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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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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说,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理念经历了从“经济优先”到“环境优先”,到融入“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循环经济理念,再到从更广阔视角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循环型社会”理念的发展脉络。

  (二)德国

  德国1972年《废物处理法》的立法目的仅仅是为了“处理”生产和消费中所产生的废物,体现的是末端治理的立法理念,严格来说该法尚不属于循环经济性质的立法。德国1986年制定《废物防止与管理法》,强调采用节约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的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选目标,确立了废物预防和再生利用优先于废物处理的原则,体现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立法理念。1991年的《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规定了将包装投入市场流通的制造者、包装者、经销者回收和循环利用包装的义务,并设定了包装物再生循环利用的目标,体现出“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理念。1996年正式实施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确立了“避免产生—循环使用—最终处置”的立法原则,将循环经济理念从包装领域推广到所有的生产部门,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高度。

  德国运用法律的手段将发展循环经济从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入手,通过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循环经济从包装领域向整个生产和消费领域扩展;通过物质流管理向区域推进,最终是为了建立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体系。

  (三)欧盟(欧共体)

  欧盟《废油处理指令》、《废物填埋指令》和《报废车辆指令》等,体现出来的是末端治理的法律理念。《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旨在规定电子电器设备中有害物质的安全替代和提高废旧电子电器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的比例,体现出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的法律理念。《综合污染防控指令》及其修正案,旨在减少污染的产生,对已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对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进行最终处置,体现出循环经济理念。

  欧盟(欧共体)环境行动规划与循环经济相关立法紧密联系,其发展变化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欧盟(欧共体)循环经济相关法律的理念的发展变化。《欧共体第二个环境行动规划》确认对水、气和噪声污染领域的控制行为给予优先控制。“综合污染控制”出现在《欧共体第三个环境行动规划》中。《欧共体第四个环境行动规划》体现出从单个企业的末端污染控制到污染源头削减,从环境保护的单独立法到渗透进经济社会大政策的发展。《欧共体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强调改善对生产过程的管理和控制,选择工业、能源、运输、农业和旅游五个领域进行特别关注。综合污染控制、清洁生产制度和生态标签制度等特色鲜明的循环经济管理制度,促进了欧盟经济由传统模式向循环经济模式的大跨越。《欧盟第六个环境行动规划》在考虑到经济与社会环境的情况下,把环境放在一个大远景里进行考虑,放在整个社会中思考。

  从欧盟(欧共体)的循环经济相关立法和六个“环境行动规划”不难看出,欧盟的循环经济立法理念的发展脉络是: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控制,从废弃物的处理到各行业的物质循环再到整个社会的大循环。

  (四)美国

  美国1969年制定的《环境政策法》宣布其基本环境政策,即:联邦政府将与各州、地方政府以及有关公共和私人团体合作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手段和措施,包括财政和技术上的援助,发展和增进一般福利,创造和保护人类与自然得以共处和谐中生存的各种条件,满足当代国民及其子孙后代对于社会、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该法较好地表达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并初步体现了循环经济的理念。美国1976年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规定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快地减少或消除废物的产量,并尽量减少固体废物的处理。这些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废物源头削减及废物回收利用的循环经济理念。美国1990年的《污染预防法》将污染预防确立为美国国策,规定在废物管理上的等级顺序为:源头削减——循环再生利用——无害化处理——最终处置,更进一步反应循环经济理念。

  二、循环经济法的目标不断进步

  法律目标是法律理念在立法中的具体规定和表现。国外循环经济法律目标的进步与循环经济法律理念的发展紧密相连。随着循环经济法理念的不断进化,其循环经济法目标也不断进步,虽不同国家有所差异,但基本上体现出这样一个脉络,即:废物的末端处理→预防废物产生→综合污染控制→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兹分述如下。

  (一)日本

  日本循环经济法的目标经历了四个时期。在20世纪70年代及其以前的环境立法,如《煤烟控制法》、《公害对策基本法》和《废弃物处理法》等法律,以对症治疗的方式解决环境污染引发的公害问题。到20世纪80年代,日本开始从环境保护末端治理的战略和政策转向从生产和消费源头防止污染的源头预防。进入20世纪90年代,日本环境立法的目标开始从消极的、补救性的“公害对策”,向积极的、全方位的“环境负荷管理”转变,并体现出“实现以循环为基调的经济社会体制”的构想。2000年日本制定《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建筑材料循环法》和《绿色采购法》等一系列循环经济法律,旨在建立循环型社会。此时,其循环经济理念开始在立法中得以形成和确立。

  (二)德国

  1972年德国制定《废物处理法》旨在解决垃圾倾倒及其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该法的主要目标是关闭无人管理的垃圾场,代之以集中的地方政府严密监管的垃圾场,并确定了垃圾无害化处置和允许私营企业进入垃圾处置行业等原则。1986年德国制定《废物防止与管理法》旨在解决由于垃圾运输、焚烧和填埋处理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目标是通过采用节约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避免废物产生,从“怎样处理废弃物”转变为“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1991年德国的《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设定了包装物再生循环利用的目标,旨在对包装物进行全过程控制。德国1996年正式实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其目的是“促进循环经济,保护自然资源,确保废弃物按有利于环境的方式进行处置”,确立了“避免产生—循环使用—最终处置”的立法原则,将循环经济理念从包装领域推广到所有的生产部门。

  (三)欧盟(欧共体)

  欧盟(欧共体)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如《废油处理指令》、《危险废物指令》、《废物填埋指令》和《报废车辆指令》等,旨在针对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后的处理。《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的主要目的是显著减少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对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并寻求这些物质的安全有效的替代物。《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旨在提高废旧电子电器的回收率及再循环率,从而降低最终处理的废旧电子电器的数量,以此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率。《用能源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旨在从源头入手,在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回收、后期处理这一周期内,对用能源产品提出环保要求,全方位监控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破坏。《综合污染防控指令》及其修正案,旨在减少污染的产生,对已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对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进行最终处置,体现出循环经济的思想。

  (四)美国

  美国1976年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确立了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问题的两项基本政策:①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快地减少或消除废物的产量;②尽量减少固体废物的处理。(96)其目的是通过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环境安全,以及保护有价值的物质和能量。1990年的《污染预防法》旨在通过减量使用资源、提高清洁能源的使用效率、扩大废弃物循环使用及可持续农业等措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三、循环经济法的体系逐渐完备

  循环经济法的理念与目标决定一国或地区循环经济法的重点和发展方向,循环经济法的体系与结构体现一国或地区循环经济法的发展层次和水平。循环经济法的体系主要反映循环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循环经济法的结构主要反映各循环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它们的循环经济法的体系逐渐完备,其涵盖的范围日益广泛,从最初调整生产领域的废物产生和处置活动,到现在基本上都扩展到调整生产、流通、消费和最终处置等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各个领域的活动。具体来说如下。

  (一)日本

  日本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最为完备的国家。其循环经济法体系中的主要法律包括有:《环境基本法》、《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废弃物处理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容器包装品的分类回收及再商品化促进法》、《家电再生利用法》、《建筑材料循环法》和《报废汽车再生利用法》等。可见,日本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范围非常全面,涵盖废弃物处理、资源有效利用、包装物回收和循环利用、家电和报废汽车再生利用,以及建筑材料和食品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二)德国

  目前,德国的循环经济法主要有:《废物处理法》、《废物防止与管理法》、《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包装法令》、《垃圾法》、《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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