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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第2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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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举而四美兼也,惟陛下熟察之。

时公卿群官,皆建议以为不便。事既不行,但敕郡县严断恶钱而已。

至天宝之初,两京用钱稍好,米粟丰贱。数载之后,渐又滥恶,府县不许好

者加价回博,好恶通用。富商奸人,渐收好钱,潜将往江淮之南,每钱货得私铸

恶者五文,假托官钱,将入京私用。京城钱日加碎恶,鹅眼、铁锡、古文、綖

环之类,每贯重不过三四斤。十一载二月,下敕曰:“钱货之用,所以通有无;

轻重之权,所以禁逾越。故周立九府之法,汉备三官之制。永言适便,必在从宜。

如闻京师行用之钱,颇多滥恶,所资惩革,绝其讹谬。然安人在于存养,化俗期

于变通,法若从宽,事堪持久。宜令所司即出钱三数十万贯,分于两市,百姓间

应交易所用钱不堪久行用者,官为换取,仍限一月日内使尽。庶单贫无患,商旅

必通。其过限辄违犯者,一事已上,并作条件处分。”是时京城百姓,久用恶钱,

制下之后,颇相惊扰。时又令于龙兴观南街开场,出左藏库内排斗钱,许市人博

换。贫弱者又争次不得。俄又宣敕,除铁锡、铜沙、穿穴、古文,余并许依旧行

用,久之乃定。

乾元元年七月,诏曰:“钱货之兴,其来久矣,代有沿革,时为重轻。周兴

九府,实启流泉之利;汉造五铢,亦弘改铸之法。必令小大兼适,母子相权。事

有益于公私,理宜循于通变。但以干戈未息,帑藏犹虚,卜式献助军之诚,弘羊

兴富国之算,静言立法,谅在便人。御史中丞第五琦奏请改钱,以一当十,别为

新铸,不废旧钱,冀实三官之资,用收十倍之利,所谓于人不扰,从古有经。宜

职于诸监别铸一当十钱,文曰“乾元重宝”。其开元通宝者依旧行用。所请采铸

捉搦处置,即条件闻奏。”二年三月,琦入为相,又请更铸重轮乾元钱,一当五

十,二十斤成贯。诏可之。于是新钱与乾元、开元通宝钱三品并行。寻而谷价腾

贵,米斗至七千,饿死者相枕于道。乃抬旧开元钱以一当十,减乾元钱以一当三

十。缘人厌钱价不定,人间抬加价钱为虚钱。长安城中,竞为盗铸,寺观钟及铜

象,多坏为钱。奸人豪族犯禁者不绝。京兆尹郑叔清擒捕之,少不容纵,数月间

搒)死者八百余人。人益无聊矣。

上元元年六月,诏曰:“因时立制,顷议新钱,且是从权,知非经久。如闻

官炉之外,私铸颇多,吞并小钱,逾滥成弊。抵罪虽众,禁奸未绝。况物价益起,

人心不安。事藉变通,期于折衷。其重棱五十价钱,宜减作三十文行用。其开元

旧时钱,宜一当十文行用。其乾元十当钱,宜依前行用。仍令京中及畿县内依此

处分,诸州待进止。”七月敕:“重棱五十价钱,先令畿内减至三十价行,其天

下诸州,并宜准此。”宝应元年四月,改行乾元钱,一以当二,乾元重棱小钱,

亦以一当二;重棱大钱,一以当三。寻又改行乾元大小钱,并以一当一。其私铸

重棱大钱,不在行用之限。

大历四年正月,关内道铸钱等使、户部侍郎第五琦上言,请于绛州汾阳、铜

原两监,增置五炉铸钱,许之。

建中元年九月,户部侍郎韩洄上言:“江淮钱监,岁共铸钱四万五千贯,输

于京师,度工用转送之费,每贯计钱二千,是本倍利也。今商州有红崖冶出铜益

多,又有洛源监,久废不理。请增工凿山以取铜,兴洛源钱监,置十炉铸之,岁

计出钱七万二千贯,度工用转送之费,贯计钱九百,则利浮本也。其江淮七监,

请皆停罢。”从之。贞元九年正月,张滂奏:“诸州府公私诸色铸造铜器杂物等。

伏以国家钱少,损失多门。兴贩之徒,潜将销铸。钱一千为铜六斤,造写器物,

则斤直六百余。有利既厚,销铸遂多,江淮之间,钱实减耗。伏请准从前敕文,

除铸镜外,一切禁断。”元和三年五月,盐铁使李巽上言:“得湖南院申,郴州

平阳,高亭两县界,有平阳冶及马迹、曲木等古铜坑,约二百八十余井,差官检

覆,实有铜锡。今请于郴州旧桂阳监置炉两所,采铜铸钱,每日约二十贯,计一

年铸成七千贯,有益于人。”从之。其年六月,诏曰:“泉货之法,义在通流。

若钱有所壅,货当益贱。故藏钱者得乘人之急,居货者必损己之资。今欲著钱令

以出滞藏,加鼓铸以资流布,使商旅知禁,农桑获安,义切救时,情非欲利。若

革之无渐,恐人或相惊。应天下商贾先蓄见钱者,委所在长吏,令收市货物,官

中不得辄有程限,逼迫商人,任其货易,以求便得。计周岁之后,此法遍行,朕

当别立新规,设蓄钱之禁。所以先有告示,许有方圆,意在他时行法不贷。又天

下有银之山,必有铜矿。铜者,可资于鼓铸,银者,无益于生人。权其重轻,使

条专一。其天下自五岭以北,见采银坑,并宜禁断。恐所在坑户,不免失业,各

委本州府长吏劝课,令其采铜,助官中铸作。仍委盐铁使条流闻奏。”

四年闰三月,京城时用钱每贯头除二十文、陌内欠钱及有铅锡钱等,准贞元

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敕:“陌内欠钱,法当禁断,虑因捉搦,或亦生奸,使人易从,

切于不扰。自今已后,有因交关用欠陌钱者,宜但令本行头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检

察送官。如有容隐,兼许卖物领钱人纠告,其行头、主、人、牙人,重加科罪。

府县所由祗承人等,并不须干扰。若非因买卖自将钱于街衢行者,一切勿问。”

其年六月,敕:“五岭已北,所有银坑,依前任百姓开采,禁见钱出岭。”

六年二月,制:“公私交易,十贯钱已上,即须兼用匹段。委度支盐铁使及

京兆尹即具作分数,条流闻奏。茶商等公私便换见钱,并须禁断。”其年三月,

河东节度使王锷奏请于当管蔚州界加置炉铸铜钱,废管内锡钱。许之,仍令加至

五炉。七年五月,户部王绍、度支卢坦、盐铁王播等奏:“伏以京都时用多重见

钱,官中支计,近日殊少。盖缘比来不许商人便换,因兹家有滞藏,所以物价转

高,钱多不出。臣等今商量,伏请许令商人于三司任便换见钱,一切依旧禁约。

伏以比来诸司诸使等,或有便商人,钱多留城中,逐时收贮,积藏私室,无复通

流。伏请自今已后,严加禁约。”从之。八年四月,敕:“以钱重货轻,出内库

钱五十万贯,令两市收市布帛,每端匹估加十之一。”

十二年正月,敕:“泉货之设,故有常规,将使重轻得宜,是资敛散有节,

必通共变,以利于人。今缯帛转贱,公私俱弊。宜出见钱五十万贯,令京兆府拣

择要便处开场,依市价交易。选清强官吏,切加勾当。仍各委本司,先作处置条

件闻奏。必使事堪经久,法可通行。”又敕:“近日布帛转轻,见钱渐少,皆缘

所在壅塞,不得通流。宜令京城内自文武官僚,不问品秩高下,并公、郡、县主、

中使等,下至士庶、商旅、寺观、坊市,所有私贮见钱,并不得过五千贯。如有

过此,许从敕出后,限一月内任将市别物收贮。如钱数较多,处置未了,任于限

内于地界州县陈状,更请限。纵有此色,亦不得过两个月。若一家内别有宅舍店

铺等,所贮钱并须计用在此数。其兄弟本来异居曾经分析者,不在此限。如限满

后有违犯者,白身人等,宜付所司,决痛杖一顿处死。其文武官及公主等,并委

有司闻奏,当重科贬。戚属中使,亦具名衔闻奏。其剩贮钱,不限多少,并勒纳

官。数内五分取一分充赏钱,止于五千贯。此外察获,及有人论告,亦重科处分,

并量给告者。”时京师里闾区肆所积,多方镇钱,王锷、韩弘、李惟简,少者不

下五十万贯。于是竞买第屋以变其钱,多者竟里巷佣僦以归其直。而高赀大贾者,

多依倚左右军官钱为名,府县不得穷验,法竟不行。

十四年六月,敕:“应属诸军诸使,更有犯时用钱每贯除二十文、足陌内欠

钱及有铅锡钱者,宜令京兆府枷项收禁,牒报本军本使府司,差人就军及看决二

十。如情状难容,复有违拒者,仍令府司闻奏。”十五年八月,中书门下奏:

“伏准群官所议铸钱,或请收市人间铜物,令州郡铸钱。当开元以前,未置盐铁

使,亦令州郡勾当铸造。今若两税尽纳匹段,或虑兼要通用见钱。欲令诸道公私

铜器,各纳所在节度、团练、防御、经略使,便据元敕给与价直,并折两税。仍

令本处军人熔铸。其铸本,请以留州留使年支未用物充,所铸钱便充军府、州、

县公用。当处军人,自有粮赐,亦较省本,所资众力,并收众铜,天下并功,速

济时用。待一年后铸器物尽,则停。其州府有出铜铅可以开炉处,具申有司,便

令同诸监冶例,每年与本充铸。其收市铜器期限,并禁铸造买卖铜物等,待议定

便令有司条流闻奏。其上都铸钱及收铜器,续处分。将欲颁行,尚资周虑,请令

中书门下两省、御史台并诸司长官商量,重议闻奏。”从之。

长庆元年九月,敕:“泉货之义,所贵通流。如闻比来用钱,所在除陌不一。

与其禁人之必犯,未若从俗之所宜,交易往来,务令可守。其内外公私给用钱,

从今以后,宜每贯一例除垫八十,以九百二十文成贯,不得更有加除及陌内欠少。”

大和三年六月,中书门下奏:“准元和四年闰三月敕,应有铅锡钱,并合纳官,

如有人纠得一钱,赏百钱者。当时敕条,贵在峻切,今详事实,必不可行。只如

告一钱赏百钱,则有人告一百贯锡钱,须赏一万贯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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