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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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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霆取得第一次多取款项时纯属意外,这时候大多数人会因为好奇而进行第二次操作,以证实柜员机是否出错,成功后,贪念也随之产生。多次成功后,许霆的贪欲和侥幸心理开始膨胀,在其“简单”的意识里,他认为这是上天送给自己的意外之财,如果银行没有发现,就属于自己,如果银行发现了,大不了就归还给银行,反正这些钱是自己意外获得而不是从银行窃取的。结果,一时贪念,铸成大错。
    人人都说,天上不可能掉馅饼,可本案中的许霆偏偏就接着了这么一个“馅饼”,只是许霆并不知道,这个“馅饼”将会改变自己的命运。人都有欲望,都有贪念,因欲望、贪念而经不起诱惑,铸成大错悔恨一生的大有人在。许霆案作为一个特殊的案例,又给了我们同样的启示,究竟该以怎样的心态来面对诱惑,面对那些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这是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许霆案落幕了,但愿许霆案留给我们的深思永远不会落幕。
    法律课堂:
    在我国,类似于许霆这样因一念之差而犯罪的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并不少见。利用心理学来解释这一现象就变得不难理解了。心理动力学理论认为,个体在无意识中隐藏着本能的欲望和冲动,这些欲望和冲动由于受到社会道德、规范的限制,不能得到满足,但在某些外界条件的作用下,就会释放出来,最终引发犯罪。所以即使是正常人,如果不能适时调整心态,就很有可能在特定情境下产生犯罪冲动,诱发犯罪。虽然在心理学的解释中人人都有犯罪的可能,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并不是每个人都会犯罪,这种区别的关键就在于让自己拥有一个健康的心理,在面对诱惑时要及时调整心态,保持心理健康,同时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培养健全的人格,以平常心去对待金钱等的诱惑,抑制犯罪冲动,防止自我偏离正常轨道,进入心理暗区。
    力拓事件背后的暗战——商业秘密
    2009年7月5日,胡士泰和他的另三位中国同事刘才魁、王勇、葛民强——他们是力拓集团中国铁矿石业务部门最核心的团队,被称为“最得力的四大干将”——被上海市国家安全局以涉嫌窃取国家机密逮捕。一时之间,身涉了铁矿石价格战、中铝收购力拓事件等多起国际级经济纠纷的胡士泰成为中国和澳大利亚媒体共同关注的焦点。
    2009年8月11日,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四人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胡士泰原籍中国天津,现为澳大利亚籍,系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另外三名犯罪嫌疑人刘才魁、葛民强、王勇为力拓公司中方雇员。侦查机关经过深入侦查,初步查明胡士泰等四人涉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中国钢铁企业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胡士泰等四人还涉嫌商业贿赂犯罪,遂于近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胡士泰等四人涉嫌上述犯罪,依法对其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西方,间谍事件一点也不新鲜,许多知名的跨国公司都曾经是各种“间谍门”的主角。力拓“间谍案”让很多中国人第一次对商业间谍有了感性的认识。“胡士泰们”并不会穿黑风衣戴墨镜,更没有007那样的英俊潇洒,他们就像普通商人,潜伏在中国企业身边。
    与逮捕之前媒体和公众猜测的涉嫌窃取国家秘密罪不同,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胡士泰等四人做出批准逮捕决定。从窃取国家机密到最终定性为侵犯商业秘密,力拓事件牵动着国家和商家的每一根神经。检察机关对胡士泰等人的行为最终定性为侵犯商业秘密罪,那侵犯商业秘密与侵犯国家秘密究竟在法律上有何具体的区别?
    首先,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不同。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一般是公司、企业等商业机构,而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利益。
    其次,商业秘密无须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核认定,只要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就认可其商业秘密的性质并给予保护;而国家秘密需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该事项履行确定密级的手续后,该事项才能作为国家秘密,受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任何不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秘密事项,都不是国家秘密。
    再次,从性质上说,商业秘密是企业市场竞争的产物,而国家秘密是国家政权管理的产物。
    作为一个古老的行当,有史可查的最早商业间谍案发生在中国,而且中国是受害者。为了获取蚕桑和丝绸的生产技术,公元551年,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派遣了几名化装成修士的间谍,万里迢迢绕过波斯潜入中国,终于将蚕卵成功带回了君士坦丁堡。从那以后,桑蚕养殖业在东罗马帝国境内迅速建立起来。到了工业革命之后,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商业间谍的手段更是花样翻新,商业间谍也开始借助高科技窃取更多的情报,使用间谍也成为西方商战中经常使用的手段。
    美国《商业周刊》的一项调查显示,美国一些公司每年用于收集竞争对手情报的费用高达100万美元,90%的美国企业聘请专人对竞争对手的情报进行搜集工作,甚至不惜采取不甚光彩的手段。美国《福布斯》杂志曾列出一份商战丑闻清单:德国大众汽车公司曾派出商业间谍到通用汽车公司偷取数箱机密计划文件,被诉后不得不向对方支付1亿美元的庭外和解费;宝洁公司曾雇佣间谍以市场分析员的名义潜入联合利华公司,从后者的“垃圾堆”中获得大量机密;波音公司两名员工为争取美国空军的一份卫星生产合约,偷取了竞争对手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的计划书,结果波音在失去合约的同时,也被罚在一段时间内不得竞投空军装备合约。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也坦言,使用商业间谍是迫不得已的事,“让公司领先其他对手的最好方法,就是利用情报为自己服务。能否有效地搜集、管理和使用这些信息,将决定你在竞争中的成败”。
    力拓事件折射出企业经济安全意识淡漠,保护商业秘密思想放松,以至于让企业一些关键信息几乎呈现出“门户大开”的状态。力拓事件牵动了商家的神经,关于商业秘密的话题又浮出了水面。其实,商业秘密泄露的事件并不罕见。有调查显示,名列《财富》全球1000强的大公司,平均每年发生2。45次的商业秘密泄露事件,损失总数高达450亿美元。有人估计,全世界因商业秘密的泄露造成的损失高达每年1000亿美元。商业秘密的泄露对一个公司、一个行业的打击可能是致命的,并最终会给国家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非法获取技术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技术秘密,合法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以及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情况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技术秘密的四种行为均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最脆弱的一种知识产权,是企业在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必须重视的核心问题,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手段,对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首先,企业可建立公司的保密制度,对信息进行分级,确保信息权限与各级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密切匹配;对信息进行分类,确保从产品设计图纸、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及流程,到客户资料、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定价方案、招投标标书、财会报表等各方面信息都有负责人把关。
    其次,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约定员工离开企业后的竞业限制补偿费,以及员工不遵守竞业限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补偿费。
    再次,与员工保持和谐的雇佣关系。企业不可忽视员工对于公司的不满,更不可忽视员工对公司的集体诉求,维持和谐的劳资关系,建立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是保护商业机密的最根本举措。
    最后,采用网镖。网镖是一种动态的加密软件,安装此类软件的企业,只有有相关权限的管理者才能看到相应的机密,这些机密只能在局域网看到,复制后在普通电脑则会变为乱码。
    法律课堂:
    俗话说,“商战不可无秘密”,所有的企业都会有商业秘密,即使是一个只有十几人的家政公司,也存在本行业中很有价值的商业秘密。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有一个广为人知的座右铭,“保住了秘密就保住了市场”。可见,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在激烈竞争中取胜的法宝。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同时,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的管理诀窍也日渐丰富。为了赢得市场的竞争优势,获取更大利益,企业会不断进行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或开发新产品,寻求独特经营之道。在这种竞争中,一些商家却忽视了致命的一点——商业秘密的保护,因为疏于防范,许多企业因泄露商业机密而濒临破产,或因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而大伤元气。
    经济的发展使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这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严峻的考验。作为企业的管理者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效率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既要“敢于开放市场,又要善于保护自己”,使自己的企业蒸蒸日上,同时又无“后院起火”之顾虑,这样才能使企业立足于经济大潮中。
    死刑犯蒙冤昭雪,451天牢狱之灾价值几何
    ——国家赔偿
    2009年1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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