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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始至终清楚地表明我的方法利用了早期发展研究的一些成果。毕竟,政治能力常常被视为是发展征候的一个部分(Pye,1966;Coleman,1971),而调适性也被看成是制度化的一个关键要素(Huntington,1968)。制度的持久性(durability)、公共秩序、合法性和决策效率(decisionalefficacy)被爱克斯坦(Eckstein,1971)用来界定国家政治绩效(politicalperformance)。在大多数相同的传统里,扬(Young,1982)认为发展或绩效有六个组成部分:经济增长、平等、国家自治和自立、个人尊严的保护(体现为国家压制的不存在)、参与和“社会”能力(societalcapacity)。
但是持续性不应被过分夸大。在政治发展这一总的项目下,早期的著作典型地认为政治发展包括很多特色。相反,我更为关注把政治能力这一问题从与工业化相连的变化(比如复杂性和分化)和政策结果(比如经济增长和平等)中分离开来。在这一意义上,我的方法比早期的大多数主张限定得更为明确,即便它也由许多部分组成。当然,国家政治能力看来对公共政策和社会变迁问题有着明确的密切关系,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把它们混淆在一起的理由。能力关注的仅仅是政府的程度,需要用自己的标准来处理、分析。
为了对组织年龄进行描述,我考察了根据地理区域和根据国民财富划分的组织年龄的差别,说明了组织年龄并非国民财富的一个简单的因变量。尽管如此,我还是明确反对以系统性的方式去对国家政治能力加以模式化。这种努力集中关注政治能力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而反对把政治能力的不同要素平均化为总体能力的一个简单指标。 此外,这种努力还考察那些组成部分的前提条件和结果。沿着这一思路的分析有很多地方需要指出来。我没有这样做出于三个考虑。
第一,正如我在第六章中提到的,至少,从根本上,那些资料的质量应该有所改进和加强。那些有关政府使用制裁手段的信息被当成是国家压制的一个指标,这是事实。这一度量标准的优势在于,它对合法性的短期波动反应非常灵敏,这特别有助于认定老牌国家权威的衰弱。再说,这一度量标准对于各国之间暴力使用系统性的、长期性的差别的反应就没那么灵敏了。但是正如我指出的,要更全面地收集关于压制的资料是困难的,大部分原因是由于那些材料的政治敏感性。 它已经认识到,那种行为正说明了他们没有能力通过合法渠道来政治解决冲突,正因为这种敏感性,反过来体现了政权掩盖物质镇压手段使用事实的企图,。而且即使有了这些困难,对政府制裁的度量当然优于那些——对自己讨厌的政体就百般指责,而对自己偏爱的政体就百般偏袒——凭主观印象标准来对政府压制进行的度量。
第七部分 结论第37节 结论(2)
第二,在对国家政治能力的各个方面进行模式化处理时,人们作出了相当大的努力。例如,有很多经验研究性的著作都从比较的角度对大众政治暴力进行了全面的、丰富的考察(Russett;1964;Gurr;1968;1970;Hibbs;1973;Weede;1981;Muller;1985;MullerandSeligson;1987)。这些研究中有许多对暴力性的政治挑战和政府镇压之间的关联进行过考察。军队在政治中的作用和地位也受到了很多关注(比如,Jackman,1976,1978;ZukandThompson;1982;HannemanandSteinback;1990;LondreganandPoole,1990)。既然成功的军事政变能够说明宪政秩序的瓦解,沿着这一思路的研究将对组织年龄问题产生直接的影响。 这样,对大众和精英政治暴力的现有的经验性研究,就为我们提供了进行研究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是我们研究的起点。但是,那些对暴力的研究的直接动力,主要来自各个层次上的绝对频繁的政治暴力,并来自人们试图研究许多政治秩序存在的并被忽略了的弱点的渴望。我提出的框架为这些分析研究提供了一个宽广、具体、牢固的分析背景和环境。
最后,我并没有去建立一个政治能力的经验分析模型,因为我提出的标准和原则可以在各个不同的方面得到运用,每个不同的方面都意味着一个不同的模型。这些标准和原则能够在这样一个宽广的比较分析框架——它试图证明自己是一个相对具有一般性、普遍性的模式——里得到运用。对于限定在一两种情况的更具历史性的研究里,它们是相当合适的、恰当的。而且它们还具有许多其他的潜在的实用性。比如说,我度量的组织年龄,指的是截止到1985年年底的制度,我们很容易想象,为了其他的目的我们需要收集不同政治时代的更多的关于组织年龄的资料。确实,近来发生在前《华沙条约》组织中的许多成员国的事件说明,它们采用了一套新的宪政秩序。我在本书中的目的并不是要研究这些资料可以在哪些不同的方面得到使用,毋宁是要处理有关国家政治能力的定义和度量等一般性的问题。
在不同的地方,我强调过政治能力应该以一种连续性的眼光来看待,并把它看成是一个程度性的事物。这说明不存在一个象充分发展了的政治实体一样的东西,即使在理论上去想象这样一个政治实体,也没有多大的意义。对经济发展的探讨并不表明潜在地存在着一个充分发展的经济,只是说可以根据各国的经济能力来对它们进行排序。政治能力同样如此。经济能力是指产品和服务的产出(以及这些产出的效率),政治能力是指不借助物质暴力解决竞争性的利益团体之间冲突的能力。换句话说,它指的是消除问题的能力。
如果在比较学家(parativist)中没有一种普遍的把国家划分成几个独立的、等级式的类型的分类学偏好,如果那些比较学家没有这样一种把排序最前的国家类型看成是代表了绝对的终极价值的总的倾向,那么政治能力总是一个程度的问题这一观点就是一个简单而又迂腐的观点。如果我们把这一观点和“使用‘发展’这一词语是一种目的论的表现”这一相似看法联系起来,那么这些偏好和倾向就误导了许多人,使得他们认为,发展是一个要么一无所有要么包罗万象的绝对的、极端的东西。这种观念推动应该得到压制。正如我自始至终认为的,把政治发展这一词语当成是政治能力的同义词是最好的选择。
和我的其他相关的观点一起,把国家政治能力当成是一个连续性的东西这些观点,表明政治能力是脆弱易变的。在特定的国家,政治能力是一个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相当波动的“量”,即便在相对正常的环境中也是如此。正如第六章中的资料清楚表明的那样,国家政治秩序的崩溃并不鲜见。此外,政治能力这一词语的使用并不表明它是一个不容变更、不容逆转的进程。
可能有人会看到我的主张和亨廷顿关于政治衰朽(Huntington,1968)的观点之间的类似之处,确实,我们这两种观点都赋予政治制度以极大的重要性,并极为关注那些制度的脆弱性。亨廷顿把政治衰朽当成是参与和制度化之间比率的一个因变量,即是说,如果参与超过了制度化的能力,那么政治衰朽也就发生了。这样,保持稳定的关键就是,确保参与水平和制度化之间的平衡。亨廷顿对平衡的强调看起来和我对政治能力相关实质的强调有着某些共同之处。
尽管其间有着这些类似之处,然而,我对权力和暴力的区分以及对政治参与如何看待上的观点与亨廷顿的观点大相径庭。我认为,权力的实施事先假定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和合法性的存在,而且对暴力的持续性的依赖从根本上来说就是非政治的(apolitical)。相反,亨廷顿断言,军队——在所有政治秩序中体现暴力使用的组织——能够发挥与众不同的积极作用。请看:
军人干预……常常标志着一连串政治暴力的终止。从这一意义来说,它明显地有别于其他社会集团所能采取的手段……在一个激进的普利夺社会中,军队至少有能力使秩序短期内得到恢复。军事政变是反对政治权威的直接行动的极端手段,但它也是使其他形式的反对这一权威的行动暂告结束的方法,它还是重建政治权威的潜在的方法……在这一意义上,夺取权力,表明了政治斗争的终结,同时它还是政治斗争的结果。正如民主国家里在选举之日发生的情况一样(Huntington,1968,p216…219)。
这种表述当然加上了“短期内”这样的限定词语:很明显,亨廷顿并不把军队当成是不可战胜的力量。即便如此,他的结论意味着,军事政变以及其后的压制性的军人政权,能够把问题解决的方法强加在相关的集团之上并获得成功,而其他的力量是无法做到这点的。而我对此持完全不同的看法,那种军队强加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实际上根本不是有意义的政治解决,从长远看来尤为如此。而且,有充分的证据表明,通过军事政变就任的政治领袖,他的任职期限也要比其他的领袖要短,并且也可能被另一次军事政变推翻(请参HannemanandSteinback,1990)。这就是为什么多数军人政权最终必定失败的原因。
在大众政治参与的问题上,这两种观点也截然不同。亨廷顿认为在制度较为脆弱的地方,需要对代表不同社会集团的人们的政治参与加以控制和约束,以使它不致过量。他继续认为,过量的政治参与只会导致政治衰朽和普利夺主义的出现。我在第五章已经提到,亨廷顿的这一结论建立在迪尔凯姆把政治暴力当成是非理性的和社会失范所致的这一假设的基础上。但是这些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