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飞读中文网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宋书-第25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元帝时,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数,受学于小黄令焦延寿。其下生、上生,终

于中吕,而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终于南事,而六十律毕

矣。夫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也。宓羲作《易》,纪阳气

之初,以为律法。建日冬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

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徵。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统一日。

其余以次运行,当日者各自为宫,而商角徵羽以类从焉。《礼运篇》曰:“五声、

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此之谓也。以六十律分一期之日,黄钟自冬至始,及

冬至而复,阴阳寒暖风雨之占于是生焉。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

定数。准之状如瑟,长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

下有画分寸,以为六十律清浊之节。”房言律详,其术施行于史官,候部用之。

《续汉志》具载其律准度数。

汉章帝元和元年,待诏候钟律殷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故待

诏严嵩具以准法教子男宣,愿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诏曰:“嵩子学审晓律,

别其族,协其声者,审试。不得依托父学,以聋为聪。声微妙,独非莫知,独是

莫晓,以律错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为能传嵩学耳。”试宣十二律,其二

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自此律家莫能为准。灵帝熹平六年,东

观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张光等问准意,光等不知。归阅旧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

书,犹不能定其弦缓急。音不可书以晓人,知之者欲教而无从,心达者体知而无

师,故史官能辨清浊者遂绝。其可以相传者,唯候气而已。

(表略)

论曰:律吕相生,皆三分而损益之。先儒推十二律,从子至亥,每三之,凡

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三约之,是为上生。故《汉志》云:三分损一,下生

林钟,三分益一,上生太蔟。无射既上生中吕,则中吕又当上生黄钟,然后五声、

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今上生不及黄钟实二千三百八十四,九约实一千九百六

十八为一分,此则不周九分寸之律一分有奇,岂得还为宫乎?凡三分益一为上生,

三分损一为下生,此其大略,犹周天斗分四分之一耳。京房不思此意,比十二律

微有所增,方引而伸之,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至于南事,为六十律,

竟复不合,弥益其疏。班氏所志,未能通律吕本源,徒训角为触,徵为祉,阳气

施种于黄钟,如斯之属,空烦其文,而为辞费。又推九六,欲符刘歆三统之数,

假托非类,以饰其说,皆孟坚之妄矣。

蔡邕从朔方上书,云《前汉志》但载十律,不及六十。六律尺寸相生,司马

彪皆已志之。汉末,亡失雅乐。黄初中,铸工柴玉巧有意思,形器之中,多所造

作。协律都尉杜夔令玉铸钟,其声清浊,多不如法。数毁改作,玉甚厌之,谓夔

清浊任意。更相诉白于魏王。魏王取玉所铸钟,杂错更试,然后知夔为精,于是

罪玉及诸子,皆为养马主。

晋泰始十年,中书监荀勖、中书令张华,出御府铜竹律二十五具,部太乐郎

刘秀等校试,其三具与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视其铭题尺寸,是笛

律也。问协律中郎将列和,辞:“昔魏明帝时,令和承受笛声,以作此律,欲使

学者别居一坊,歌咏讲习,依此律调。至于都合乐时,但识其尺寸之名,则丝竹

歌咏,皆得均合。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凡弦歌调张

清浊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则不可知也。”

勖等奏:“昔先王之作乐也,以振风荡俗,飨神佐贤,必协律吕之和,以节

八音之中。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歌奏分叙,清浊有宜。故曰‘五声十二律,

还相为宫。’此经传记籍可得而知者也。如和对辞,笛之长短,无所象则,率意

而作,不由曲度。考以正律,皆不相应,吹其声均,多不谐合。又辞:‘先师传

笛,别其清浊,直以长短,工人裁制,旧不依律。’是为作笛无法。而知写笛造

律,又令琴瑟歌咏,从之为正,非所以稽古先哲,垂宪于后者也。谨条牒诸律,

问和意状如左。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像十二枚,声均调和,器用便利。讲肄

弹击,必合律吕,况乎宴飨万国,奏之庙堂者哉!虽伶、夔旷远,至音难精,犹

宜刑古昔,以求厥衷,合于经礼,于制为详。若可施用,请更部笛工,选竹造作,

太乐、乐府施行。平议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其御府笛正声下徵各一具,皆

铭题作者姓名。其余无所施用,还付御府毁。”奏可。

勖又问和:“作笛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后乃以为乐不?”

和辞:“太乐东厢长笛正声已长四尺二寸,令当复取其下徵之声;于法,声浊者

笛当长,计其尺寸,乃五尺有余,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又笛诸孔,虽不校试,

意谓不能得一孔辄应一律也。”案太乐,四尺二寸笛正声均应蕤宾,以十二律还

相为宫,推法下徵之孔,当应律大吕。大吕笛长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长五尺余。

令太乐郎刘秀、邓昊等依律作大吕笛以示和。又吹七律,一孔一校,声皆相应。

然后令郝生鼓筝,宋同吹笛,以为《杂引》、《相和》诸曲。和乃辞曰:“自和

父祖汉世以来,笛家相传,不知此法,而令调均与律相应,实非所及也。”郝生、

鲁基、种整、朱夏,皆与和同。

又问和:“笛有六孔,及其体中之空为七。和为能尽名其宫商角徵不?孔调

与不调,以何检知?”和辞:“先师相传,吹笛但以作曲相语,为某曲当举某指,

初不知七孔尽应何声也。若当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旧像讫,但吹取鸣者,

初不复校其诸孔调与不调也。”案《周礼》调乐金石,有一定之声,是故造钟磬

者,先依律调之,然后施于厢悬。作乐之时,诸音皆受钟磬之均,即为悉应律也。

至于飨宴殿堂之上,无厢悬钟磬,以笛有一定调,故诸弦歌皆从笛为正。是为笛

犹钟磬,宜必合于律吕。如和所对,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声均,不知其皆

应何律?调与不调,无以检正。唯取竹之鸣者,为无法制。辄令部郎刘秀、邓昊、

魏邵等与笛工参共作笛。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声,然后器象有制,音均和协。

又问和:“若不知律吕之义,作乐音均高下清浊之调,当以何名之?”和辞:

“每合乐时,随歌者声之清浊,用笛有长短。假令声浊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

三尺二调也。声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调也。汉、魏相传,施行皆然。”

案《周礼》奏六乐,乃奏黄钟;歌大吕,乃奏太蔟,歌应钟,皆以律吕之义,纪

歌奏清浊。而和所称以二尺三尺为名,虽汉、魏用之,俗而不典。部郎刘秀、邓

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应无射之律,若宜用长笛,执乐者曰:“请奏无射。”

《周语》曰:“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二尺八寸四分四厘应

黄钟之律,若宜用短笛,执乐者曰:“请奏黄钟。”《周语》曰:“黄钟所以宣

养六气九德也。”是则歌奏之义,当合经礼,考之古典,于制为雅。

《书》曰:“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在治忽始。”《周礼》载六律六同。

《礼记》又曰:“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刘歆、班固纂《律历志》,亦纪十

二律。唯京房始创六十律,至章帝时,其法已亡;蔡邕虽追古作,其言亦曰:

“今无能为者。”依案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无施于乐。谨依典记,以五

声十二律还相为宫之法,制十二笛象,记注图侧,如别。省图,不如视笛之了,

故复重作蕤宾伏孔笛。其制云:

黄钟之笛,正声应黄钟,下徵应林钟,长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有奇。(《周语》

曰:“黄钟所以宣养六气九德也。”主声调法,以黄钟为宫,则姑洗为角。翕笛

之声应姑洗,故以四角之长为黄钟之笛也。其宫声正而不倍。故曰正声。)正声

调法,黄钟为宫,(第一孔。)应钟为变宫,(第二孔。)南吕为羽,(第三孔。)

林钟为徵,(第四孔。)蕤宾为变徵,(第五附孔。)姑洗为角,(笛体中声。)

太蔟为商。(笛后出孔也。商声浊于角,当在角下,而角声以在体中,故上其商

孔,令在宫上,清于宫也。然则宫商正也,余声皆倍也。是故从宫以下,孔转下

转浊也。此章说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下章说律吕相生,笛之制也。)正声调法,

黄钟为宫,(作黄钟之笛,将求宫孔,以姑洗及黄钟律从笛首下度之,尽二律之

长而为孔,则得宫声也。)宫生徵,黄钟生林钟也。(以林钟之律从宫孔下度之,

尽律作孔,则得徵声也。)徵生商,林钟生太蔟也。(以太蔟律从徵孔上度之,

尽律以为孔,则得商声也。)商生羽,太蔟生南吕也。(以南吕律度从角孔下度

之,尽律为孔,则得羽声也。)羽生角,南吕生姑洗也。(以姑洗律从羽孔上行

度之,尽律而为孔,则得角声也。然则出于商孔之上,吹笛者左手所不及也。从

羽孔下行度之,尽律而为孔,亦得角声,出于附商孔之下,则吹者右手所不逮也,

故不作角孔。推而下之,复倍其均,是以角声在笛体中,古之制也。音家旧法,

虽一部再倍,但令均同。适足为唱和之声,无害于曲均故也。《周语》曰:匏竹

利制,议宜,谓便于事用从宜者也。)角生变宫,姑洗生应钟也。(上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