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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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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人假如一直没有被我们发现,也许再过几千年还是不能推翻婚级制;同时,地位比他们有利的大陆上的部落却早已使氏族组织臻于完备,并随后沿着顺序相承的阶段把这种制度向前推进,终于在进入文明社会以后把氏族抛弃了。凡足以说明顺序相承的各种社会组织,如以性为基础的组织、以亲属为基础的组织等等之兴起的事实,在民族学上均具有极高的价值。如果我们要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人类早期历史的原貌,那么,最渴望知道的莫过于这类事实所表达的内容了。    
    在波利尼西亚部落中,不知道有氏族这种组织,但从夏威夷人的伙婚风俗中却看到一种与澳大利亚人的婚级相似的制度的痕迹。绝对不以旧有的知识和经验为凭借的原始观念必然为数很少。假如我们能把人类的一切观念归纳起来,使之简化成一些毫无凭借的原始观念,则其数目之微少将会令人惊异不置。可见人类进步的方法乃在于推陈出新。


第二部分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5)

    通过这些事实来看,近代文明中的某些赘疣,如摩门教①之类,不过是古老的蒙昧文化留在人们的脑海中尚未被清除的残余而已。我们的大脑与往古的蒙昧人、野蛮人的头颅中从事活动的大脑是同样的,这是靠代代相传保存下来的。这副大脑传到今天,已经被它在中间时期为之忙碌不已的思想、愿望和感情填塞得满满的了。就是这同一副大脑,随着世世代代经验的培养,变得比从前更老练了,也更大了。野蛮社会的精神处处露头,就是因为这副大脑频繁地重现它的古代癖性。这些都可以解释为一种精神的返祖现象。    
    人类的一切主要制度都是从早期所具有的少数思想胚胎进化而来的。这些制度在蒙昧阶段开始生长,经过野蛮阶段的发酵,进入文明阶段以后又继续向前发展。这些思想胚胎的进化受着一种自然逻辑的引导,而这种自然逻辑就是大脑本身的一个基本属性。这项原则在所有的经验状态下,在所有的时代中,都非常准确地发挥其作用,因而它的结果是划一的,是连贯的,并且其来龙去脉也有迹可寻。单凭这些结果就立刻会得出人类同源的确证。在各种制度、各项发明和发现当中所反映出来的人类心智史,可以认为是一个纯种的历史,这个纯种通过个体传流下来并依靠经验而得到发展。原始的思想胚胎对人类的心灵和人类的命运产生过最有力的影响,这些思想胚胎中,有的关系到政治,有的关系到家族,有的关系到语言,有的关系到宗教,有的关系到财产。它们在遥远的蒙昧阶段都曾有一个明确的起点,它们都有合乎逻辑的发展,但是它们不可能有最后的终结,因为它们仍然在向前发展,并且必须永远不断地向前发展。第二章易洛魁人的氏族    
    氏族组织———氏族组织的普遍流行———氏族的定义———以女性为本位的世系是原始的规则———氏族成员的权利、特权和义务———选举及罢免氏族首领和酋帅的权利———在本氏族内互不通婚的义务———氏族成员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相互援助、保卫和代偿损害的义务———给氏族成员命名的权利———收养外人为氏族成员的权利———共同的宗教仪式,此条存疑———一处氏族公墓———氏族会议———氏族以动物命名———一个氏族的人数    
    我们在前面已经提过,人类的经验只产生两种政治方式,这里使用方式一词系就其科学意义而言。这两种方式都是明确的、有系统的社会组织。第一种,也就是最古的一种,我们称之为社会组织,其基础为氏族、胞族和部落。第二种,也就是最晚近的一种,我们称之为政治组织,其基础为地域和财产。按照第一种方式建立了氏族社会,在氏族社会里,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个人与氏族、部落的关系来体现的。这些关系纯粹属于人身性质。按照第二种方式组成了政治社会,在政治社会里,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个人与地域的关系来体现的,所谓地域,即乡、县和国。这些关系纯粹属于地域性质。这两种方式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一属古代社会,一属近代社会。    
    氏族组织给我们显示了人类的一种时代最古、流行最广的制度。无论亚洲、欧洲、非洲、美洲、澳洲,其古代社会几乎一律采取这种政治方式。氏族制度是社会赖以组织和维系的手段。它开始于蒙昧阶段,经过野蛮阶段的三个期,一直保留到政治社会建立时为止,而政治社会的建立则是文明伊始以后才有的事。希腊人的氏族、胞族、部落和罗马人的氏族、库里亚〔胞族〕、部落,在美洲土著的氏族、胞族、部落中找到了与它们相似的组织。同样,爱尔兰语的塞普特(sept)、苏格兰语的克兰(clan)、阿尔巴尼亚语的弗腊腊(phrara)、梵语的伽纳斯(ganas),所指的组织都与美洲印第安人的氏族相同,我们通常即以克兰称印第安人的氏族,这种对比的例子用不着再多举了。就我们的知识范围所及,这种组织流行于整个古代社会,遍及于各大洲,并由那些进入文明之域的部落把它带到有史时期。不仅此也,不论在何处所见到的氏族社会,其结构组织与活动原则都是一致的,不过随着人民的进步发展由低级状态转变为高级状态而已。这样的转变显示了同一种原始观念的发展历史。    
    拉丁语之gens,希腊语之γενοs,梵语之ganas,本义均指亲属而言。它们分别含有本语言中的gigno,γιγνομαι和ganamai等词的相同成分,这三个词的意义为生殖;gens等词从而也就暗示一个氏族的成员们有着直接的共同世系。因此,氏族就是一个由共同祖先传下来的血亲所组成的团体,这个团体有氏族的专名以资区别,它是按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它只包括共同祖先传下来的一半子孙。在往古时代,世系一般均以女性为本位;凡是在这种地方,氏族是由一个假定的女性祖先和她的子女及其女性后代的子女组成的,一直由女系流传下去。当财产大量出现以后,世系就转变为以男性为本位;凡是在这种地方,氏族就由一个假定的男性祖先和他的子女及其男性后代的子女组成,一直由男系流传下去。现在我们各家的姓氏就是以男性为本位并由男系流传的氏族名称的遗存。近代的家族,由它的姓氏可以看出,是一个无组织的氏族;亲属的联系已经被打破,到处散布着它的成员,正如同到处遇见该姓氏一样。    
    在上面提到的那些民族当中,氏族均表现为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从远古以来即已流行,其起源之古乃至我们追溯到杳茫的年代也无从探究。这也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的基本组织单位,它是古代社会的基础。这种组织并非仅见于说拉丁语、希腊语和梵语的部落中,不过因为这些部落而成了如此引人注目的组织罢了。在雅利安系的其他民族中,在闪族、乌拉尔人和土兰尼亚人中,在非洲和澳洲部落中,在美洲的土著中,我们都发现有氏族组织。


第二部分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6)

    我们需要首先注意的是,对于氏族的基本结构及其功能、权利与特权所作的一种解释;然后,尽量广泛地探索人类各部落、各民族中氏族的情况,加以比较,来证明这种组织的基本一致性。这样,我们就会认识到,我们必须把氏族看做是人类的一个原始组织。    
    氏族制度随着人类的进步而经历了它本身演变的几个顺序相承的发展阶段,由其原始形态递变到其最终形态。这些演变主要限于两个方面:第一,按照原始的规定,世系是由女性下传的,如易洛魁人那样;最后转变为由男性下传,如希腊氏族和罗马氏族那样。第二,在原始阶段,氏族成员死后,其遗产由本氏族成员继承,后来改为由死者的同宗亲属继承,最后转变为由其子女继承。这些改变看去似乎无关紧要,实际上却表现了社会状况的重大改变,同时也表现了长足的进步。    
    氏族组织起源于蒙昧阶段,持续于野蛮阶段的三个期,最后在较先进的部落中,当人们达到文明阶段时,终于站不住脚了,因为它不能满足文明阶段的要求。在希腊人和罗马人当中,政治社会继氏族社会而起,不过这是文明开始以后的事。从此,乡区(或相当于乡区的市区)及其固定的财产以及它所拥有的、组成政治团体的居民,成为一种截然不同的新政治制度的基本单位和基础。政治社会组成以后,氏族这一历来遵守的古老组织以及由它所发展出来的胞族和部落,便逐渐趋于消灭。我在本书中,即将致力于探索氏族组织的发展过程,上溯其起源于蒙昧阶段,下迄其崩溃于文明阶段。要知道,人类某些部落当处于蒙昧阶段时正是在氏族制度下升入野蛮阶段的,而且,其中的若干部落当处于野蛮阶段时也是在氏族制度下升入文明阶段的。氏族制度把一部分人群从蒙昧阶段带进了文明阶段。    
    对于这种组织,我们可以很成功地根据它在许多部落和种族中的现存形态以及历史形态两者来进行研究了。在这样一种研究中,最好先从它的原始形态着手,然后再从先进的民族中探究其顺序相承的变迁,以便于发现这种组织的变化以及引起变化的原因。因此,我要从现存于美洲土著中的氏族着手研究,在这些土著中可以见到氏族的原始形态;而且,要从他们身上来研究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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