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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第2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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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盖二百馀年,民力殚残久矣。其以职役优免者,少者一二丁,多者至十六

丁。万历时,免田有至二三千者。

至若赋税蠲免,有恩蠲,有灾蠲。太祖之训,凡四方水旱辄免税,丰岁无灾

伤,亦择地瘠民贫者优免之。凡岁灾,尽蠲二税,且贷以米,甚者赐米布若钞。

又设预备仓,令老人运钞易米以储粟。荆、蕲水灾,命户部主事赵乾往振,迁延

半载,怒而诛之。青州旱蝗,有司不以闻,逮治其官吏。旱伤州县,有司不奏,

许耆民申诉,处以极刑。孝感饥,其令请以预备仓振贷,帝命行人驰驿往,且谕

户部:自今凡岁饥,先发仓庾以贷,然后闻,著为令。”在位三十馀年,赐予布

钞数百万,米百馀万,所蠲租税无数。成祖闻河南饥,有司匿不以闻,逮沼之。

因命都御史陈瑛榜谕天下,有司水旱灾伤不以闻者,罪不宥。又敕朝廷岁遣巡视

官,目击民艰不言者,悉逮下狱。仁宗监国时,有以发振请者,遣人驰谕之,言:

“军民困乏,待哺嗷嗷,尚从容启请待报,不能效汉汲黯耶?”宣宗时,户部请

核饥民。帝曰:“民饥无食,济之当如拯溺救焚,奚待勘。”盖二祖、仁、宣时,

仁政亟行。预备仓之外,又时时截起运,赐内帑。被灾处无储粟者,发旁县米振

之。蝗蝻始生,必遣人捕枌。鬻子女者,官为收赎。且令富人蠲佃户租。大户贷

贫民粟,免其杂役为息,丰年偿之。皇庄、湖泊皆驰禁,听民采取。饥民还籍,

给以口粮。京、通仓米,平价出粜。兼预给俸粮以杀米价,建官舍以处流民,给

粮以收弃婴,养济院穷民各注籍,无籍者收养蜡烛、幡竿二寺。其恤民如此。世

宗、神宗於民事略矣,而灾荒疏至,必赐蠲振,不敢违祖制也。

振米之法,明初,大口六斗,小口三斗,五岁以下不与。永乐以后,减其数。

纳米振济赎罪者,景帝时,杂犯死罪六十石,流徒减三之一,馀递减有差。

捐纳事例,自宪宗始。生员纳米百石以上,人国子监;军民纳二百五十石,为正

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级,至正七品止。武宗时,富民纳粟振济,千石以上

者表其门,九百石至二三百石者,授散官,得至从六品。世宗令义民出谷二十石

者,给冠带,多者授官正七品,至五百石者,有司为立坊。

振粥之法,自世宗始。

报灾之法,洪武时不拘时限。弘治中,始限夏灾不得过五月终,秋灾不得过

九月终。万历时,又分近地五月、七月,边地七月、九月。

洪武时,勘灾既实,尽与蠲免。弘治中,始定全灾免七分,自九分灾以下递

减。又止免存留,不及起运,后遂为永制云。

 卷七十九 志第五十五

◎食货三

○漕运仓库

历代以来,漕粟所都,给官府廪食,各视道里远近以为准。太祖都金陵,四

方贡赋,由江以达京师,道近而易。自成祖迁燕,道里辽远,法凡三变。初支运,

次兑运、支运相参,至支运悉变为长运而制定。

洪武元年北伐,命浙江、江西及苏州等九府,运粮三百万石於汴梁。已而大

将军徐达令忻、崞、代、坚、台五州运粮大同。中书省符下山东行省,募水工发

莱州洋海仓饷永平卫。其后海运饷北平、辽东为定制。其西北边则浚开封漕河饷

陕西,自陕西转饷宁夏、河州。其西南令川、贵纳米中盐,以省远运。於时各路

皆就近输,得利便矣。

永乐元年纳户部尚书郁新言,始用淮船受三百石以上者,道淮及沙河抵陈州

颍岐口跌坡,别以巨舟入黄河抵八柳树,车运赴卫河输北平,与海运相参。时驾

数临幸,百费仰给,不止饷边也。淮、海运道凡二,而临清仓储河南、山东粟,

亦以输北平,合而计之为三运。惟海运用官军,其馀则皆民运云。

自浚会通河,帝命都督贾义、尚书宋礼以舟师运。礼以海船大者千石,工窳

辄败,乃造浅船五百艘,运淮、扬、徐、兖粮百万,以当海运之数。平江伯陈瑄

继之,颇增至三千馀艘。时淮、徐、临清、德州各有仓。江西、湖广、浙江民运

粮至淮安仓,分遣官军就近輓运。自淮至徐以浙、直军,自徐至德以京卫军,

自德至通以山东、河南军。以次递运,岁凡四次,可三百万馀石,名曰支运。支

运之法,支者,不必出当年之民纳;纳者,不必供当年之军支。通数年以为裒益,

期不失常额而止。由是海陆二运皆罢,惟存遮洋船,每岁于河南、山东、小滩等

水次,兑粮三十万石,十二输天津,十八由直沽入海输蓟州而已。不数年,官军

多所调遣,遂复民运,道远数愆期。

宣德四年,瑄及尚书黄福建议复支运法,乃令江西、湖广、浙江民运百五

十万石於淮安仓,苏、松、宁、池、庐、安、广德民运粮二百七十四万石於徐州

仓,应天、常、镇、淮、扬、凤、太、滁、和、徐民运粮二百二十万石於临清仓,

令官军接运入京、通二仓。民粮既就近入仓,力大减省,乃量地近远,粮多寡,

抽民船十一或十三、五之一以给官军。惟山东、河南、北直隶则径赴京仓,不用

支运。寻令南阳、怀庆、汝宁粮运临清仓,开封、彰德、卫辉粮运德州仓,其后

山东、河南皆运德州仓。

六年,瑄言:“江南民运粮诸仓,往返几一年,误农业。令民运至淮安、

瓜洲,兑与卫所。官军运载至北,给与路费耗米,则军民两便。”是为兑运。命

群臣会议。吏部蹇义等上官军兑运民粮加耗则例,以地远近为差。每石,湖广八

斗,江西、浙江七斗,南直隶六斗,北直隶五斗。民有运至淮安兑与军运者,止

加四斗,如有兑运不尽,仍令民自运赴诸仓,不愿兑者,亦听其自运。军既加耗,

又给轻赍银为洪闸盘拨之费,且得附载他物,皆乐从事,而民亦多以远运为艰。

於是兑运者多,而支运者少矣。军与民兑米,往往恃强勒索。帝知其弊,敕户部

委正官监临,不许私兑。已而颇减加耗米,远者不过六斗,近者至二斗五升。以

三分为率,二分与米,一分以他物准。正粮斛面锐,耗粮俱平概。运粮四百万石,

京仓贮十四,通仓贮十六。临、徐、淮三仓各遣御史监收。

正统初,运粮之数四百五十万石,而兑运者二百八十万馀石,淮、徐、临、

德四仓支运者十之三四耳。土木之变,复尽留山东、直隶军操备。苏、松诸府运

粮仍属民。景泰六年,瓦剌入贡,乃复军运。天顺末,兑运法行久,仓入觊耗馀,

入庾率兑斛面,且求多索,军困甚。宪宗即位,漕运参将袁佑上言便宜。帝曰:

“律令明言,收粮令纳户平准,石加耗不过五升。今运军愿明加,则仓吏侵害过

多可知。今后令军自概,每石加耗五升,毋溢,勒索者治罪。”后从督仓中官言,

加耗至八升。久之,复溢收如故,屡禁不能止也。

初,运粮京师,未有定额。成化八年始定四百万石,自后以为常。北粮七十

五万五千六百石,南粮三百二十四万四千四百石,其内兑运者三百三十万石,由

支运改兑者七十万石。兑运之中,湖广、山东、河南折色十七万七千七百石。通

计兑运、改兑加以耗米入京、通两仓者,凡五百十八万九千七百石。而南直隶正

粮独百八十万,蓟州一府七十万,加耗在外。浙赋视苏减数万。江西、湖广又杀

焉。天津、苏州、密云、昌平,共给米六十四万馀石,悉支兑运米。而临、德二

仓,贮预备米十九万馀石,取山东、河南改兑米充之。遇灾伤,则拨二仓米以补

运,务足四百万之额,不令缺也。

至成化七年,乃有改兑之议。时应天巡抚滕昭令运军赴江南水次交兑,加耗

外,复石增米一斗为渡江费。后数年,帝乃命淮、徐、临、德四仓支运七十万石

之米,悉改水次交兑。由是悉变为改兑,而官军长运遂为定制。然是时,司仓者

多苛取,甚至有额外罚,运军展转称贷不支。弘治元年,都御史马文升疏论运军

之苦,言:“各直省运船,皆工部给价,令有司监造。近者,漕运总兵以价不时

给,请领价自造。而部臣虑军士不加爱护,议令本部出料四分,军卫任三分,旧

船抵三分。军卫无从措办,皆军士卖资产、鬻男女以供之,以造船之苦也。正军

逃亡数多,而额数不减,俱以馀丁充之,一户有三、四人应役者。春兑秋归,艰

辛万状。船至张家湾,又雇车盘拨,多称贷以济用,此往来之苦也。其所称贷,

运官因以侵渔,责偿倍息。而军士或自载土产以易薪米,又格於禁例,多被掠夺。

今宜加造船费每艘银二十两,而禁约运官及有司科害搜检之弊,庶军困少苏。”

诏从其议。五年,户部尚书叶淇言:“苏、松诸府,连岁荒歉,民买漕米,每石

银二两。而北直隶、山东、河南岁供宣、大二边粮料,每石亦银一两。去岁,苏

州兑运已折五十万石,每石银一两。今请推行於诸府,而稍差其直。灾重者,石

七钱,稍轻者,石仍一两。俱解部转发各边,抵北直隶三处岁供之数,而收三处

本色以输京仓,则费省而事易集。”从之。自后岁灾,辄权宜折银,以水次仓支

运之粮充其数,而折价以六七钱为率,无复至一两者。

先是,成化间行长运之法。江南州县运粮至南京,令官军就水次兑支,计省

加耗输輓之费,得馀米十万石有奇,贮预备仓以资缓急之用。至是,巡抚都御

史以兑支有弊,请令如旧上仓而后放支。户部言:“兑支法善,不可易。”诏从

部议,以所馀就贮各卫仓,作正支销。又从户部言,山东改兑粮九万石,仍听民

自运临、德二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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