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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女性男性女性伊排与卡波塔结婚其子女为慕里与玛塔孔博与玛塔结婚其子女为库比与卡波塔慕里与布塔结婚其子女为伊排与伊帕塔库比与伊帕塔结婚其子女为孔博与布塔
若按这些世系推算,便可看出,在女系方面,卡波塔是玛塔的母亲,而玛塔又是下一代卡波塔的母亲;同样,伊帕塔是布塔的母亲,而布塔又是伊帕塔的母亲。男性各婚级的关系与此相同,但由于世系是由女系传袭的,所以卡米拉罗依诸部落自己溯源于两个假定的女性祖先,这两位祖先便为两个原始的氏族奠定了基础。我们更进一步探究这些世系,就会发现每一个婚级的血统都传到了所有的婚级。
虽然每个人都具备上述各婚级名称中的一个名称,但要知道,每个人另外还有其自身的个人名字,这种情况在蒙昧人部落当中和野蛮人部落当中都是很常见的。我们对这种以性为基础的组织研究得愈细致,就愈会感觉到蒙昧人的这一成就非常值得注意。当这种组织一旦建立并沿袭了几代以后,它就强有力地控制住社会,以致难于改变。要取代这个制度,就需要一种类似的、但更高级的制度,而且需要几百年的时间;特别是,如果要使同居制度的范围由此而缩小的话就更需要这样。在婚级之上,很自然地产生了作为更高一级组织的氏族组织,氏族组织并没有改变婚级制,而只是把婚级原封不动地包括于其内。我们从这两种制度的关系来看,从氏族之不发达来看,从婚级制受到氏族的侵蚀而处于不健全的状态来看,从婚级仍然是基本组织单位这一事实来看,都可以证明氏族组织在时间顺序上是后起的制度。下文将对上面的结论加以阐明。
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将氏族与婚级的关系排列出来,就会理解氏族的构成了。婚级是按彼此所定名的兄弟和姊妹来配对的;而氏族本身则是通过婚级来配对的,其关系如下:
氏族男性女性男性女性1。鬣蜥氏全部成员属慕里和玛塔,或属库比和卡波塔2。鸸鹋氏全部成员属孔博和布塔,或属伊排和伊帕塔3。袋鼠氏全部成员属慕里和玛塔,或属库比和卡波塔4。袋狸氏全部成员属孔博和布塔,或属伊排和伊帕塔5。负鼠氏全部成员属慕里和玛塔,或属库比和卡波塔6。黑蛇氏全部成员属孔博和布塔,或属伊排和伊帕塔
子女与某一氏族的关系,可以从婚配规则表明出来。例如,鬣蜥氏的玛塔必须与孔博结婚,她的子女就是库比和卡波塔,而且必然都属于鬣蜥氏,因为世系是按母系下传的。鬣蜥氏的卡波塔必须与伊排结婚,她的子女就是慕里和玛塔,而且也必然都属于鬣蜥氏,理由同上。同样,鸸鹋氏的布塔必须和慕里结婚,她的子女就是伊排和伊帕塔,都属于鸸鹋氏。鸸鹋氏的伊帕塔必须和库比结婚,她的子女就是孔博和布塔,也都属于鸸鹋氏。这两个氏族就是这样将其所有女性成员的子女继续保留作为本氏族的成员而得以维持下去。其他每一个氏族在各方面均与此相同。我们会看出,从理论上说,每一个氏族都是由两个假定的女性祖先的后裔组成的,每一个氏族都包括八个婚级中的四个婚级。看来很可能在最初的时候,本来只有两个男性婚级和两个女性婚级,在婚配权上彼此交错分配;后来这四个婚级又再分为八个了。婚级是一种早于氏族的组织,所以婚级很明显地是分配在各氏族之内,而不是由氏族分割形成的。
而且,因为我们看到鬣蜥氏、袋鼠氏、负鼠氏这三个氏族在其所包括的婚级方面彼此完全吻合,所以推证这三个氏族系由一个原始氏族分化而成。鸸鹋氏、袋狸氏、黑蛇氏这三个氏族的关系与上面三个氏族恰恰一样,推论亦自相同。由此,将这六个氏族还原,本来便只有两个氏族彼此有相互通婚之权,但在本氏族内则不得通婚。这一点,根据下面的事实也可得到证明,那就是:前三个氏族的成员原先本不许互相通婚,后三个氏族的成员原先也是不许互相通婚的。当三个氏族原先还是一个氏族的时候,在本氏族内是禁止通婚的,等到它们分化出来以后,虽然氏族的名称各异,而它们的世系却是同源,所以仍根据旧的理由禁止彼此之间的通婚。我们在下文即将谈到,在塞内加—易洛魁人当中所见到的现象与此完全一致。
因为只有规定的婚级才许互相通婚,所以当原先还只有两个氏族的时候,这一个氏族中一半的女子在理论上都是另一个氏族中一半男子的妻子。当这两个氏族分化为六个氏族以后,按照氏族制度主要的优点,凡是不同氏族即可有通婚的便利,但是由于存在着婚级以及上述的限制,所以这种便利虽不说完全被取消,至少也受到了阻碍。其结果是,除了兄弟姊妹之间不得直接通婚以外,在同血统范围内世代不断地交互通婚。如果氏族能够把婚级彻底废止,那么这种弊病便会大大地消除了。①婚级组织的产生似乎只是针对着一个目的,即为了取缔兄弟姊妹之间的互婚,这或许可以作为解释这一制度起源的理由。但是,除了这个特别可憎的行为以外,它就没有考虑到其他,因此它就保留下一种可以说是令人嫌恶的同居制度,而且还使这种制度成为定型。
第二部分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4)
我们还要注意到,原来的婚级组织已经出现了一种改革,这是有利于氏族的改革,它说明即将出现一个向氏族真正理想推进的运动。这种改革体现在下面两个项目上:其一,允许三氏族一组内的各氏族在一定限制范围内相互通婚;其二,早先不许通婚的婚级现在可以通婚了。因此,鬣蜥氏的慕里原来只许和另一组三氏族中的布塔结婚,现在他可以和属于袋鼠氏的旁系姊妹玛塔结婚了。同样,鬣蜥氏的库比现在可以和属于袋鼠氏的旁系姊妹卡波塔结婚。鸸鹋氏的孔博现在可以和黑蛇氏的布塔结婚,鸸鹋氏的伊排现在可以和黑蛇氏的伊帕塔结婚:这都违反了原来的限制。似乎是这样:三氏族一组中每一氏族的每一个男性婚级现在得以在同组其他两氏族中增加一个通婚的女性婚级,而以前是不许和这个婚级通婚的。不过,从斐孙先生寄来的札记中却看不到有一种像我所叙述的这么充分的变革。①
这种改革如果不是有助于打破婚级制度,显然必定会成为一个退化的运动。就我们所能观察到的种种现象来看,卡米拉罗依部落的进步途径是从婚级制走向氏族制,随之而来的趋势是使氏族代替婚级而成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在这个运动当中,起抵制作用的因素是那阻碍光明的同居制度。如果不缩小同居制度的范围,社会就不可能进步;同样,如果婚级制及其所授予的特权继续保持其充分的生命力,则同居制度的范围也就永远不可能缩小。与这些婚级有关的同居权是压在卡米拉罗依人身上的重担,他们如果不从这个重担下求得解放,那么,他们就会停留在与他们被发现时的情况大致相同的状态中,再持续数千年之久。
夏威夷人的伙婚制表明一种与此颇为类似的组织形式,这将在下文加以说明。不论何处,只要发现中级或低级蒙昧社会的地方,我们就看到一种整个群体与另一群体之间的婚姻(群体的界限由习俗规定),这种婚姻制度或者处于完备的形态下,或者只保留一些痕迹,而这些痕迹却毫无疑问地表明,当人类历史处在这个阶段时,这乃是一种正规的婚姻制度。这种群体在理论上是大是小,这无关紧要,因为,在他们的处境下,对于按照这种风俗共同生活的群体的大小反正需要加以实际的限制。然而,如果我们发现共夫共妻制是蒙昧状态下的一个规律,并因此而成为蒙昧社会的基本情况,那么,我们就会得出肯定的推论,断定我们自己的祖先处于蒙昧阶段时也分享过人类的这一共同经验。
我们从这种风俗习惯中找到了说明蒙昧人境况低劣的理由。若不是在地球上的一些孤僻地区留下若干蒙昧人来证实整个人类早期状态的种种情况,那么,我们对于当时状况就不可能形成任何明确的概念。由此立刻得出一个推论,即:人类的各种制度是按前后相连的进步顺序建立起来的,其中每一项都体现了一种不知不觉的改革运动的结果,这种运动旨在使社会摆脱现存的弊病。人类在这些制度上消耗了许多的岁月,要想正确理解这一点就必须从上面的观点来研究这些制度。我们不能认为澳大利亚的蒙昧人现在正处在发展级梯的底层,因为他们的技术和制度虽然很落后,但却决不是最原始的。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假定他们是从一种较高级的状况退化下来的,因为对于这样一种假说,人类的实际经验不曾提供过任何可靠的根据。我们可以承认某些部落和民族在体力和智力方面确曾有过退化现象,其理由也为人所共知,但这些退化现象从来没有阻碍过人类总的进步。人类知识和经验中的一切事实都倾向于证明人类整体是从一种低级状况不断地向高级状况前进。蒙昧人借以维持生活的技术,其持续时间之长久实可惊人。他们在没有用更高级的技术取代以前,一直保持原有的技术,从未消失过。凭着这些技术的运用,凭着从社会组织中所获得的经验,人类循着发展的必然规律向前迈进,虽然他们的进步在数百年中也许不大觉察得出来。尽管有些部落和民族由于他们的文化生活崩溃而归于灭亡,但无论就全人类而言还是就个人而言,都同样是在向前迈进。
澳大利亚人的婚级制提供了第一个实例,而且就作者所知也是惟一的实例,我们通过这个实例才能看到氏族最初是怎样组成的,甚至由此看到了一种早于氏族的、其原始程度乃至以性为基础的组织。婚级制似乎让我们瞥见了邻近于原始状态的社会。在其他部落中,氏族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