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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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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来刘强将孩子送到全日制私立学校寄读,家里就显得更冷清了。刘强每天下班很晚,回到家洗过澡就上床,早上天刚亮就出门,有时甚至会接连两三天不回家,偶尔他还会带一些女性同事回家,当着王月的面和女同事做过于亲昵的动作。现在的两人一天说不上一句话,几乎已经没有了任何交流。王月说:“我们的夫妻关系甚至还不如在电梯中擦肩而过的陌生人。”
    生活在这样的婚姻中,王月整天精神恍惚,甚至搞不清自己究竟是为了什么结婚,而婚姻带给人的又该是什么。第一次,王月不敢奢望和刘强能够白头偕老了。
    冷暴力一般表现在夫妻之间矛盾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和性生活方面进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婚姻长期处于一种不正常的状态。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比肉体伤害更可怕。处于家庭冷暴力中的人大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
    夫妻交流中,冷暴力表现为两类:
    第一类:对对方进行习惯性的贬低,最常见的做法是用满不在乎的态度让对方感到自身的“渺小”,或者当对方是“透明人”,不同对方进行任何交流。
    第二类:“揭老底”。这种做法不但当事人受到伤害,还发展到“株连九族”,更为事后关系的修复和重建带来诸多隐患。
    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者往往没有公开的能力和意愿,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虽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已被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但家庭暴力并没有因此而消除。
    家庭是组成文明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睦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双方都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暴力的形式也随之而发展,这与其说是我们人类的退化倒不如说是暴力的进化。
    法律课堂:
    虽然暴力存在严重危害,但由于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女性软弱的心理,使得很多女性在面对家庭暴力时选择一而再、再而三的忍让。选择这种方式来面对家庭暴力无异于是向自己的忍受力挑战,一旦忍受力达到了极点就极易走向犯罪的道路,这对女性朋友来说百害而无一利。所以当遭遇家庭暴力时,一定要切记忍气吞声并不能将伤害降低,反而可能使自己受到更为严重的伤害。这时候,女性朋友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来保护自己:
    1.可以向街道和社区的妇女组织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2.可以到本地派出所报案,请他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进行处理,并要求留下笔录;
    3.如果受伤了,一定要尽快到医院诊断,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证明,并请人拍下伤处的清晰照片,妥善保存;如果受到严重伤害,可到法院起诉,并到有关部门申请伤情鉴定,这是判定对方对你伤害程度的最有利证据;
    4.“家丑不可外扬”、“认倒霉”的想法极其危险,它们让你放弃反抗和求助,须知只有发自内心地反抗这种暴力,外界的帮助才有可能发挥最大的威力;
    5.为了永远摆脱这种痛苦,你可以选择离婚,同时你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向法院提出索赔要求。
    当暴力发生时,女性应该不示弱,应让丈夫知道你是不可以忍受暴力的。交流是维系夫妻关系的法宝,任何时候都不要忽视交流的力量,婚姻中充满着心理较量,任何一种婚姻模式究其根源都是自己创造的。家庭暴力不可避免,就像战争一样,只要存在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战争的阴影就始终笼罩在人们上空。但只要全社会一起来谴责、批判、鞭挞家庭暴力这种行为,同时提高人们处理夫妻矛盾的技巧能力,加大保护弱者力度,让弱者都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让造成家庭暴力的一方在道德和强有力的法律面前无地自容,让每一个施暴者都感到施暴是无耻的、龌龊的,家庭暴力必然会大大地减少甚至消声匿迹,社会也将更加和谐。
    给爱人一块“自留地”——隐私权和知情权
    王某和徐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的一段时间王某经常晚回家,有时候还借口加班不回家,徐某怀疑他有外遇,便想秘密搜集他与其他女人密切交往的证据。于是徐某于11月9日拿着自己和王某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来到中国联通某营业厅,要求其为她打印王某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联通公司开始以要为客户保密为由拒绝查询打印。但徐某则认为,王某是自己的丈夫,自己有权了解丈夫的电话记录,如果拒绝查询,则要告联通公司侵犯了其知情权。随后,联通公司便为徐某查询并打印了清单。不料,王某却将联通公司和徐某以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告上了法庭。
    这里涉及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问题,那么徐某和联通公司的行为有没有侵犯王某的隐私权呢?
    作为社会成员,自然人的生活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和公共利益相关的生活,即公生活;和公共利益不相关的生活,即私生活。私生活应由本人自主选择生活方式,私生活包括私生活的全部信息,不应受到侵犯。所谓的侵犯,指窃取和披露私人信息,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就是隐私。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这一自然状态而作为民事主体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凡是我国公民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的内容就是权利人享有自己的隐私,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主要表现为: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允许他人窃取和披露;披露、利用自己的部分隐私。
    知情权是美国的一位新闻编辑肯特·库珀在1945年1月的一次讲演中提出来的,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力。全社会的信息可以分为两大类:法律保护的信息和法律不予保护的信息。法律所保护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法人的商业秘密和私人信息。所谓的知情权就是了解第二种信息的权利,知情权实际上是知情行为的权利。
    有人认为隐私权和知情权是矛盾的。其实不然,隐私权的客体和知情权的客体并不是同一事物,客体范围也不相容。隐私权的客体是权利主体的隐私,知情权的直接客体是权利主体的行为,间接客体是法律不予保护的信息。因此,隐私权和知情权并不矛盾。但不矛盾并不代表着两者之间没有冲突。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情更多地被别人知晓,两者之间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夫妻之间也是如此,一方要求对方坦诚相待,希望能够更多更清楚详细地了解对方的日常生活及相关活动,特别是在异性交往方面;同时又希望对方不要过多地干预自己的私生活,为自己留有一定的单独活动空间。夫妻间行使隐私权和知情权在法理上一般应遵守以下原则:
    1.尊重对方的个人权利和人格尊严;
    2.相互坦诚、不得故意欺骗和隐瞒,知悉对方私生活的秘密应予保密,不得对外扩散、泄露或宣传;
    3.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夫妻一方因行使知情权而侵害了另一方的隐私权,如果没有恶意宣扬丑化,没有对外造成恶劣的影响或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也没有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中徐某怀疑丈夫与异性有不正当的交往行为,采用查询电话记录清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并未要求了解其具体的通话内容,是正常行使其知情权,并且徐某并没有对外泄露宣扬,所以其行为并不违背社会公德,因而不属于侵权行为。既然徐某查询丈夫的通话清单是合理行使知情权的行为,那么联通公司的行为当然也就不属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法律课堂:
    婚姻是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单位。夫妻关系和谐是家庭生活幸福的保障。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都认为:两人结合后,对方就是自己的私人物品,自己有权去了解对方的一举一动,甚至连对方的思想也要进行干涉。这样问题就随之而来,双方之间的争吵就不可避免,严重影响了家庭的和谐,甚至有可能因此走上离婚的道路。每个人都有追求个人自由的权利,在不触及道德的前提下人人都可以拥有自己的隐私,这一点,就是最亲密的伴侣也不能强加干涉。相对于知情权来说,在不窥探对方隐私的前提下,伴侣有权要求对方对他(她)的行为做出相应解释。但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度的问题,超过这个“度”就可能会使双方的关系走向终结。所以,夫妻在相处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这个度,只有这样夫妻关系才会更长久,家庭生活也才会更和谐。
    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税务局干部李某,在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了某乡镇企业职工王某。双方于2000年11月底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2年王某生育一女孩。2003年2月,因所在单位经营不善而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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