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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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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令康立药业停止侵权,并交纳所欠医保费。
    2006年,张志立做了肾移植手术。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把给张志立报销的医疗费转入康力药业账户,但康力药业在兑现这笔款项时私自扣留了2。88万元。经多次索要未果后,张志立再次将康力药业诉至法院。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令康力药业可以扣除2000元借款,返还张志立2。68万元,并且支付利息1800元。至此,包头市首例医保纠纷案尘埃落定。
    医保问题中,企业如果没有按时缴纳职工的社保费就易造成职工在患病时权利得不到维护。可是在生活中,还存在着另一种情况,企业按时为员工缴纳了社保费,可职工在患病时仍然享受不到医保带来的好处,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原来问题出在了医保卡上。近段时间,职工所持有的医保卡摇身变成了购物卡,医保卡不仅可以买到保健品,更有甚者,化妆品竟然也成了医保的“范围”。
    2006年5月,张先生持医保卡到某药店购药,在买到所需的药品后,张先生想为老伴购买几盒保健品,就有关问题向药店内的营业员进行了咨询。咨询过程中,营业员向张先生推荐了一种进口的保健品,说是效果非常不错,张先生随即看了价格,看完后,吓了一跳,就一小瓶保健品,竟然高达500元。看出张先生的疑虑后,营业员主动表示,可以用医保卡进行消费,而且还可以打九折。营业员的这番话,让张先生不解,医保卡怎么能够刷保健品呢?营业员接下来的话解开了张先生的疑惑:您已经用医保卡购买了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可以附带一些非医保范围内的药品。
    在药房中购房时可以看到,凡是能用医保卡购买非医保类药品的药店,均有销售人员大力推荐各种保健品、营养品甚至化妆品,而这些产品的利润较高。为追求利润,营业员会鼓励持有医保卡的人消费这些保健品,从而误导了参保人员的消费行为,让参保人员认为,医保卡就像普通的银行卡,平时不生病,卡里的钱就能当“零花钱”,不用白不用。
    其实这是对医保最大的误解。从参保人的角度来看,医保卡内的钱不能随便乱花,因为这些钱是参保人用于门诊普通疾病、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参保人必须保证自己的卡里有足够的钱,以支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起付费用。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费用,将按比例由个人承担一部分,住院费用起付线一级医院(如卫生院)为759元、二级医院(如区属医院)1138元、三级医院(如省市大医院)1897元是由个人承担的,超过上述标准以后,才由医保支付。医保卡里的钱是可以逐年累积的,最终受益的还是持有医保卡的人。年轻人身体强壮,无病无痛应该多积累一些钱,以备因老来得病而需要更多的钱。而持有医保卡的人,这样随意刷卡并没有益处,因为这样等于是在透支自己以后的“救命钱”。
    随着医保制度的建立,医保问题也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医保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使得参保人无法正常的享受医保带来的好处,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是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其中起重要作用的还有参保者本人,只有参保者真正遵守医保制度的规定,才能减少医保问题的出现,而参保人也将是最终受益。
    法律课堂:
    国家制定的医保制度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使其能够正常再生产。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无法回避的医疗风险——医疗事故
    2006年2月,常女士经常感到吞咽不畅,于是便来到某医院检查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轻度贲门失弛症,需住院治疗。2月23日,医生为她进行了球囊扩张治疗。在手术过程中,医生的手机铃声响了,该医生将仪器交给护士,让护士继续进行手术,自己出去接听电话。大约过了十几分钟,医生仍未回来,常女士感到害怕,要求停止手术。随后,护士将手术医生叫了回来。令常女士没想到的是,医生回来后,不仅没有安慰常女士,反而呵斥了常女士几句,并继续实施扩张术。此时的常女士本以为手术医生会亲自操作仪器,但这位医生却盯着手中的手机向门外走去。一直到治疗结束,都是由护士在操作。
    术后常女士感到左肩剧痛并开始大口吐血。其丈夫找来医生,检查后医生告诉她没什么大事,随后为常女士打了止疼针。2月25日常女士开始发烧,医生仍然说是正常的,是术后热。当常女士的体温升至39。8度时,手术医生仍然自信的说,可能是病人感冒了,因为扩张治疗和发烧根本不搭界,没有任何关系。面对医生的说辞,常女士的丈夫并没有听之任之,而是极力要求医生为常女士进行化验。26日医生为常女士抽血做了化验,化验的结果是感染。27日中午,医院又为常女士拍了胸片、上消化道照影和B超检查,检查发现常女士的食道被手术撕裂造成穿孔,并已漏入食物引起纵隔障炎伴胸腔脓肿合并感染肺炎。
    2006年5月20日,常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医院赔偿自己的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随后,医学会对此次事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结果出来后,经法庭调解,医院与常女士达成了调解协议,医院愿意一次性赔偿常女士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医生是一个严谨的职业,需要医生有认真的工作态度、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医疗技术,否则就有愧于“白衣天使”的称号。医生在接诊、手术时接电话是患者最为反感的事情,也是一种严重的医疗不良行为。案例中,该医生在手术中间接电话,致手术中的常女士于不顾,最终导致常女士术后感染。手术是牵涉到病人的身体健康、器官和组织的修复,甚至生命安全的一件大事。所以在任何时候,医生都必须集中精神,全神贯注的完成手术中每一项治疗,否则,一旦对患者造成损害,造成医疗事故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医疗事故中,由于医方存在过失,应由其承担责任。
    2005年,刘某在某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时因主刀医生违法操作规程而使自己70%的小肠被切除。
    2005年6月2日,某医院医生张某,在为刘某做剖腹产手术时,擅自下手术台从辅料储槽取一块纱布垫,放置在刘某被打开的腹腔内,以挡肠管。手术结束后,在关闭腹腔前,因肠翻转而导致纱布垫被遮挡,致使纱布遗留在刘某腹腔内。
    术后,刘某出现腹痛、腹胀且长时间不能缓解。随后,在丈夫的陪同下,刘某到县医院进行检查。经检查,医生在刘某的腹腔内发现了这片被遗留的纱布垫,同时发现刘某继发屈氏韧带下170厘米以下小肠全部变黑坏死,不得不切除其约70豫的小肠,使刘某存有因短肠所致的营养吸收障碍。
    事后,刘某将主治医生张某告上法庭。经县医学会、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后法院对该刑事案件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主刀医生,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刘某小肠坏死被切除约70豫,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严重损害了刘某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医疗事故罪。但鉴于张某在事故发生后的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罪案做出一审判决,医生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本案中,由于张某的粗心大意和严重不负责任,给刘某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经其他医生指出,仍然不改正原有的错误处置方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是患者就医时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共同敌人是疾病,医方要以病人为中心,认真负责,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尽量避免医疗事故发生。
    法律课堂:
    近年来医疗事故的数量每年以10%—20%的速度激增,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给医患双方都带来了许多伤害。但在我们经常看到的医疗事故报道中,真正追究肇事医生刑事责任的并不多,究其原因,或许是医疗事故的高度专业性限制了司法机关的参与,而《刑法》中并不明确的规定也给了他们逃避的机会。
    但作为医务人员不能因此而丧失警惕,《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惩戒那些严重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只要有医疗事故罪的存在,它就始终是一把悬在每个医务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时提醒医务人员谨慎行医,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
    明确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医疗鉴定
    高考结束后,湖南女孩小红被查出患垂体腺瘤,随后,医院在经小红和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了手术。
    手术完成后,小红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而且小红手术部位出现了水肿现象,医院经检查后对小红做了一系列对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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