者,皆先笞后鞭。妇人当笞者,听以赎论。徒输作

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杖十已上,当加者上就次,数满乃坐。当减者,死罪

流蕃服,蕃服已下俱至徒五年。五年以下,各以一等为差。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

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其为盗贼事发逃亡者,悬名注配。若再犯徒、

三犯鞭者,一身永配下役。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匹。流徒者,依限岁收

绢十二匹。死罪者一百匹。其赎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

杖刑一旬。限外不输者,归于法。贫者请而免之。大凡定法一千五百三十七条,

班之天下。其大略滋章,条流苛密,比于齐法,烦而不要。

又初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时晋公护将有异志,欲宽政以取人心,然暗

于知人,所委多不称职。既用法宽弛,不足制奸,子弟僚属,皆窃弄其权,百姓

愁怨,控告无所。武帝性甚明察,自诛护后,躬览万机,虽骨肉无所纵舍,用法

严正,中外肃然。自魏、晋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补兵。魏虏西凉之人,

没入名为隶户。魏武入关,隶户皆在东魏,后齐因之,仍供厮役。建德六年,齐

平后,帝欲施轻典于新国,乃诏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杂户。其后又

以齐之旧欲,未改昏政,贼盗奸宄,颇乖宪章。其年,又为《刑书要制》以督之。

其大抵持仗群盗一匹以上,不持仗群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盗

及诈请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及地三顷以上,皆死。自余依

《大律》。由是浇诈颇息焉。

宣帝性残忍暴戾,自在储贰,恶其叔父齐王宪及王轨、宇文孝伯等。及即位,

并先诛戮,由是内外不安,俱怀危惧。帝又恐失众望,乃行宽法,以取众心。宣

政元年八月,诏制九条,宣下州郡。大象元年,又下诏曰:“高祖所立《刑书要

制》,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荒淫日甚,恶闻其过,诛杀无度,疏斥大

臣。又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刑法,政令不一,下无适从。于是又广《刑书要

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

者皆死,而家口籍没。上书字误者,科其罪。鞭杖皆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其

后又加至二百四十。又作礔怠担酝救恕F渚鋈俗铮朴胝日撸匆话

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帝既酣饮过度,尝中饮,有下士杨文祐白宫伯长孙

览,求歌曰:“朝亦醉,暮亦醉。日日恒常醉,政事日无次。”郑译奏之,帝怒,

命赐杖二百四十而致死。后更令中士皇甫猛歌,猛歌又讽谏。郑译又以奏之,又

赐猛杖一百二十。是时下自公卿,内及妃后,咸加棰楚,上下愁怨。及帝不豫,

而内外离心,各求苟免。隋高祖为相,又行宽大之典,删略旧律,作《刑书要制》。

既成奏之,静帝下诏颁行。诸有犯罪未科决者,并依制处断。

高祖既受周禅,开皇元年,乃诏尚书左仆射、勃海公高颎,上柱国、沛公郑

译,上柱国、清河郡公杨素,大理前少卿、平源县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县公

韩浚,比部侍郎李谔,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

一曰死刑二,有绞,有斩。二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

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应住居作者,三流

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

二年半、三年。四曰杖刑五,自五十至于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而蠲

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减纵轻。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

皆斩,家口没官。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

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

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其在八议之科

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已上犯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

代绢。赎铜一斤为一负,负十为殿。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徒一年,

赎铜二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矣。流一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

则加铜十斤,二千里则百斤矣。二死皆赎铜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

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

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过九年者,流二千里。

定讫,诏颁之曰:“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夫绞以致

毙,斩则殊刑,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枭首轘身,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

表安忍之怀。鞭之为用,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切。虽云远古之式,事乖

仁者之刑,枭轘及鞭,并令去也。贵砺带之书,不当徒罚,广轩冕之荫,旁及诸

亲。流役六年,改为五载,刑徒五岁,变从三祀。其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

目甚多,备于简策。宜班诸海内,为时轨范,杂格严科,并宜除削。先施法令,

欲人无犯之心,国有常刑,诛而不怒之义。措而不用,庶或非远,万方百辟,知

吾此怀。”自前代相承,有司讯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鞋底,压

踝杖桄之属,楚毒备至,多所诬伏。虽文致于法,而每有枉滥,莫能自理。至是

尽除苛惨之法,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帝

又以律令初行,人未知禁,故犯法者众。又下吏承苛政之后,务锻炼以致人罪。

乃诏申敕四方,敦理辞讼。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

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

帝又每季亲录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三年,因览刑部奏,

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

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

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

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自是刑网简要,疏

而不失。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

五年,侍官慕容天远纠都督田元冒请义仓,事实,而始平县律生辅恩舞文陷天远,

遂更反坐。帝闻之,乃下诏曰:“人命之重,悬在律文,刊定科条,俾令易晓。

分官命职,恒选循吏,小大之狱,理无疑舛。而因袭往代,别置律官,报判之人,

推其为首。杀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罚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为政之失,莫

大于斯。其大理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自是诸曹决

事,皆令具写律文断之。六年,敕诸州长史已下,行参军已上,并令习律,集京

之日,试其通不。又诏免尉迥、王谦、司马消难三道逆人家口之配没者,悉官酬

赎,使为编户。因除孥戮相坐之法,又命诸州囚有处死,不得驰驿行决。

高祖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恒令

左右觇视内外,有小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污,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

得犯立斩。每于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挥楚不甚,即命斩之。

十年,尚书左仆射高颎、治书侍御史柳彧等谏,以为朝堂非杀人之所,殿庭非决

罚之地。帝不纳。颎等乃尽诣朝堂请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务在去弊,而百

姓无知,犯者不息,致陛下决罚过严。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请自退屏,以避贤

路。”帝于是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问其状,

元举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棰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数百,故多致死。”帝不怿,

乃令殿内去杖,欲有决罚,各付所由。后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帝宠高颎过甚,

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内无杖,遂以马鞭笞杀之。自是殿内复置杖。未几怒甚,

又于殿庭杀人,兵部侍朗冯基固谏,帝不从,竟于殿庭行决。帝亦寻悔,宣慰冯

基,而怒群僚之不谏者。十二年,帝以用律者多致踳驳,罪同论异。诏诸州死

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案覆,事尽然后上省奏裁。十三年,改徒及流并为配防。

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十六年,有司奏合川仓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

鞫问其事,以为主典所窃。复令孝卿驰驿斩之,没其家为奴婢,鬻粟以填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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