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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2004年精粹 下-第4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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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说:“被动的施政形态正在开始向一种主动的施政形态转变。”

  剖析此中缘由,社科院学者党国英指出两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权力下放,地方政府权力扩大,此其一;民间权力在扩张,向大社会小政府的方向渐进,此其二。前者使得各级官员表现自我有了底气,后者则使得官员们需要赢得公众支持。党国英说:“越到基层这两个特点就越突出。”

  今天的各显神通,是干部工作环境进一步宽松的结果。毛寿龙说:“我们的环境,已经开始可以容纳一些有个性的官员。这是好的现象。”一位基层官员的说法更为形象:“花岗岩下面咋能长得出大树?”

  在江苏省宿迁市,市委书记仇和的一位下属说:“我们觉得书记是个明星,我们这些人就是追星的。”

  “一把手”们从来不缺权力空间,却一度欠缺个性施政的真实表现。今天,这种场面正被一些“大胆”的官员慢慢突破。

  于是,一边是铁面一边是“青天”的仇和可以被思辨;说一不二令下属胆战心惊的吕日周可以被接受;于是,李春城可以在“李拆城”和“成都新梦想”这两个名号之间,坚持自己的主政思路。

  警惕“走偏”的个性表现

  官员个性风格的显现,符合民主政治和公众需求。在如今发展是第一要务的中国,这样的施政作风也有利于抛弃陈规旧习,寻求耳目一新而又上下满意的改革之路。

  对于任何一个政治体系而言,对“政绩”的注重是极为自然的。不同的时期,“政绩”有着不同的主题。中国官员面临的诉求,经历了从政治到经济、从地方综合发展再到建设政治文明的一个循环式上升。

  随着十六大提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这些主题,也就将对地方官员的诉求,提升到了一种整体性的、全局性的综合发展能力上来。它要求“一把手”们真正了解自己的主政地、兼顾各方面因素,以最后的发展实效为评价标准,从而推动各地的发展。

  与此同时,在大多数官员的个性表现受到赞赏时,一些急功近利、劳民伤财、只为升迁的“做秀”需要警惕。

  “经营城市”理念被肯定之后,跟着便是一拥而上的“宽马路、大广场”;在开放格局一步步确立的过程中,招商引资的指标被作为硬任务下达到各级部门、甚至学校。每一个时代,都有最核心的“关键词”悬在中国官员的头顶,决定着他们的施政要点。在江西省全南县,曾有一位环保局长因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被撤职、降职使用。此举引起舆论界非议。它正是一个“走偏”个案。

  而今,“建设政治文明”的中央精神和社会呼声叠合在一起,使得一些官员在争取“政绩表现”上出现了新动作。

  除了广场、马路、大工程等“硬件”,他们越来越重视在“软件”方面表现出作为,这些“软件”包括安全限度内的政改,以及对部属官员的整肃。此类举措既赢得民心,也受上级关注,同时风险也较小。

  有媒体报道,近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推出了一些反腐创新之举。

  今年春节,临汾市的许多干部都收到一条手机短信:“珍惜权力,远离腐败,拒绝诱惑,呵护职务,预防职务犯罪,维护公共权利……”临汾市反贪局分6次共发出100万条反腐短信。同样的“反腐举措”出现在其它一些省份。其中比较著名的一条短信是:“口渴时觉得能喝下整个大海,这叫贪念……”

  更加出人意料的是“反腐扑克”。这套扑克的红桃K画面是这样的:一个男人躺在沙滩上,身上只盖了一条毛巾,而在他的头顶上,是个女人用裙子为他遮阳。意在影射“性贿赂”现象。52种职务犯罪的罪名、特点被配上漫画,印在扑克牌上。

  此外还有反腐台历、电视述廉等。中央党校的谢春涛教授对于这些反腐新举措的出发点给予了肯定,但他对它们的效果表示质疑。

  还有,孩子监督父母,妻子监督丈夫,越来越新奇的“招式”频频登台,各种追求“出位”表现的措施令人难以评说。

  目前,个性化的政治举措在地县级涌现最多。不同级别的个性化表现所带来的风险有所区别。地县级以下,其自主决策范围有限,财政体制也几乎不允许有所突破;而到了地县级以上,“注意力官场”的规则便几乎不再适用。

  不合时宜、违反规则的个性表现将适得其反。李兴民以安徽亳州市委书记的身份,居然在自己的主政地内搞了个阅兵式,他模仿中央首长的姿势呼喊“同志们好”、“同志们辛苦了”,受检阅的人员高呼“首长好”、“首长辛苦了”。其后,李兴民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处12年徒刑,他的这一阅兵举动亦成为笑谈。

  社科院学者党国英指出:“部分基层官员的举措,有拍脑门的嫌疑,这是官员产生机制和官员素质决定的。”对于地方来说,怕的就是跟风而上、简单复制。

  党国英以华北某县设立村级“人民代表会议”的举动为例:“这种运行方式的成本是很高的。我们的有些官员,就记了个‘三权分立’,学人皮毛。事实上在美国基层的很多环节,也是议政合一的。”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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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看“个案监督” 
 



  南方周末   2004…11…18 12:38:14 

  从宪法看“个案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有权对人民法院实行个案监督,这个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相当关注,在学术界、立法界和司法界引发了广泛的争议。这些争议已经进入到正在进行的有关司法改革的方案设计中。

  □刘山鹰

  一、人大有没有进行个案监督的权力?

  有的学者引用我国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据此认为,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要实现司法独立并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取消人大的个案监督。

  笔者以为,宪法第126条的规定并不能说明人大无权对审判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笔者还以为,人大的个案监督在我国是有宪法依据的,在现在没有必要取消,在将来也没有必要取消。其实,如果我们对宪法第126条进行仔细体味,就会发现:

  其一,“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句话是给人大个案监督留有余地的。如果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如果法律规定有例外,则需要另当别论。

  其二,宪法第126条“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规定是列举式的。列举在内的,定然是“无权干涉”;没有列举在内的,则自然不能算数。没有列举在内的除了人大以外,还有检察院。我想,即便是最彻底的司法独立主张者,也不会认为中国的检察院无权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因为检察院在我国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126条没有把人大列举在内,其含义与没有把检察院列举在内的含义是相当的。

  那么,法律有没有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例外呢?

  宪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什么是“特定问题”?我不能给它一个准确的定义。但是这里所说的“特定问题”,肯定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审理的具体案件,肯定应该包括“特定个案法律问题”。就像合肥市人大就“汪伦才案”组织特委会进行调查一样。至于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是否构成“特定问题”,则以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为准,而不取决于法院的态度。

  因此,我国宪法是不排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个案监督的。

  二、人大可不可以分享审判权?

  有学者认为,审判权专属于法院,人大没有审判权,也不能分享审判权,而个案监督实际上是分享了审判权,是越权,所以应该取消。这样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不过,审判权属于法院,并不表明一切有关审判的事务完全属于法院,而人大则无权过问。

  如前所述,许多一般的原则往往都有例外。在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规定中,就暗含了人大可以行使审判权。根据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这个决议很有可能就是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案件的决议。从某种意义上讲,法院不得不遵守这个决议。因为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所以法院必须遵守这个决议;法院遵守了人大这个决议,就表明人大行使了审判权。

  立法机构分享审判权,并不是中国特色。美国是典型的司法独立国家,但美国宪法规定:“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劾案以外,均应由陪审团裁定。”弹劾案的对象包括“合众国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也就是说,参议院分享了审判权。菲律宾的法律也规定,对于总统的弹劾案,由参议院审理。

  人大有权行使审判权的另一个特例是特赦。特赦也是对于司法最终裁判原则的一个例外。我国宪法第67条列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其中第17项权力即:“决定特赦”。所谓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赦其刑,不赦其罪。另一种赦免是大赦。大赦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某些种类或一般犯罪分子普遍赦免,既赦其罪,又赦其刑。被宣告大赦的人或者不再认为其犯罪,或者不再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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