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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0李敖系列之30为中国思想趋向求答案-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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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忘〃了!)
  四、一九五七年,台北一个以前北平名女人的养女李幼冬,才二十二岁,被仆人持刀逼奸,结果这个混账仆人居然在法庭上说是和奸,混账的法官居然把这种案件公然审理,而混账的新闻记者居然也就在报章杂志上绘影绘声。李幼冬冤郁难伸,最后服毒自杀。一九五七年三月十二日台北《新生报》上说她〃清白被污,令名受损〃,〃自感无颜见人,顿萌短见。〃
  上面随手举出的例子,都是所谓〃羞忿自尽〃的遗风。尤其最后一个例子,在李幼冬自杀后,我正在大学里读书,一连好几天睡不好,我深深觉得:传统的观念真是害死人!这完完全全是被观念害死的!在她死后,我遍读报纸杂志中的评论文字,竟找不到一篇观念清楚的文字来大声疾呼:李幼冬丝毫没有自杀的必要!大家都相信那件暴行可以使她〃蒙受不洁〃,使她〃清白被污〃,使她值得〃羞〃、值得〃无颜见人〃。传统观念如此,无怪乎李幼冬也要〃以手遮脸或是低头疾走〃了,最后只好〃以一死来剖白她的清白与无邪〃了!
  从那时候起,我就发愤要写一篇大文字,痛斥传统下〃羞忿自尽〃的荒谬观念,同时痛斥一切坐视、纵容或鼓励这种荒谬观念的混账人物(不管他是专栏作家还是新闻记者)。我深深感到,澄清观念和移风易俗的事,我们实在不能靠某些大官的谈话、名流的高论和记者的浮议了!他们都不是真正能挺身出来说些明白话的人!他们分析呵题的训练根本不够,难得从关节处一刀扎下,涌出真知和灼见。他们只是带着小百姓在错误的观念里做迷宫游戏而已。我们若真要加速现代化,绝对不能靠他们。
  李幼冬自杀的事件,充分暴露了我们这个社会对性观念、贞操观念、处女观念等的一片含混无知,探讨这些含混无知的形成,却又不能不回归到国粹。
  在国粹里,一个女人被强奸,摆在她面前的路,有这样七条:
  一、她要先拼命拒绝,最好〃舍命全贞〃、〃拒好殒命〃。因为〃'生命'事小,失节事大〃,拒奸而死,才是烈女。
  二、不得已而求其次,她应该在〃清白被污〃之后,〃羞忿〃
  一番,然后自动〃自尽〃。
  三、如果她不肯自动魂归离恨天,她的父母等便该出面,责备她真不要脸,还活着干嘛?所以〃逼令自尽〃。
  四、再不得已的办法是,这女的应该〃就好而嫁〃——就干脆嫁给那强奸犯,因为这样,总算符合可〃不事二夫〃的大规范,总算没有跟第二个男人打过炮,总算生殖器只让一个男人〃专利〃,虽然在〃专利〃之前,歉未〃申请〃〔注五〕。
  五、再不然,就要讨价还价了,反正父母觉得女儿总归是女人耳,早晚还不是在聘金和红饼下嫁出去?所以既然这强奸犯不能和自己女儿白头偕老,干脆就要〃遮羞费〃。因为被强奸是〃羞〃,这个〃羞〃,只有可爱的钞票才能〃遮〃得住。
  六、另一个办法是,一个被强奸的女人最好聪明点,干脆就别声张,死心塌地吃哑巴亏算了,因为这是〃丑事〃,以〃一切都遮盖〃为上策。所以,一切强奸的累犯便因此一再横行了。
  七、最后一招是〃不甘受辱〃,诉诸法律。结果呢,最占便宜的是〃舆论喉舌〃的报纸,而这女的本身此后若想嫁人,因〃已非完壁〃,所以受了很大的影响;若已经结婚,那就要看她丈夫大脑的构造了。
  上面七种,都是从国粹思想层层蜕变出来的众生相,都是会使瑞典人、法国人、美国人感到跟他们〃不太一样〃的众生相,所以,这是一个值得再深入研究的题目。论真处女
  我的答案是,这些众生相,统统都是〃泛处女主义〃泛滥的结果,〃泛处女主义〃之所以能够泛滥,它的源头活水又是〃处女膜主义〃。中国人对〃处女膜主义〃的信仰,已经到了石破天惊的地步,我说这话,有例为证:
  第一个例子是:清朝慵纳居士《咫闻录》中一则〃贞烈妇〃
  里,记河北一个姓郑的女孩子,许配给一个姓刘的不良少年,还没过门,未婚夫就淹死了。她说她〃已受刘聘,即刘门女也!
  从一而已!岂可复有二心!〃于是开始守望门寡,到了四十九岁才死。临死前,〃满室馨香,殓时,易其下衣,犹然处子!〃请看这是何等泛滥的处女癖!临死还要检查!
  另一个例子是:一九五0年的一月,台北发生陈素卿殉情事件。当时认为她〃守贞而殉情〃,太伟大了,人人都同情。台大校长兼山东好汉傅斯年,合同沈刚伯等、一行四人,联名写公开信给《中央日报》,认为应该捐钱把她葬起来,甚至葬到台大校园来。信里说陈素卿之死:
  同人相逢皆谈此事,不胜伤情,何感人之深也!
  有陈女士之死,则世间精灵若有不混者焉!
  陈女士则殉赤子之灵心耳!犹若有胜焉!
  可是后来听说陈素卿在死前有过性关系,于是傅斯年又大呼上当了!再也不提〃葬陈女士于山水清幽之所、尘嚣不染之间〃了!其实,依我李大炮看来,傅大炮们大可不必如此,他们做对了,并未上当。因为陈素卿的〃感人之深〃,绝不以是否〃处女〃为要件。一个人能力情死,不管有无必要,就〃伟大〃言之,已经够了。换句话说:〃处女〃而死,固然〃殉赤子之灵心〃,但是〃非处女〃而死,又何尝不是〃殉赤子之灵心〃?并且大人者不失其赤子之心,可能还〃犹若有胜焉〃呢!傅大炮们之所以一念不开,大呼上当,毛病出在他们的知识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他们只知道歌颂情死,却不知道情死之伟大与否根本与处女与否是两码事。结果他们自找烦恼——被〃处女膜〃绊了一'跤!由此可见,他们当时的为德不卒,实在和中国传统中泛滥的处女癖有密切关系。
  就理论而言,处女是好的,可是不是处女也没有什么不好,这是不必大惊小怪的事。糟糕的是,中国传统中,总觉得处女比非处女(包括已婚妇人)好,我实在看不出这有什么理论根据。《不可录》中有一条小故事:
  〔明宣宗〕宣德中,曹文忠公鼐,以岁贡授学正,改泰和典史。因捕盗,获一女子驿亭。甚美。意欲就公。公奋然曰:〃处子可犯乎!〃取片纸,书〃曹鼐不可〃四字焚之。
  天明,召其母家领回。后大廷对策,忽飘一纸堕几前,有〃曹鼐不可〃四字,于是文思沛然,以状元及第。
  这个故事说明了处女的重要性和〃犯〃处女的严重性。哪怕是她送上门来,甘心情愿,也不行。所以可推知柳下惠〃坐怀不乱〃,大概不外有两个原因:一是他阳痿,二是他怕〃文思〃不〃沛然〃。
  处女既然如此重要,故泛滥出很多不近情理的贞节思想和事实:
  一、胡天游《女李三传》中记李三替父亲报仇,使仇人死在监狱里。可是仇人家里恨她,造她谣言,说她曾被人强奸。有一个公子,知道这是谣言,想娶她,她不肯。最后以〃名为人垢〃,乃自己把自己绞死了。这是〃泛处女主义〃的中毒。
  二、薛福成《庸盦笔记》里曾记:〃有一人便旋(小便)于路,偶为妇人所见,其人对之微笑,且以手自指其阳物,妇人归而自缢。〃按这个男人的行径,本是一种〃狠亵暴露〃(indecent exposure),这个女人以为这样是被羞辱,因而自杀,完全是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毒。
  三、王韬《凇滨琐语》里也记了一件事:一个女孩子,被一流氓强奸未遂,这流氓怀恨在心,在外乱说她曾跟别人私通。
  害得她的未婚夫都想〃索聘绝婚〃了。女孩子气得不得了,跟她妈说:〃此冤唯儿身后得白耳!〃于是剖腹自杀。这也是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毒。
  四、《旌表事实姓氏录》中载:〃张氏贞,丰里志远女。一日女独在家,邻有恶少,乘间欲调奸,女正色拒之,不去,〔女〕大声疾呼,邻里纷至,乃遁。〔女〕父归,呜官,官以奸未成,枷责放恶少归,驾言好成以诬女,女闻羞之,投缳死。〃这又是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毒。
  五、《神州女子新史》续续编中记爱国女学学生吴其德,跟上海公学的学生饶辅庭订了婚。后来人家说吴其德曾经跟人有性行为,饶辅庭开始多疑,吴其德就自杀了。饶这时才大后悔,乃舍身革命,做了黄花冈中的一位烈士。这同样是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毒。
  六、袁孟纯《书袁芝瑛事》(重庆《国民公报》国民文苑第四0二期)记袁芝漠〃年二十有几,丧母,犹未嫁也。父娶后母,年少于芝瑛,芝瑛事之失礼。一日,后母言其不贞,芝瑛面赪,口呐呐不能自辩。退而告其祖母曰:'儿无复以面目见人矣!'其夕遂自尽死。乌虖,芝瑛可谓知耻矣……一言之辱,以死白其志……芝瑛固知节之重于身也!乌虖烈矣!〃这更是大中特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流毒了!
  上面六个例子,无一不证明了〃泛处女主义〃已经在中国泛滥成什么样子,其不近情理的程度,甚至对非处女的已婚妇人,也完全波及。在己婚妇女中,有的为一言之〃辱〃而自杀(如秋胡妻);有的为被劝改嫁而割鼻子(如梁高行);有的割手指(如廖伯妻),有的朝脸上涂大便(如崔绘妻);有的为证明不怀二心而割耳朵(如刘长卿妻);有的被人偷看洗澡而上吊(如王凝妻);有的被人拉了一下手腕就大喊:〃吾腕为人所污矣!〃
  而把自己的手砍下来(如杨炯妻);有的耳闻别人说她闲话,她就割下一只耳朵来(如林国奎妻);有的在大水来时,为了不愿自己的手被救灾的人拉住,宁肯淹死(如王京娥)……这一切不近情理的〃节烈〃举动,哪一件不是受了观念的害、中了观念的毒?
  所以我说,这些统统都是〃泛处女主义〃的泛滥结果,这种〃主义〃的过度泛滥,自然就会把任何抽象的、实际的或偶然的无妄之灾,都当成了〃断臂自矢〃或〃痛不欲生〃的条件,都认定有伤她的尊严,都咬定那是〃羞〃、是〃辱〃、是〃耻〃、是〃无面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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