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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法院给罪犯判处的刑罚赦免了,毫无疑问,也是变相地行使了审判权。
其实,法院大可不必因为人大行使了本应属于自己的审判权而感到愤愤不平。一个国家的宪政体制远不是教条式的原则和口号那么简单。当人们说人大是立法机关的时候,是不是说立法权就只能由人大行使呢?当我把这个问题提出来的时候,法官们应该就会明白,最高法院也有立法权(不然,那最高法院作出的那么多司法解释作何解释?),国务院也有立法权,国务院的各部委也有立法权,省一级的政府也有立法权。最高法院可以行使立法权,有什么理由对于人大分享了审判权而耿耿于怀呢?
三、人大有权进行个案监督是否等于单个人大代表有权进行个案监督?
尽管笔者认为人大有权进行个案监督,但笔者不赞成单个的人大代表直接面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
其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无法证明人大代表比法官更公正。人大代表既然是民意代表,本身就是代表着不同的利益来的。如果过多强调人大代表的个案监督,而忽视人大代表身后所代表的利益,有可能会导致更多的腐败。更有甚者,如果有的人大代表自己就是案件的当事人,人们能相信他提出的个案监督是基于公正的考虑吗?
其二,审判活动是一项非常具有专业性的活动,人大代表是民意代表,其中的许多人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如果在法律上允许单个人大代表进行个案监督,那么难免会出现“外行监督内行”这种胡乱监督、瞎监督的弊端。
其三,我国的人大代表人数众多。据统计,全国各级人大代表的总数有400多万人,单全国人大代表就有近3000人。如果在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中,平均每三人提出一件个案监督,就会有1000件个案监督,最高法院将会应接不暇,疲于应付,没有精力用于其他的工作。
所以,绝对不能将人大有权进行个案监督简单等同于单个人大代表有权进行个案监督。
但是,也不能将人大的个案监督简单理解为人大机关作为整体对于个案的监督。如果是那样,难免会导致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大权在握。人们会怀疑司法腐败,人们就不会怀疑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个案监督的职权腐败吗?而且,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本身不是人大代表,不享有人大代表的权力。
人大代表应该有个案监督的权力,不意味着人大代表有任意进行个案监督的权力。可取的办法是把个案监督的权力还给人大代表,同时设定个案监督的条件。笔者以为,应该至少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纳入个案监督的案件,必须以“穷尽司法救济”为前提。这样才可以避免人大代表干预司法独立的嫌疑,保证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二,必须有10个以上人大代表联名,才可以形成有效的个案监督。不足10人联名的个案监督视为无效。这样可以保证个案监督事出审慎,同时保证避免因为个案监督过多而导致法院陷入瘫痪。至于为什么是10名,而不是5名或者20名,这是因为要与地方人大提出质询案的人数要求相一致,使人大个案监督与现有的监督机制接轨,获得现有法律框架的认同。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宪法学博士,中山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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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如何参与“中国话语”的制造
南方周末 2004…11…18 12:38:15
□薛涌
一般在美国的大选年,中国总要成为两党候选人练拳的沙袋。今年还算是运气,因为有了反恐,有了伊拉克战争,又有了需要中国帮忙解决的朝鲜半岛危机,这个问题终于没有成为众矢之的。不过,美国的“中国话语”并没有完全改变。比如,美国人失业,那一定是因为大公司纷纷跑到中国建厂房,中国人抢了美国人的工作。前一段通货紧缩,企业利润因为价格偏低而缩水,于是论者争先恐后地说是中国的便宜劳动力把大家的价格都拽了下去。可是没有过几天,通货膨胀的苗头开始出现。马上又有经济学家出来解释:中国目前的发展,吞噬了大量的石油、水泥、钢铁等原材料,哄抬物价。当然也有人实在看不下去,出来打抱不平:怎么价格高也怪罪中国,价格低也怪罪中国,好像我们自己的问题全是别人造成的。
这样的“中国话语”,本来不值得大惊小怪。首先,中国在过去25年经济扩张了四倍,如今成了世界第六大经济体,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世界第三大贸易国,有着世界第二大的购买力。中国的一举一动,确实对人家的生活有着深刻的影响。人家对我们一惊一乍的,也属人之常情。第二,美国是个选民社会。政治家对选民只能奉承,不能批评。因为到头来政治家还得靠人家的选票过日子。选民丢了工作,你不能批评人家不够努力,或者要价太高、技能不足,也不能说是自己犯了什么错误。所以适当的解释,就是到海外找个替罪羊。比如说一切都是中国之过。这样在国内谁也不得罪,而且自己的责任也撇清了,何乐而不为呢?
不过,在这样的“中国话语”中,听不到中国的声音。中国没有任何代理人在美国相当开放的大众传媒上为中国的利益辩护,被人家缺席审判,这才是奇怪、不该发生的事情。
有人说,美国的媒体充满了偏见,只会妖魔化中国,你出来辩也没有用。另一些人也许会说,人家是自由媒体,最终还是会公正客观的,用不着你自己操心。这两种看法,都未免过于天真。以笔者的观察,美国的媒体无法用自由或偏见来简单概括。其游戏规则,其实最近乎美国的法庭。在法庭上,双方的律师和公诉人只为自己一方说话,表达一方的利益和看法,讲出来的话不可能公正,而更多是偏见。但是,由于各种偏见可以在陪审员面前交锋,最后还有望达成一个大体公正的判决。事实上,美国的媒体,为各利益集团提供了一个法庭式的辩论平台,公众就是陪审员。你在观察美国的问题时只要各派的媒体都兼顾一些,把各自的陈述对比分析,大致还是能够得到一个全面、公正的了解。
换句话说,美国国内的问题在媒体上报道,会受到国内各个利益集团的监督。你要是说吸毒是黑人的问题,黑人马上会出来辩论、抗议,并给出一系列相反的事实。你妖魔化谁也不可能。大家都有自己的“辩护律师”。但是,讲别国的问题就不同了。大部分国家在美国的媒体上没有自己的代理人,没有自己的“辩护律师”,很容易被媒体缺席审判。所谓“妖魔化中国”,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
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对付这样的“妖魔化”也并非完全没有办法。办法就是在媒体这个公共大法庭上给自己请“律师”,参与塑造这个“中国话语”。比如,在美国设立代表中国利益的思想库,雇用一些中国的美国专家和能够影响美国政界和媒体的美方人士(随着美国企业进军中国,那些在中国有切身利益的美国人越来越多)。这些人在重大的中美纠纷之时,能够出现在美国的媒体上,用美国老百姓所熟悉和理解的语言习惯表述中国的立场。中国的领导人访美,在如何应付各派政客和媒体的问题上,事先也应该接受这些思想库的咨询。
如今,中国对美国人的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仅Wal-Mart一家连锁店和中国的贸易,就占中国GDP的1%。每天打开报纸和电视,都能看到与中国有关的报道。不让人家对我们说三道四是不可能的。然而,这些媒体上的报道,大多是出自美国人(甚至是不懂中文的美国人)之手。从后“9·11”时代全球化的景观着眼,未来中美的冲突不一定集中在意识形态方面,而可能主要集中在经济贸易的问题上。在这些日常生活层面的冲突中,如何塑造美国选民的中国意识,对中国的长远利益就会有至深的影响。因此,中国应该向西欧及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学习,更积极地运用美国媒体的游戏规则,参与“中国话语”的制造。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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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忆黄仁宇
南方周末 2004…11…18 14:56:53
□王春瑜(北京)
自从黄仁宇在美国纽约一家电影院看电影时突然倒下,与世长辞,我常常想起这位美籍华人著名历史学家。他去世后,中国大陆掀起一股黄仁宇热,差不多把他的所有著作都出版了,三联书店更是不遗余力。黄仁宇的著作,在史学界、更多的是文化界,掀起巨大的冲击波。年轻学人、文化人,为之深深吸引,甚至视为高山仰止。近年来,报刊记者来采访我,问我对黄仁宇的史学著作、特别是《万历十五年》的评价,对黄仁宇的印象,我都如实说了。学术著作从来是见仁见智。老实说,我不太喜欢黄仁宇的史学著作,《万历十五年》亦不过如此而已。他比我年长多了,是前辈;但他研究生毕业、拿到博士学位,比我还晚一年。因此,在学术上,我与他倒是平辈人。说真的,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黄仁宇留给我的印象,比他的著作,要生动多了。
1987年夏,我的工作单位(社科院历史所)明史研究室着手筹备定于次年秋在哈尔滨召开的国际明史研讨会,由我负责。我与王毓铨前辈商量后,他说应当邀请黄仁宇来参加。我说,我与此公没有往来,听说他似乎学问大,架子也大,香港大学召开的第一届国际明清史研讨会,我去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