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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直接催生了人才的自由流动。俗话说:“人往高处走”,为高薪、为发展、为了一个顺心的工作环境而“跳槽”的大有人在,企业员工跳槽,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常见的现象,这也成为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最常见诱因之一。西方商界有这样一句格言:“公司最大的敌人不是竞争者而是公司内部职员。因为从竞争者那里失去的只是利润,而从不忠实的雇员那里失去的将是真正的财富。”因此,企业强调员工的忠实义务、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对将要辞职的员工采取脱密措施便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必然选择。
虽然竞业禁止与脱密措施的实施在某些方面束缚了员工的发展,但它的实施降低了企业因员工跳槽而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增强了人们的诚信意识,同时也保证了人才的合法流动,从这一角度来看,它的存在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保护作用。
第七章
有多少爱可以重来
——婚姻家庭法律常识
你的婚姻你做主——婚姻自由
刘某和丈夫离婚后,与女儿小丽相依为命,刘某省吃俭用,供小丽读书。毕业后为照顾母亲,小丽回到该县政府做了一名公务员。因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当地税务局工作人员王某,两人一见如故,随着交往的频繁,逐渐产生了感情。一次,王某说起自己家族的往事,小丽这才发现,原来自己与王某属于远房的亲属关系,若论辈分,小丽还算是王某的长辈。小丽对此很烦恼,但王某的一席话打消了小丽的顾虑。王某说:“我们之间也不算是近亲,即便真要算起来,在六代以内都找不到共同祖先,如果因为这个而烦恼,岂不是太不值了?”
对此事小丽不想向母亲隐瞒,便告诉了母亲。刘某听说后感觉非常别扭,她告诉女儿,自己不喜欢两人之间的关系,希望两人分手,但小丽并未同意。几天后是刘某的生日,刘某的兄弟姐妹都来给她祝寿,吃饭时,大家又聊起这件事,刘某的姐姐说:“这不是胡闹么,传出去别人会怎么看我们家!”刘某受不了这种说法,要求小丽发誓不再和王某往来,否则,宁可打死她也不会让她给刘家丢脸。小丽是个倔脾气,死活不依。刘某一怒之下,暴打小丽,一时失手,将其打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才得以恢复健康。康复后的小丽说:“不希望追究母亲的刑事责任,只希望母亲能够同意自己与王某的婚事”。
生活中,很多父母都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人物品,对孩子的任何事情都去干涉。殊不知,有些事情,父母如果强加干涉的话,就构成了犯罪。比如例子中刘某的行径就构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由是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如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
刘某因传统观念作祟,以暴力阻止女儿的婚姻,并致女儿重伤,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刑法上的告诉才处理,是指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才能管辖和受理,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权进行告诉的人不告诉,司法机关则不能管辖和受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是婚姻家庭犯罪,由于对犯罪行为的刑事追究或对行为人的处理往往涉及被害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允许被害人权衡利弊,做出是否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
由于本例事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小丽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所以对刘某的伤害行为可以不予追究。
在本例中,刘某坚决反对女儿的婚事,是因为刘某跟王某的家庭中存在着一定的亲属关系,刘某认为小丽和王某的结合属于近亲结婚,有悖常伦。那小丽和王某的结合属于近亲结婚吗?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其中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而旁系血亲是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在确定亲属之间血缘关系远近时,中国古代的亲等以“服制”为标准,我国现行的亲等计算法以“代”为划分依据,以自身为一代,向上和向下扩展,如父母是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
本例中小丽和王某既非直系血亲,也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所以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对象。如双方完全自愿,符合法定婚龄,无禁婚疾病,则完全可以结婚,任何人,包括双方父母都无权干涉两人的合法婚姻。
法律课堂: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基本原则或制度的规定,切实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由,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婚姻作为一种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就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
难以消受的齐人之福——重婚
罗某与王红两人青梅竹马,互相爱慕。2005年12月,因两人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没到当地办理结婚登记,只在老家摆了结婚宴席,宴请了亲戚朋友。随后,两人即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了一个男孩。后来因为生活琐事和家庭经济问题,二人发生纠纷,于2008年1月大吵一场,王红跑回娘家。罗某去接王红回家,王红不肯回去,并且说:“咱俩的婚姻没办登记是无效婚姻,以后你不要来找我。”2008年11月王红与本村青年刘某登记结婚。罗某向法院状告王红重婚,要求恢复与王红的婚姻关系。
罗某的要求法院会支持吗?王红的行为构成重婚了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和王红都属于没有配偶者,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构成事实婚姻。王红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王红与罗某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罗某与王红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均属于有配偶者,在这种情况下,王红与男青年刘某登记结婚属于重婚行为,其婚姻应予解除。但鉴于王红当时对自己“婚姻”的误解,缺乏重婚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重婚罪,所以依法撤销王红与刘某的婚姻关系。若王红愿意维持和罗某的原婚姻关系,则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若王红不愿意与罗某维持夫妻关系,那么王红可依法起诉离婚。离婚后,若王红和刘某愿意结为夫妻,可依法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王红的行为已构成重婚,是因为王红和罗某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那究竟什么是重婚、什么是事实婚姻呢?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按照一夫一妻原则,有配偶者只有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离婚后才能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是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原因而终止,正因为合法婚姻继续存在,故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应以重婚论处。
重婚有以下两种形式:
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构成重婚。
我国实行严格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重婚不仅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还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对主观上具有重婚故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明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