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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目的;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事实婚姻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课堂:
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使已是事实婚姻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事实婚姻基础上重婚的情况屡见不鲜。殊不知,这种做法不仅构成了重婚罪,而且也侮辱了婚姻的神圣。两个人因为相爱而选择在一起生活,因为在一起生活而构成婚姻,但如果缺少了法律的保护,完美之中总会有一种缺憾。所以,一定要认真对待双方的婚姻,法律是婚姻的保护伞,只有利用好这把保护伞,才能使双方的婚姻生活更美好。
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
小云是一名到城里打工的河南姑娘。2003年她被人贩子拐卖给四川某县一个比她大20岁的男子。这名男子以欺骗胁迫的方式与小云领取了结婚证,强迫与其生活在一起。2004年,人贩子被抓,小云被警察解救。当警察带小云走时,小云的“丈夫”却拿出结婚证进行阻拦,声称自己和小云是领了结婚证的,任何人都不能带走小云。
小云被人贩子拐卖至四川,并在对方的胁迫下与之办理了结婚登记,面对这桩不幸的婚姻,小云能解脱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的核心就是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与干涉。通过胁迫原因造成的非自愿婚姻恰好违反了该基本原则,它不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婚姻在法律上被视为可撤销婚姻。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新《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受胁迫一方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法院一般应当受理并解除该婚姻关系;如在法定期间之后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则属一般的离婚诉讼。
小云是被人贩子贩卖并受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她可以主张撤销该婚姻,从此彻底斩断与其“丈夫”的联系。
与可撤销婚姻相近的另一个婚姻概念同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双方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2005年6月,刘红与张扬相识。两人于同年12月份领取了结婚证。正当两人沉浸在婚姻生活的幸福中时,刘红的父亲却一纸诉状递交法庭,要求法院解除女儿与张扬的婚姻关系。
原来,刘红患有法律中明文禁止结婚的精神疾病。可在两人领取结婚证时,她为了能够顺利地和张扬结婚,就隐瞒了自己的病史。而婚后,刘红的精神疾病仍未能够治愈。刘红的父亲觉得不安,不忍张扬蒙在鼓里,同时也害怕将来影响两人的后代,于是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解除刘红与张扬的婚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为无效婚姻。由于刘红在婚前即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精神疾病,在双方领取结婚证时隐瞒了有精神疾病的事实,而且婚后其精神疾病也未能治愈。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法院宣告刘红和张扬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婚姻的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需要指出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一样,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一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只是在婚姻立法和婚姻法学中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不能称其为婚姻,只是一种非法的同居关系。
可撤销婚姻是因欠缺结婚合意,法律赋予当事人可撤销的权利。可撤销婚姻的意思表示属于主观认识范畴,不同于无效婚姻,如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的,其婚姻效力并不消失。
不管是被撤销婚姻还是无效婚姻,都不受法律所保护。《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确认婚姻无效和撤销,是法律对当事人配偶身份的否定,它使以婚姻为名的违法结合不具有婚姻效力。此外,对违法婚姻的责任主体来说,除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外,如因其违法行为导致其他后果的,还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课堂:
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婚姻法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婚姻规定是全面防治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坚持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保证婚姻的合法性;有利于减少和预防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婚姻上的违法行为。
夫妻之间的隐忍之痛——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一直是婚姻家庭中的一道伤疤。近年来,家庭暴力呈现出上升趋势,一些关于家庭暴力的事件屡见不鲜,触目惊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受害者以女性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等。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构建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通过观察了解会发现,我们身边还存在大量的家庭暴力现象,由家庭暴力所引发的离婚案、过失杀人案更是时有发生。
王庆华和王世才于2000年5月结婚,结婚仅半年,王庆华就被王世才殴打致流产两次,并因此离了婚。后王庆华禁不住王世才软磨硬泡,又与其办理了复婚手续。但王世才好吃懒做,恶习不改,还是经常殴打王庆华。2003年1月24日晚,王庆华再次提出离婚,王世才不同意,两人发生争吵,王世才又对王庆华大打出手。较之于以往的忍气吞声,王庆华这回进行了激烈的反抗,孰料此举彻底激怒了王世才,当晚,王庆华被王世才殴打致死。法院依法对王世才做出以下判决:判处王世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附带民事赔偿两万元。
家庭暴力是大众传媒和学者近年来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一般情况下,人们提起家庭暴力,还只是联想到拳脚相加,头破血流。其实,在城市一些家庭里,暴力形式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这些。另一种被称为“冷暴力”的形式已日益普遍地存在着。其主要表现为: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
1999年,中专毕业的王月被分配到某机关宣传部工作,刘强也在同年进入该企业,刘强毕业于某名牌大学,在企业技术部门工作。2000年,经同事介绍,王月和刘强在相互了解之后便结婚了。
由于刘强比较能干,很得单位领导的赏识,单位的同事也都羡慕王月能够找到这么好的老公,王月自己也很满足。婚后王月几乎包揽了家里的全部家务活,而刘强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日子。王月心甘情愿地做一切家务,在她看来这是女人的本分,男人要赚钱养家,怎么能够进厨房、做家务呢,而刘强也心安理得的接受王月的照顾。回想起那段日子王月说:“那是我们之间最幸福的一年了。”但王月隐隐感觉出刘强对现实生活的不满。一年后,王月生下了一个白白胖胖的儿子,全家人都沉浸在小生命诞生的喜悦中。可孩子的出生并没有让刘强安下心踏踏实实的过日子。在孩子两岁那年,他考取了在职研究生。
2007年,刘强辞职到一家外资企业工作,每个月的收入近一万元,而王月的收入只有2000元左右。随着社会地位和收入差距的拉大,两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少。终于有一天,王月在刘强的上衣口袋内发现了一张宾馆的住宿发票,王月拿着发票质问刘强,得到的答复是:自己和单位一位新来的大学生在交往,想要和王月离婚,并将事先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书递给了王月。王月不假思索地拒绝了他的要求。王月以为刘强会和自己吵闹,逼自己和他离婚,但令王月没想到的是,刘强什么话也没说,而是随手收起了离婚协议书回到了自己的房间。
后来刘强将孩子送到全日制私立学校寄读,家里就显得更冷清了。刘强每天下班很晚,回到家洗过澡就上床,早上天刚亮就出门,有时甚至会接连两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