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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第6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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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而便即吉,情所不忍也。”有司又奏:“世有险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时异,

诚有由然,非忽礼也。方今戎马未散,王事至殷,更须听断,以熙庶绩。昔周康

王始登翌室,犹戴冕临朝。降于汉魏,既葬除释,谅闇之礼,自远代而废矣。惟

陛下割高宗之制,从当时之宜。”诏曰:“夫三年之丧,所以尽情致礼,葬已便

除,所不堪也。当叙吾哀怀,言用断绝,柰何!柰何!”有司又固请。诏曰:

“不能笃孝,勿以毁伤为忧也。诚知衣服末事耳,然今思存草土,率当以吉物夺

之,乃所以重伤至心,非见念也。每代礼典质文皆不同耳,何为限以近制,使达

丧阙然乎!”群臣又固请,帝流涕久之乃许。文明皇后崩及武元杨后崩,天下将

吏发哀三日止。

穆帝崩,哀帝立。帝于穆帝为从父昆弟,穆帝舅褚歆有表,中书答表朝廷无

其仪,诏下议。尚书仆射江虨等四人并云,闵僖兄弟也,而为父子,则哀帝

应为帝嗣。卫军王述等二十五人云“成帝不私亲爱,越授天伦,康帝受命显宗。

社稷之重,已移所授,纂承之序,宜继康皇。”尚书谢奉等六人云:“继体之正,

宜本天属,考之人情,宜继显宗也。”诏从述等议,上继显宗。

宁康二年七月,简文帝崩再周而遇闰。博士谢攸、孔粲议:“鲁襄二十八年

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实闰月而言十二月者,附正于前月也。丧事先远,则应用

博士吴商之言,以闰月祥。”尚书仆射谢安、中领军王劭、散骑常侍郑袭、右卫

将军殷康、骁骑将军袁宏、散骑侍郎殷茂、中书郎车胤、左丞刘遵、吏部郎刘耽

意皆同。康曰:“过七月而未及八月,岂可谓之逾期。必所不了,则当从其重者。”

宏曰:“假值闰十二月而不取者,此则岁未终,固不可得矣。《汉书》以闰为

后九月,明其同体也。”袭曰:“中宗、肃祖皆以闰月崩,祥除之变皆用闰之后

月。先朝尚用闰之后月,今闰附七月,取之何疑,亦合远日申情之言。又闰是后

七而非八也,岂逾月之嫌乎!”尚书令王彪之、侍中王混、中丞谯王恬、右丞戴

谧等议异,彪之曰:“吴商中才小官,非名贤硕儒、公辅重臣、为时所准则者。

又取闰无证据,直揽远日之义,越祥忌,限外取,不合卜远之理。又丞相桓公尝

论云,《礼》二十五月大祥。何缘越期取闰,乃二十六月乎?”于是启曰:“或

以闰附七月,宜用闰月除者。或以闰名虽除七月,而实以三旬别为一月,故应以

七月除者。臣等与中军将军冲参详,一代大礼,宜准经典。三年之丧,十三月而

练,二十五月而毕,《礼》之明文也。《阳秋》之义,闰在年内,则略而不数。

明闰在年外,则不应取之以越期忌之重,礼制祥除必正期月故也。”己酉晦,帝

除缟即吉。徐广论曰:“凡辨义详理,无显据明文可以折中夺易,则非疑如何。

礼疑从重,丧易宁戚,顺情通物,固有成言矣。彪之不能徵援正义,有以相屈,

但以名位格人,君子虚受,心无适莫,岂其然哉!执政从而行之,其殆过矣。”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设妓乐百戏,是则魏不以丧废乐也。武帝以

来,国有大丧,辄废乐终三年。惠帝太安元年,太子丧未除,及元会亦废乐。穆

帝永和中,为中原山陵未修复,频年元会废乐。是时太后临朝,后父褚裒薨,元

会又废乐也。孝武太元六年,为皇后王氏丧,亦废乐。孝武崩,太傅录尚书会稽

王道子议:“山陵之后,通婚嫁不得作乐,以一期为断。”

汉仪,太皇太后、皇太后崩,长乐太仆、少府大长秋典丧事,三公奉制度,

他皆如礼。魏晋亦同天子之仪。

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崩,及将迁于峻阳陵,依旧制,既葬,帝及群臣除丧

即吉。先是,尚书祠部奏从博士张靖议,皇太子亦从制俱释服。博士陈逵议,以

为“今制所依,盖汉帝权制,兴于有事,非礼之正。皇太子无有国事,自宜终服。”

有诏更详议。尚书杜预以为:“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之丧始同齐斩,既葬除丧服,

谅闇以居,心丧终制,不与士庶同礼。汉氏承秦,率天下为天子修服三年。汉文

帝见其下不可久行,而不知古制,更以意制祥禫,除丧即吉。魏氏直以讫葬为

节,嗣君皆不复谅闇终制。学者非之久矣,然竟不推究经传,考其行事,专谓王

者三年之丧,当以衰麻终二十五月。嗣君苟若此,则天子群臣皆不得除丧。虽志

在居笃,更逼而不行。至今世主皆从汉文轻典,由处制者非制也。今皇太子与尊

同体,宜复古典,卒哭除衰麻,以谅闇终制。于义既不应不除,又无取于汉文,

乃所以笃丧礼也。”于是尚书仆射卢饮、尚书魏舒问杜预证据所依。预云:“传

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此谓天子绝期,唯有三年丧也。非谓居丧衰服三年,与士

庶同也。故后、世子之丧,而叔向称有三年之丧二也。周公不言高宗服丧三年,

而云谅闇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叔向不讥景王除丧,而讥其燕乐已早,明既

葬应除,而违谅闇之节也。《春秋》,晋侯享诸侯,子产相郑伯,时简公未葬,

请免丧以听命,君子谓之得礼。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传曰‘吊生不及哀’。

此皆既葬除服谅闇之证,先儒旧说,往往亦见,学者来之思耳。《丧服》,诸侯

为天子亦斩衰,岂可谓终服三年邪!上考七代,未知王者君臣上下衰麻三年者谁;

下推将来,恐百世之主其理一也。非必不能,乃事势不得,故知圣人不虚设不行

之制。仲尼曰‘礼所损益虽百世可知’,此之谓也。”于是饮、舒从之,遂命预

造议,奏曰:

侍中尚书令司空鲁公臣贾充、侍中尚书仆射奉车都尉大梁侯臣卢钦、尚书新

沓伯臣山涛、尚书奉车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书剧阳子臣魏舒、尚书堂阳子臣石

鉴、尚书丰乐亭侯臣杜预稽首言:礼官参议博士张靖等议,以为“孝文权制三十

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隆,礼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博士陈逵

等议,以为“三年之丧,人子所以自尽,故圣人制礼,自上达下。是以今制,将

吏诸遭父母丧,皆假宁二十五月。敦崇孝道,所以风化天下。皇太子至孝著于内,

而衰服除于外,非礼所谓称情者也。宜其不除。”

臣钦、臣舒、臣预谨案靖、逵等议,各见所学之一端,未晓帝者居丧古今之

通礼也。自上及下,尊卑贵贱,物有其宜。故礼有以多为贵者,有以少为贵者,

有以高为贵者,有以下为贵者,唯其称也。不然,则本末不经,行之不远。天子

之与群臣,虽哀乐之情若一,而所居之宜实异,故礼不得同。《易》曰“上古之

世丧期无数”,《虞书》称“三载四海遏密八音”,其后无文。至周公旦,乃称

“殷之高宗谅闇三年不言”。其传曰“谅,信也;闇,默也”。下逮五百余岁,

而子张疑之,以问仲尼。仲尼答云:“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总己

以听于冢宰三年。”周景王有后、世子之丧,既葬除丧而乐。晋叔向讥之曰:

“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王虽弗遂,宴乐已早,亦非礼也。”此皆天子丧

事见于古文者也。称高宗不云服丧三年,而云谅闇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讥

景王不讥其除丧,而讥其宴乐已早,明既葬应除,而违谅闇之节也。尧崩,舜谅

闇三年,故称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丧,齐斩之制,菲杖绖带,当遂其服。

既葬而除,谅闇以终之,三年无改父之道,故百官总已听于冢宰。丧服已除,故

称不言之美,明不复寝苫枕块,以荒大政也。《礼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

又云:“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又云:“端衰丧车皆无等。”此通谓天子居

丧,衣服之节同于凡人,心丧之礼终于三年,亦无服丧三年之文。然继体之君,

犹多荒宁。自从废谅闇之制,至令高宗擅名于往代,子张致疑于当时,此乃贤圣

所以为讥,非讥天子不以服终丧也。

秦燔书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汉祖草创,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终重

服,旦夕哀临,经罹寒暑,禁塞嫁娶饮酒食肉,制不称情。是以孝文遗诏,敛毕

便葬,葬毕制红禫之除。虽不合高宗谅闇之义,近于古典,故传之后嗣。于时

预修陵庙,故敛葬得在浃辰之内,因以定制。近至明帝,存无陵寝,五旬乃葬,

安在三十六日。此当时经学疏略,不师前圣之病也。魏氏革命,以既葬为节,合

于古典,然不垂心谅闇,同讥前代。自泰始开元,陛下追尊谅闇之礼,慎终居笃,

允臻古制,超绝于殷宗,天下歌德,诚非靖等所能原本也。

天子诸侯之礼,当以具矣。诸侯恶其害己而削其籍,今其存者唯《士丧》一

篇,戴圣之记杂错其间,亦难以取正。天子之位至尊,万机之政至大,群臣之众

至广,不同之于凡人。故大行既葬,祔祭于庙,则因疏而除之。己不除则群臣莫

敢除,故屈己以除之。而谅闇以终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屈己以从宜,

皆曰我王之孝也。既除而心丧,我王犹若此之笃也。凡等臣子,亦焉得不自勉以

崇礼。此乃圣制移风易俗之本,高宗所以致雍熙,岂惟衰裳而已哉!

若如难者,更以权制自居,疑于屈伸厌降,欲以职事为断,则父在为母期,

父卒三年,此以至亲屈于至尊之义也。出母之丧,以至亲为属,而长子不得有制,

体尊之义,升降皆从,不敢独也。《礼》:诸子之职,掌国子之倅。国有事则帅

国子而致之太子,唯所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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