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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第2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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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议,以所馀就贮各卫仓,作正支销。又从户部言,山东改兑粮九万石,仍听民

自运临、德二仓,令官军支运。正德二年,漕运官请疏通水次仓储,言:“往时

民运至淮、徐、临、德四仓,以待卫军支运,后改附近州县水次交兑。已而并支

运七十万石亦令改兑。但七十万石之外,犹有交兑不尽者,民仍运赴四仓,久无

支销,以致陈腐。请将浙江、江西、湖广正兑粮米三十五万石,折银解京,而令

三省卫军赴临、德等仓,支运如所折之数。则诸仓米不腐,三省漕卒便於支运。

岁漕额外,又得三十五万折银,一举而数善具矣。”帝命部臣议,如其请。六年,

户部侍郎邵宝以漕运迟滞,请复支运法。户部议,支运法废久,不可卒复,事遂

寝。

临、德二仓之贮米也,凡十九万,计十年得百九十万。自世宗初,灾伤拨补

日多,而山东、河南以岁歉,数请轻减,且二仓囤积多朽腐。於是改折之议屡兴,

而仓储渐耗矣。嘉靖元年,漕运总兵杨宏,请以轻赍银听运官道支,为顾僦舟车

之费,不必装鞘印封,计算羡馀,以苦漕卒。给事、御史交驳之。户部言:“科

道官之论,主于防奸,是也。但轻赍本资转般费,今虑官军侵耗,尽取其赢馀以

归太仓,则以脚价为正粮,非立法初意也。”乃议运船至通州,巡仓御史核验,

酌量支用实数,著为定规。有羡馀,不输太仓,即用以修船,官旗渔蠹者重罪。

轻赍银者,宪宗以诸仓改兑,给路费,始各有耗米;兑运米,俱一平一锐,故有

锐米;自随船给运四斗外,馀折银,谓之轻赍。凡四十四万五千馀两。后颇入太

仓矣。隆庆中,运道艰阻,议者欲开胶莱河,复海运。由淮安清江浦口,历新坝、

马家壕至海仓口,径抵直沽,止循海套,不泛大洋。疏上,遣官勘报,以水多沙

碛而止。

神宗时,漕运总督舒应龙言:“国家两都并建,淮、徐、临、德,实南北咽

喉。自兑运久行,临、德尚有岁积,而淮、徐二仓无粒米。请自今山东、河南全

熟时,尽徵本色上仓。计临、德已足五十馀万,则令纳於二仓,亦积五十万石而

止。”从之。当是时,折银渐多。万历三十年,漕运抵京,仅百三十八万馀石。

而抚臣议载留漕米以济河工,仓场侍郎赵世卿争之,言:“太仓入不当出,计二

年后,六军万姓将待新漕举炊,倘输纳愆期,不复有京师矣。”盖灾伤折银,本

折漕粮以抵京军月俸。其时混支以给边饷,遂致银米两空,故世卿争之。自后仓

储渐匮,漕政亦益驰。迨於启、祯,天下萧然烦费,岁供愈不足支矣。

运船之数,永乐至景泰,大小无定,为数至多。天顺以后,定船万一千七百

七十,官军十二万人。许令附载土宜,免徵税钞。孝宗时限十石,神宗时至六十

石。

宪宗立运船至京期限,北直隶、河南、山东五月初一日,南直隶七月初一日,

其过江支兑者,展一月,浙江、江西、湖广九月初一日。通计三年考成,违限者,

运官降罚。武宗列水程图格,按日次填行止站地,违限之米,顿德州诸仓,曰寄

囤。世宗定过淮程限,江北十二月者,江南正月,湖广、浙江、江西三月,神宗

时改为二月。又改至京限五月者,缩一月,七八九月者,递缩两月。后又通缩一

月。神宗初,定十月开仓,十一月兑竣,大县限船到十日,小县五日。十二月开

帮,二月过淮,三月过洪入闸。皆先期以样米呈户部,运粮到日,比验相同乃收。

凡灾伤奏请改折者,毋过七月。题议后期及临时改题者,立案免覆。漂流者,

抵换食米。大江漂流为大患,河道为小患;二百石外为大患,二百石内为小患。

小患把总勘报,大患具奏,其后不计多寡,概行奏勘矣。

初,船用楠杉,下者乃用松。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更造。每船受正耗

米四百七十二石。其后船数缺少,一船受米七八百石。附载夹带日多,所在稽留

违限。一遇河决,即有漂流,官军因之为奸。水次折乾,沿途侵盗,妄称水火,

至有凿船自沉者。

明初,命武臣督海运,尝建漕运使,寻罢。成祖以后用御史,又用侍郎、都

御史催督,郎中、员外分理,主事督兑,其制不一。景泰二年始设漕运总督于淮

安,与总兵、参将同理漕事。漕司领十二总,十二万军,与京操十二营军相准。

初,宣宗令运粮总兵官、巡抚、侍郎岁八月赴京,会议明年漕运事宜,及设漕运

总督,则并令总督赴京。至万历十八年后始免。凡岁正月,总漕巡扬州,经理瓜、

淮过闸。总兵驻徐、邳,督过洪入闸,同理漕参政管押赴京。攒运则有御史、郎

中,押运则有参政,监兑、理刑、管洪、管厂、管闸、管泉、监仓则有主事,清

江、卫河有提举。兑毕过淮过洪,巡抚、漕司、河道各以职掌奏报。有司米不备,

军卫船不备,过淮误期者,责在巡抚。米具船备,不即验放,非河梗而压帮停泊,

过洪误期因而漂冻者,责在漕司。船粮依限,河渠淤浅,疏浚无法,闸坐启闭失

时,不得过洪抵湾者,责在河道。

明初,於漕政每加优恤,仁、宣禁役漕舟,宥迟运者。英宗时始扣口粮均摊,

而运军不守法度为民害。自后漕政日驰,军以耗米易私物,道售稽程。比至,反

买仓米补纳,多不足数。而粮长率搀沙水於米中,河南、山东尤甚,往往蒸湿浥

烂不可食。权要贷运军银以罔取利,至请拨关税给船料以取偿。漕运把总率由贿

得。仓场额外科取,岁至十四万。世宗初政,诸弊多厘革,然漂流、违限二弊,

日以滋甚。中叶以后,益不可究诘矣。

漕粮之外,苏、松、常、嘉、湖五府,输运内府白熟粳糯米十七万四十馀石,

内折色八千馀石,各府部糙粳米四万四千馀石,内折色八千八百馀石,令民运。

谓之白粮船。自长运法行,粮皆军运,而白粮民运如故。穆宗时,陆树德言:“

军运以充军储,民运以充官禄。人知军运之苦,不知民运尤苦也。船户之求索,

运军之欺陵,洪闸之守候,入京入仓,厥弊百出。嘉靖初,民运尚有保全之家,

十年后无不破矣。以白粮令军带运甚便。”疏入,下部议。不从。

凡诸仓应输者有定数,其或改拨他镇者,水次应兑漕粮,即令坐派镇军领兑

者给价,州县官督车户运至远仓,或给军价就令关支者,通谓之挖运。九边

之地,输粮大率以车,宣德时,饷开平亦然,而兰、甘、松潘,往往使民背负。

永乐中,又尝令广东海运二十万石给交址云。

明初,京卫有军储仓。洪武三年增置至二十所,且建临濠、临清二仓以供转

运。各行省有仓,官吏俸取给焉。边境有仓,收屯田所入以给军。州县则设预备

仓,东南西北四所,以振凶荒。自钞法行,颇有省革。二十四年储粮十六万石於

临清,以给训练骑兵。二十八年置皇城四门仓,储粮给守御军。增京师诸卫仓凡

四十一。又设北平、密云诸县仓,储粮以资北征。永乐中,置天津及通州左卫仓,

且设北京三十七卫仓。益令天下府县多设仓储,预备仓之在四乡者移置城内。迨

会通河成,始设仓於徐州、淮安、德州,而临清因洪武之旧,并天津仓凡五,谓

之水次仓,以资转运。既,又移德州仓於临清之永清坝,设武清卫仓於河西务,

设通州卫仓於张家湾。宣德中,增造临清仓,容三百万石。增置北京及通州仓。

京仓以御史、户部官、锦衣千百户季更巡察。外仓则布政、按察、都司关防之。

各仓门,以致仕武官二,率老幼军丁十人守之,半年一更。英宗初,命廷臣集议,

天下司府州县,有仓者以卫所仓属之,无仓者以卫所改隶。惟辽东、甘肃、宁夏、

万全及沿海卫所,无府州县者仍其旧。正统中,增置京卫仓凡七。自兑运法行,

诸仓支运者少,而京、通仓不能容,乃毁临清、德州、河西务仓三分之一,改为

京、通仓。景泰初,移武清卫诸仓於通州。成化初,废临、德预备仓在城外者,

而以城内空廒储预备米。名临清者曰常盈,德州者曰常丰。凡京仓五十有六,通

仓十有六。直省府州县、藩府、边隘、堡站、卫所屯戍皆有仓,少者一二,多者

二三十云。

预备仓之设也,太祖选耆民运钞籴米,以备振济,即令掌之。天下州县多所

储蓄,后渐废驰。于谦抚河南、山西,修其政。周忱抚南畿,别立济农仓。他人

不能也。正统时,重侵盗之罪,至佥妻充军。且定纳谷千五百石者,敕奖为义民,

免本户杂役。凡振饥米一石,俟有年,纳稻谷二石五斗还官。弘治三年限州县十

里以下积万五千石,二十里积二万石;卫千户所万五千石,百户所三百石。考满

之日,稽其多寡以为殿最。不及三分者夺俸,六分以上降调。十八年令赎罪赃罚,

皆籴谷入仓。正德中,令囚纳纸者,以其八折米入仓。军官有犯者,纳谷准立功。

初,预备仓皆设仓官,至是革,令州县官及管粮仓官领其事。嘉靖初,谕德顾鼎

臣言:“成、弘时,每年以存留馀米入预备仓,缓急有备。今秋粮仅足兑运,预

备无粒米。一遇灾伤,辄奏留他粮及劝富民借谷,以应故事。乞急复预备仓粮以

裕民。”帝乃令有司设法多积米谷,仍仿古常平法,春振贫民,秋成还官,不取

其息。府积万石,州四五千石,县二三千石为率。既,又定十里以下万五千石,

累而上之,八百里以下至十九万石。其后积粟尽平粜,以济贫民,储积渐减。隆

庆时,剧郡无过六千石,小邑止千石。久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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