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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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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五十七万六千二百四。推五星术:置度实各以率去之,余以减率,其余如纪

法而一,为入岁日,不尽为日余。命以天正朔,算外,星合日。

求星合度:以入岁日及余从天正朔日积度及余,满纪法从度,满三百六十余

度分则去之,命以虚一,算外,星合所在度也。求星见日术:以伏日及余,加星

合日及余,余满纪法从日,命如前,见日也。求星见度术:以伏度及余,加星合

度及余,余满纪法从度,入虚去度分,命如前,星见度也。行五星法:以小分法

除度余,所得为行分,不尽为小分,及日加所行分满法从度,留者因前,逆则减

之,伏不尽度。从行入虚,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逆行出虚,则加之。

木:初与日合,伏,十六日,余万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余三万七千

五百四,晨见东方。从,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留二十

八日。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又留二十八日。从,日行

四分,百一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三百九十八日,日余三万五

千六百六十四,行三十三度,度余二万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初与日合,伏,七十二日,日余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余二万八千八

百六十五,晨见东方。从,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小迟,

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大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

十六度。)留十日。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又留十日。

从,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十七

分,九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七百八十日,日余千二百一十六,

行四百一十四度,度余三万二百五十八。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余万九千八

百九。

土:初与日合,伏,十七日,日余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余万九千三百

三十三,晨见东方。行顺,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留三十三日。

行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又留三十三日。从,日行二分,

八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三百七十八日,日余二千七百五十六,

行十二度,度余三万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初与日合,伏,三十九日,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余

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

二度。)小迟,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大迟,日行十七分,

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留九日。迟,日行十六分,(退六度六分。)

夕伏西方。伏五日,退五度,而与日合。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见东方。逆,日行

十六分,九日。留九日。从,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小疾,日行一度四分,

九十二日。大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五

百八十三日,日余三万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

度余二万六千三百一十二。一合,二百九十一日,日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

星亦如之。

水:初与日合,伏,十四日,日余三万七千一百十五,行三十度,度余三万

七千一百一十五,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

迟,日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留二日。迟,日行十一分,二日,

(退二十二分。)夕伏西方。伏八日,退八度,而与日合。又八日,退八度,晨

见东方。逆,日行十一分,二日。留二日。从,迟,日行二十分,八日。疾,日

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一终,百一十五日,日余三万

四千七百三十九,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余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

亦如之。

上元之岁,岁在甲子,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于虚度之初,阴

阳迟疾,并自此始。

世祖下之有司,使内外博议,时人少解历数,竟无异同之辨。唯太子旅贲中

郎将戴法兴议,以为:

三精数微,五纬会始,自非深推测,穷识晷变,岂能刊古革今,转正圭宿。

案冲之所议,每有违舛,窃以愚见,随事辨问。案冲之新推历术,“今冬至所在,

岁岁微差”。臣法兴议:夫二至发敛,南北之极,日有恒度,而宿无改位。古历

冬至,皆在建星。战国横骛,史官丧纪,爰及汉初,格候莫审,后杂觇知在南斗

二十二度,元和所用,即与古历相符也。逮至景初,而终无毫忒。《书》云:

“日短星昴,以正仲冬。”直以月维四仲,则中宿常在卫阳,羲、和所以正时,

取其万世不易也。冲之以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遂虚加度分,空撤

天路。其置法所在,近违半次,则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在《诗》“七月流

火”,此夏正建申之时也。“定之方中”,又小雪之节也。若冬至审差,则豳公

火流,晷长一尺五寸,楚宫之作,昼漏五十三刻,此诡之甚也。仲尼曰:“丘闻

之,火伏而后蛰者毕。今火犹西流,司历过也。”就如冲之所误,则星无定次,

封有差方。名号之正,古今必殊,典诰之音,代不通轨,尧之开、闭,今成建、

除。今之寿星,乃周之鹑尾,即时东壁,已非玄武,轸星顿属苍龙,诬天痛经,

乃至于此。

冲之又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闰。臣法兴议:夫日有缓急,故斗

有阔狭,古人制章,立为中格,年积十九,常有七闰,晷或虚盈,此不可革。冲

之削闰坏章,倍减余数,则一百三十九年二月,于四分之科,顿少一日;七千四

百二十九年,辄失一闰。夫日少则先时,闰失则事悖。窃闻时以作事,事以厚生,

以此乃生人之大本,历数之所先,愚恐非冲之浅虑妄可穿凿。

冲之又命上元日度发自虚一,云虚为北方列宿之中。臣法兴议:冲之既云冬

至岁差,又谓虚为北中,舍形责影,未足为迷。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

斗而辨。借令冬至在虚,则黄道弥远,东北当为黄钟之宫,室壁应属玄枵之位,

虚宿岂得复为北中乎?曲使分至屡迁,而星次不改,招摇易绳,而律吕仍往,则

七政不以玑衡致齐,建时亦非摄提所纪,不知五行何居,六属安托?

冲之又令上元年在甲子。臣法兴议:夫置元设纪,各有所尚,或据文于图谶,

或取效于当时。冲之云,“群氏纠纷,莫审其会”。昔《黄帝》辛卯,日月不过;

《颛顼》乙卯,四时不忒;《景初》壬辰,晦无差光;《元嘉》庚辰,朔无错景,

岂非承天者乎!冲之苟存甲子,可谓为合以求天也。

冲之又令日月五纬,交会迟疾,悉以上元为始。臣法兴议:夫交会之元,则

食既可求,迟疾之际,非凡夫所测。昔贾逵略见其差,刘洪觕著其术。至于疏

密之数,莫究其极。且五纬所居,有时盈缩,即如岁星在轸,见超七辰,术家既

追算以会今,则往之与来,断可知矣。《景初》所以纪首置差,《元嘉》兼又各

设后元者,其并省功于实用,不虚推以为烦也。冲之既违天于改易,又设法以遂

情,愚谓此治历之大过也。

臣法兴议:日有八行,各成一道,月有一道,离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

违,其一终之理,日数宜同。冲之通周与会周相觉九千四十,其阴阳七十九周有

奇,迟疾不及一匝。此则当缩反盈,应损更益。

冲之随法兴所难辩折之曰:

臣少锐愚尚,专功数术,搜练古今,博采沈奥,唐篇夏典,莫不揆量,周正

汉朔,咸加该验。罄策筹之思,究疏密之辨。至若立圆旧误,张衡述而弗改;汉

时斛铭,刘歆诡谬其数,此则算氏之剧疵也。《乾象》之弦望定数,《景初》之

交度周日,匪谓测候不精,遂乃乘除翻谬,斯又历家之甚失也。及郑玄、阚泽、

王蕃、刘徽,并综数艺,而每多疏舛。臣昔以暇日,撰正众谬,理据炳然,易可

详密,此臣以俯信偏识,不虚推古人者也。按何承天历,二至先天,闰移一月,

五星见伏,或违四旬,列差妄设,当益反损,皆前术之乖远,臣历所改定也。既

沿波以讨其源,删滞以畅其要,能使躔次上通,晷管下合,反以讥诋,不其惜乎!

寻法兴所议六条,并不造理难之关楗。谨陈其目。

其一,日度岁差,前法所略,臣据经史辨正此数,而法兴设难,征引《诗》

《书》,三事皆谬。其二,臣校晷景,改旧章法,法兴立难,不能有诘,直云

“恐非浅虑,所可穿凿”。其三,次改方移,臣无此法,求术意误,横生嫌贬。

其四,历上元年甲子,术体明整,则苟合可疑。其五,臣其历七曜,咸始上元,

无隙可乘,复云“非凡夫所测”。其六,迟疾阴阳,法兴所未解,误谓两率日数

宜同。凡此众条,或援谬目讥,或空加抑绝,未闻折正之谈,厌心之论也。谨随

诘洗释,依源征对。仰照天晖,敢罄管穴。

法兴议曰:“夫二至发敛,南北之极,日有恒度,而宿无改位。故古历冬至,

皆在建星”。冲之曰:周汉之际,畴人丧业,曲技竞设,图纬实繁,或借号帝王

以崇其大,或假名圣贤以神其说。是以谶记多虚,桓谭知其矫妄;古历舛杂,杜

预疑其非直。按《五纪论》黄帝历有四法,颛顼、夏、周并有二术,诡异纷然,

则孰识其正,此古历可疑之据一也。夏历七曜西行,特违众法,刘向以为后人所

造,此可疑之据二也。殷历日法九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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