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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易洛魁人的部落(3)
任何一个地方,如果能逐渐发展到人口过量从而成为一个移民运动的发源地,那就必然在生活资料方面特别富裕。在北美洲,这样的天然中心为数是很少的,屈指可数者只有三处。第一是哥伦比亚河谷地带,在人们尚未种植玉蜀黍及其他作物以前,这个地方所提供的生活资料,其数量之多,品种之繁,实为全球之冠;①第二是苏必利尔、休伦和密执安三湖之间的半岛,这里是鄂吉布瓦人所居之处,也是许多印第安部落的发祥地;第三是明尼苏达州的湖泊区,现在的达科他部即发祥于此。北美洲只有这几个地区可以称之为生活资料的天然中心和过量人口的天然发源地。我们有理由相信明尼苏达在被达科他人占领以前曾经是属于阿耳贡金人的一部分领域。人们学会了种植玉蜀黍及其他作物以后,自倾向于过定居生活,并拘囿于较小的地域内,而人口也将增多;但是,这并没有能把控制美洲大陆之权转让给那些最先进的、几乎完全以耕种度日的村居印第安部落之手。在那些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主要部落中,园艺流行因而使他们的情况大为改善。当北美洲被发现之时,这片辽阔的地域正被他们以及无园艺印第安部落所占据,他们这批人正不断地充斥于该大陆的各地。①
部落和方言的增多,成为土著间不断发生战争的根源。一般而言,相持最久的战争总是在不同语系的部落之间进行的,如易洛魁人与阿耳贡金人的战争、达科他人与易洛魁人的战争即是。反之,阿耳贡金人与达科他人彼此一般相安无事。否则,他们就不会占据相邻的地域了。易洛魁人却是一个最恶劣的例外,他们对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部落伊利部、中立部、休伦部和苏斯魁罕纳部进行了一场歼灭性的战争。操同一语系方言的各部落之间可以凭口语交涉,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他们也知道,彼此同宗,原是天然的盟友,理当互相依靠。
一个地区的人口数,要受该地所产生活资料总量的限制。当人们主要依靠渔猎为生时,维持一个小部落的生活就需要一片辽阔的地域。在渔猎之外增加了淀粉食物以后,一个部落所占有的地面按人口比例来说仍然是很大的。纽约州的面积为四万七千平方英里,其所容纳的印第安人,包括易洛魁人和哈得孙湾东岸及长岛上的阿耳贡金人,包括该州西部的伊利部和中立部,从来不曾超过二万五千之数。以氏族为基础而根据人身关系建立起来的政府不可能发展充分的中央权力来适应和控制不断增加的人口,除非他们彼此之间保持相当的距离。
在新墨西哥州、墨西哥和中美的村居印第安人中,一个狭小地区人口的增长并未妨碍分化的过程。每一个村落通常就是一个独立的自治团体。如几个村落共沿一条河流而彼此邻近,其居民往往出自同源,而且他们或者处于同一部落政府之下,或者处于同一联盟政府之下。单就新墨西哥州而论,约有七种语系,每一语系又分若干种方言:在1540—1542年科罗纳多远征之时,发现的村落数目很多,但都很小。在锡博拉、图卡扬、奎维腊和赫墨兹各发现七个村落,在提格克斯发现十二个村落,①此外还发现一些语言接近的居民团体。每一个团体是否结成联盟,这一点没有记载。摩基的七个村落(即科罗纳多远征时的图卡扬村落)据说现在是结成联盟的,当它们被发现时或许即已如此。
上述的例子所证明的分化过程在美洲土著中已经进行了数千年之久,就我们所知,仅仅在北美已经发展出四十种语系,每一种语系分为许多种方言,其数目与独立的部落数相等。他们的经验大概只是重复亚洲、欧洲和非洲部落处于相应状况下的经验。
根据以上的观察,显而易见,美洲印第安人的部落是一种极其简单而落后的组织。组成一个部落只需要几百人,充其量几千人,使这个组织在加诺万尼亚族系中处于受尊重的地位就行了。
现在再来谈谈印第安部落的功能和属性,可以按照下列各项一一讨论:(一)具有一块领土和一个名称。(二)具有独用的方言。
(三)对各氏族选出来的首领和酋帅有授职之权。(四)对这些首领和酋帅有罢免之权。(五)具有一种宗教信仰和崇拜仪式。
(六)有一个由酋长会议组成的最高政府。(七)在某些情况下有一个部落大首领。
关于上述各项部落属性只需略述一下就够了。
(一)具有一块领土和一个名称他们的领土包括他们实际居住的地域,还包括他们在渔猎时足迹所到的周围地区那么大的范围,同时也得是他们有能力防御其他部落侵入的范围。如果他们的紧邻是操不同语系方言的部落,那么在双方领土之间,就有一片广阔的边区是中立地带,不属于任何一方。但如果彼此是操同一语系方言的部落,则这个间隔地带比较狭小,也不是划分得那么清楚。像这样划分得不大完善的地域,无论大小,都是属于各部落所分有的领土,别的部落承认如此,本部落也就视为自己的领土而保卫之。
一个新部落到了适当的时候就开始有一个名称以资区别,从通常所见的名称的特征来看,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名称必定是根据偶然事件取得的,并不是费心思想出来的。例如,塞内卡部自称为“崇丘之民”(Nun…da′…w…o…no〔农…达…瓦…鄂…诺〕),图斯卡罗腊部自称为“著衬衣之民”(Dus…ga′…o…weh…o…no′〔杜斯…加…鄂…韦…鄂…诺〕),锡塞顿部自称为“泽中之村”(Sis…se′…to…n〔锡斯…塞…托…宛〕),鄂加拉拉部自称为“移营者”(O…ga…lal′…l〔鄂…加…拉耳…拉〕),奥马哈部自称为“上游之民”(O…m′…h〔奥…马…哈〕),衣阿华部自称为“沾尘之鼻”(Pa…ho′…cha〔帕…荷…查〕),明尼塔里部自称为“远来之民”(E…nǎt′…z〔厄…奈特…察〕),切罗基部自称为“伟大之民”(Ts…lo′…kee〔蔡…洛…基〕),邵尼部自称为“南人”(S…wan…w…kee′〔萨…宛…瓦…基〕),摩黑冈部自称为“海滨之民”(Mo…he…kun…e…uk〔摩…黑…昆…厄…乌克〕),奴隶湖的印第安人自称为“低地之民”(Acha′…o…tin…ne〔阿…查…鄂…廷…内〕)。在墨西哥的村居印第安人中,索契米耳卡部自称为“花籽之族”,察耳卡部自称为“口民”,特帕内坎部自称为“桥民”,特兹库坎部或库耳华部自称为“弯曲之民”,特拉斯卡拉部自称为“面包之民”。①当欧洲人开始在北美殖民时,他们所听到的印第安部落名称往往不是直接得自各部落本身,而是得自旁的部落,旁的部落所给予的称呼同本部落自称不符合。因此,现在写入历史的许多部落名称并不是他们自己所承认的。
第二部分易洛魁人的部落(4)
(二)具有独用的方言部落和方言大体上是范围一致的,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出现例外。比如达科他人的十二个团体现在可以称之为十二个部落,因为它们的利益和组织都不相同,它们曾经过早地被迫分离,因为美国人侵入了他们的原居地,把他们赶到了平原上。他们以前保持着极其亲密的关系,所以在密苏里河沿岸时只开始形成一种新的方言,即提顿方言,这种方言的母语就是密西西比河流域的部落所用的伊桑提方言。几年以前,切罗基部有过二万六千人,在美国境内所曾见到的说同一种方言的印第安人以此为最多。但在佐治亚州的山区,已经出现了一点语言分歧,不过还不足以另立为一种方言。其他类似的例子也能找到几个,但无论如何不能打破土著时代的一般规律,即:部落与方言范围等同。鄂吉布瓦部大体上仍处于无园艺阶段,他们的人口现为一万五千人,操同一种方言;达科他部落合计约有二万五千人,他们操两种极为接近的方言,已如上述。这些部落都是特别大的。在美国和英属美洲境内,按各部落人口平均统计,每一部落不超过两千人。
(三)对各氏族选出来的首领和酋帅有授职之权在易洛魁人中,凡被选为酋长者必待得到酋长会议授职以后才能正式担任此职。因为部落会议是由各氏族的酋长们组成的,它有维护共同利益之权,所以,把授职的功能委托给部落会议显然是合理的。但是,自从组成部落联盟之后,“推举”首领或酋帅的权力就从部落会议转到了联盟会议之手。如果我们将各部落作为整体来全面研究它们有关授职方式的习惯,那么,现在所能得到的资料还不足以说明问题。这是在我们充分阐明印第安部落的社会制度以前需要作深入研究的许多问题中的一个。在墨西哥以北的各部落中,首领和酋长的职位普遍都由选举产生;至于本大陆的其他地区,是否毫无疑问地一律遵守这个规律,尚有待于充分的证据。在特拉华部中,每一个氏族有一个首领(S…ke′…m〔萨…克…玛〕),他的职位由本氏族世袭。此外还有两个普通的酋帅和两个军事酋帅———由此,三个氏族共有酋长十五名———他们共同组成部落会议。在鄂吉布瓦部中,每一个居住地区总有某一个氏族的成员占绝大多数。每一个氏族有一个首领,其职位由本氏族世袭,此外还有几个普通酋帅。如果某一个氏族的许多成员聚居在一地,也会见到有类似的组织。酋帅的数目没有一定的限制。在各个印第安部落中,关于首领和酋帅的选举,无疑地有着一套固定的仪式,不过我们从未收集过这方面的资料。这是值得我们去了解的。我们将在下一章中说明易洛魁人“推举”首领和酋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