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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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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法律原则的不同。

  在地位上,法律原则是连接抽象的法律理念与具体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是法律理念在法律规范中的相对具体化,但又是法律规范中具体法律制度的原理指导。对此,美国法理学家贝勒斯一针见血地指出:“原则表达了详细的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因为,人们把原则看作使这些基本目的始终如一、紧密一致、深得人心,从而使其完全理性化的东西。因此,法律原则正是规则与价值的交汇点。”(61)在效力上,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存在一些法律原则,它们比其他的法律规章具有更高的效力,以至于只要哪个法律与它们相悖,那么这个法律就失去其有效性了。”(62)该论断深刻地指出了法律原则的效力,体现了法律原则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论指导力量。

  根据法律原则覆盖面不同,可将原则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63)基本法律原则(也称为法的基本原则)出现于立法,是人类思维能力和立法技术高度发展的结晶。(64)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的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原理指导和出发点,构成某一法律乃至所有法律的灵魂。它既是立法的基本规范和准则,又是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基本规范和准则。所以,无论立法、执法、守法或法律监督都不能违背基本原则。而具体法律原则也称为具体原则,它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具体原则不能与基本原则相违背和抵触。本节将主要探讨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

  关于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目前理论界的研究并不多见。在已有的研究中,有一部分研究成果是论述循环经济立法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如循环经济立法要有可操作性、科学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重视公众参与。(65)这些原则属于循环经济立法时作为立法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循环经济法本身的基本原则。

  关于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3R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企业实施相结合原则;扶持与强制相结合原则;鼓励技术创新的原则;公众参与原则。(66)有的则认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67)

  上述学者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所作的探讨,对我们认识和把握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要看到,我国目前有关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还是比较薄弱,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确立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缺乏研究

  目前有关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之所以存在比较大的分歧,我们认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缺乏关于确立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的研究。笔者检索已有的有关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所有成果,没有关于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的任何成果。

  2。将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表述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例如,有的学者将公众参与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公众参与,(68)是环境(保护)法(生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对此环境法学界已经基本形成共识。(69)循环经济法作为环境法的一个特殊部门法,应当坚持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在环境法基本原则之下,循环经济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基本原则,并且通过这些独立的基本原则反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3。将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表述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在研究中,有的把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如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等,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属于经济技术层面的问题,遵循的是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法律原则的问题,反映的是循环经济和法律的理念,体现的是对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指导。当然,循环经济在技术上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如果赋予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并且贯穿于循环经济法的始终,那么就转化成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70)如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本是循环经济的最重要的技术要求,但该原则要求已经被立法所确认,贯穿于循环经济法的始终,承载了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要求,因而应当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将循环经济法的调整方法表述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调整方法包括命令(管制、强制)和激励(扶持、奖励)等基本类型。有的学者将扶持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实际上,扶持与强制相结合,显然属于法律的调整方法范畴,是循环经济法调整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手段,不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5。将循环经济的实施机制表述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有的论述把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企业实施相结合原则和鼓励技术创新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这两个原则其实应当是国家推行循环经济的实施机制,而不是法的基本原则,它并没有反映法律的价值理念,也无法贯穿于循环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始终。

  二、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和特征

  如何确立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确定的方法或标准是什么?对此问题,目前理论界并没有研究。(71)而从逻辑上讲,法律基本原则的确立方法或标准是确立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标准

  笔者认为,确立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遵循如下几个标准,即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价值性。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能够反映和体现循环经济的价值理念,反映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的生态利益优先、全过程控制思想等理念要求。但是,基本原则本身不能等同于价值理念,前者是后者在法律规范中的具体化。

  二是特殊性。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能够表明循环经济法与其他法的基本原则的区别,体现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自身的特征。在这里,其他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一般的法律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也包括作为某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如环境法的预防原则、协调发展原则等。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与这些基本原则区别开来。

  三是普遍性。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普遍适用性,贯穿于循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成为循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共同适用的基本指导准则,而不是适用于某一方面某一环节的准则。

  根据上述确立标准,我们认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中所规定或体现的,反映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要求,对循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根本准则。它是循环经济发展规律的法律体现,是循环经济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制建设各环节都必须遵循的总的规范和准则。

  (二)基本原则具备的特征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认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其一,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循环经济法中所规定或体现的。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虽然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具有理念和价值性,但它必须具体化,并且必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或者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出来,否则不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原则。

  其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反映循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要求。这是基本原则作为连接法的基本理念和具体制度的纽带作用的必然要求。一个原则如果不能反映循环经济及其法律的基本理念和要求,就不能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不能成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其三,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根本准则。它贯穿于循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的全过程,适用于循环经济法中的所有法律主体,对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具有根本和普遍的适用性。

  三、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根据前面有关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个确立标准,考察梳理我国已经颁布的有关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笔者认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的基本原则应当确立为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和共同责任原则。这两个基本原则最能体现循环经济法的生态文明理念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追求。兹分别描述这两个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

  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又称为“3R”原则,即Reduce(减量化)、Reuse(再利用)和Recycle(资源化)。“3R”原则原本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技术要求,属于经济技术原则,但由于它贯穿于循环经济法的始终,并且体现了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等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要求,已经被“规范化”,因而成为循环经济法的主线和基本原则。该原则体现了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利益优先的理念,体现了循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同时又是循环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指导原则。

  该原则已经规定和体现在现行循环经济立法中。《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条在定义时就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第四条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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