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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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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术完成后,小红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而且小红手术部位出现了水肿现象,医院经检查后对小红做了一系列对症支持治疗。之后,小红反复出现瞳孔放大的危急状况,经多次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后,小红的家人了解到,像这类肿瘤,除切除外,还可以用服药的方式保守治疗。小红家属认为,由于院方施行手术决定草率,术后小红病情恶化,医院又抢救不当,并拒绝患者转院,小红才失去性命。
    2006年8月20日,精神备受打击的小红一家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院方退还已缴的医疗费,并赔偿死亡赔偿费及精神抚慰金55万元。院方认为,医院在手术前的准备充分,术后治疗也及时与家属进行了沟通,手术后在发生危机情况的时候也进行了及时抢救,整个医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因此,医院没有责任。医院被诉后,提出“反诉小红家属支付剩余医疗费10万元”。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市医学会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但小红家属认为,市医学会没有神经外科专家,不具备鉴定资格,于是拒绝前往抽签。
    家属多次拒绝抽签,医学会不得不终止鉴定。随后,法院又向省医学会征询,得到的答复是:省医学会只接受第二次医疗事故鉴定,市医学会既然终止鉴定,就等于没有进行过鉴定,因此不同意接受鉴定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红家属拒绝抽取医疗鉴定专家而造成无法鉴定的结果,其责任在于小红的家属而非医院,因此,小红的家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他们要求医院给予赔偿的请求显然证据不足。法院审理后决定驳回小红家人的起诉,同时要求小红家人将小红住院期间所欠医院的医疗费补上。
    本案中,小红家人的起诉被法院驳回,其主要原因是小红的家属不同意进行医疗鉴定。这时候,读者朋友们也许会觉得很奇怪,为什么不进行医疗鉴定法院就会判决小红家属败诉呢?这是因为医疗鉴定可以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其鉴定结果是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医疗损害案件进行行政处理、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的依据。而小红的家人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进行鉴定,这就使得本次事故的责任主体得不到确认,无法简单得判定事故的责任主体就是医院,也就不能要求医院进行赔偿。可见医疗鉴定对医疗纠纷的公正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医疗鉴定中有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又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法定鉴定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受理、调查、组织专家鉴定组、分析讨论、表决、得出专门性结论、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的活动。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应患者任何一方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
    两者都是围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的鉴定。两者的不同在于: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才能确定该纠纷是属于一般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在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经鉴定医疗损害和医方过错有直接原因的,可以人身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医疗纠纷中必须进行医疗鉴定,可以说医疗鉴定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一个必经过程,如果双方有一方不同意进行医疗鉴定,法院就会判决不同意进行鉴定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案件的审理也会因此受影响,最终浪费的不仅是双方的时间和金钱,还有大量的精力。
    法律课堂:
    生活中,发生医疗纠纷后,很多患者家属不同意进行医疗鉴定,也有一部分医院为了逃避责任而不进行医疗鉴定,但不管是哪一方的责任,不进行医疗鉴定就等于没有证据,在法律面前,如果没有证据就等于没有武器的士兵,又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在医疗鉴定中,医疗鉴定的结论对医疗纠纷在正确使用法律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鉴定结论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进而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医疗鉴定在医疗纠纷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管是患者还是医方,只要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下,一定要进行医疗鉴定,只有经过医疗鉴定才能确定双方的责任,对于患者来说,只有在责任确定的前提下才能得到自己应得的赔偿,而作为医院来说,也才能减少不必要的赔偿。
    做自己的主人,动想动的手术——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医疗行为中患者及其亲属的权利,是知情权和同意权两项权利的合称。知情权是指患者及亲属对将进行的检查或治疗具体情况的了解权,这种了解是通过医务人员的告知来获得的,如该种检查或治疗可能会面临的风险、将达到的目的、所付出的代价等全面了解的权利,这种权利对于医务人员来说则是告知义务。同意权是指患者及亲属对将进行的检查或治疗是否同意的权利,该权利建立在患者及亲属知情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只有在患者及亲属同意的情况下,该种检查或治疗才能进行。
    在实际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突出表现基本源于两种情况:一种是医务人员对知情同意权的忽视;另一种是医务人员医学知识的欠缺。
    2004年,被检查出患有食道癌的贺某在某医院进行治疗。在医院所制订的化疗计划中有一种药物能引起肺部严重不良反应,但在化疗时医生并未告知贺某可能会出现这种不良反应,而且在使用该药物的过程中也未注意此药的不良反应,结果贺某死于严重的肺部不良反应。
    该案例中医务人员没有仔细阅读药物说明书,结果造成对药物的该种不良反应未能清楚认识,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相关知识存在缺陷的条件下,患者发生相应不良反应时未能及时发现,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医务人员稍稍谨慎一些,在使用药物前充分了解药物的不良反应,相信这种悲剧就不会发生,纠纷也自然不会产生。
    本案例中,由于医务人员对药品的认识不清而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我们知道在医疗纠纷中还有一种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情况:因为对知情权的疏忽而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2005年2月,得知自己怀孕后,杜女士着实兴奋了一阵子。为了能够生育一个健康的宝宝,杜女士选择了一家很不错的医院进行婚前孕检。2005年12月底,杜女士在该医院顺利生下一个女儿。孩子出生后,杜女士却发现孩子患有先天性唇腭裂,属于严重的残疾儿。由于孩子严重的唇腭裂,致使孩子不能自主吸吮,只能靠人工喂养,喂养时不可避免的时常呛肺,因呛肺而造成肺炎住院是孩子出生半年以来经常发生的事。这一切给杜女士造成了极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饱受精神折磨的杜女士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杜女士认为,自己产前连续到该医院进行检查,目的就是生育一个健康的孩子。然而,该医院在几次B超均发现胎儿颜面欠清晰的情况,却没有提示告知自己做进一步产前诊断,致使自己产下重残儿,给整个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痛苦和巨大损失。自己的损失是因医院在履行服务过程中的过失造成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杜女士要求医院赔偿自己医疗费6598元和因医疗过失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2356。25元,以及孩子以后所需的手术费用。
    随后,医学会对该医疗事故进行了鉴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例患方所述情况与该院未履行告知义务有关。
    一审法院认为,杜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医院做出的胎儿颜面部不清、欠清或不显示的检查结果,应考虑到其中包含的不确定性,但杜女士却未进行更进一步的检查、诊断,所以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决医院给付杜女士医疗费6598元,至于杜女士要求医院赔偿腭裂的手术费、医疗费,法院不予以支持。
    在医疗纠纷中,因医生未履行其告知义务而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案件频频发生。告知是医生的一项基本义务,告知义务来源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表明任何一个病人都有权从医生那里了解关于自己的诊断和治疗的最新信息。
    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所履行告知义务,需要告诉患者的有以下事项:患者的健康标准和预后评估;医疗措施的基本特征、实施过程、目的意义、预期目标、及预后评估;医疗特权;患者的治疗优先权;未成年患者的医疗权;临床研究的知情同意等。
    医疗知情权的目的是使患者对于将要接受的医疗措施加以思考并权衡利弊,在同意和拒绝之间做出一个明智的选择。医学治疗已经成为医生和患者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一项治疗的决定只有在治疗者与被治疗者共同合作下才能完成。知情同意权的合理应用能减少或避免错误、忽略、胁迫和欺骗等情况的发生,最终达到真正对患者有利的结果。
    法律课堂: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种权利,与之相对应的医生的义务,它源于患者对其身体自主的权利。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要求医务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在没有征得患者或是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得对患者进行特殊的检查或是手术。在实际医疗中,只有真正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才能减少和化解医患之间的矛盾。
    第十章
    旦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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