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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材-第1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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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海事赔偿限制性债权。海事赔偿限制性债权,是指有关责任主体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可以进行责任限制的海事债权。我国海商法规定,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属于海事赔偿非限制性债权或者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法限制赔偿责任:(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法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的赔偿请求。但是如果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三)海事赔偿非限制性债权。海事赔偿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主体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规定不能享有责任限制利益的债权,它是限制性债权的例外。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一般都规定,救助报酬、船方共同海损分摊、船员工资、因油污及核能损害引起的索赔都属于非限制性债权。我国海商法规定的非限制性债权有:(1)对救助款项或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2)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如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1976年议定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3)我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
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赔偿请求;(4)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该项法律规定了高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限额。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是指责任主体依法享有的对所有限制性债权的最高赔偿额。确定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方式有金额制、船价制、委付制和执行制等。我国海商法采用金额制,即按照船舶总吨位的大小计算责任限额。在责任限额的计算上分三种情况:
   1.300总吨以上的船舶的责任限额,人身伤亡分为5个等级,非人身伤亡分为4个等级。
   船舶总吨位(吨)
   人身伤亡(计算单位)
   非人身伤亡(计算单位)
   300…500
   333000
   167000
   501…3000
   每
   吨
   增
   加
   500
   167
   3001…30000
   
   333
   
   30001…70000
   
   250
   125
   超过70000的部分
   
   167
   83
   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 500吨的船舶计算。
   依照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部分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在不影响该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非人身伤亡中的其他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2.300总吨以下的船舶按照《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计算责任限额。
   3.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6 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5 000 000计算单位。我国港口之间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计算。
   以上赔偿限额适用于特定场合发生的事故引起的,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和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请求的总额。享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人,就同一事故向请求人提出反请求的,双方的请求金额应当相互抵消,赔偿限额仅适用于两个请求金额之间的差额。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指船舶发生重大海损事故后,被初步认定负有责任并申请责任限制的人,向有权受理责任限制索赔诉讼的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申请设立的一项基金。
   根据规定,责任人要求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在有人身伤亡、非人身伤亡、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时,一般应当分别设立人身基金、财产基金、旅客人身伤亡赔偿基金。基金数额分别为我国海商法规定的一般人身伤亡、非人身伤亡、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规定的限额,加上自责任产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基金应该在索赔人之间依其对该基金数额确立的索赔款按比例分配。旅客人身伤亡赔偿基金用于清偿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在人身伤亡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同时发生时,如果人身伤亡赔偿基金不足以赔偿实际发生的人身伤亡的索赔总额,则不足部分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非人身伤亡赔偿基金中按比例受偿。
   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法律适用问题
   1.海难救助强调“无效果,无报酬”。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得到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2.单独海损不存在损失分摊,只有成立共同海损,才存在损失分摊。
   3.只有海事赔偿限制性债权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非限制性债权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同时应当注意一般人身伤亡、非人身伤亡、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时的顺序。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十、十一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七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1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九章。
   5、《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宁波市外海航运公司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设立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年12月7日法函〔1995〕160号)。
   8、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9、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救助合同格式。
   10、劳氏救助标准合同格式。
   
   复习思考试题
   1.简述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
   思考提示:救助标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救助标的处于真实危险中。
   2.如何确定海难救助款项?
   思考提示:“无效果,无报酬”是确定海难救助报酬的主要原则。救助报酬额的确定。确定救助报酬额,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救助成效、危险的性质和程度等各项因素,但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3.(1999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三第40题)“天伦”号货轮从香港至日本的航行中因遇雷暴天气,使船上部分货物失火燃烧,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灭火,命令船员向舱中灌水,由于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雇拖轮将〃天伦〃号拖到避难港。下列选项哪个不应列入共同海损?
   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                       B.失火烧毁的货物 
   C.为将〃天伦〃号拖至避难港而发生的拖航费用   D.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
   思考提示:如何确定共同海损的范围,答案B。
   4.如何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和分摊金额?
   思考提示: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具体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先计算共同海损损失率,再计算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
    5.简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
   思考提示:包括能够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海事赔偿限制性债权、海事赔偿非限制性债权、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等内容。
    6.试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及其法律后果。
   思考提示:在我国,由对海损事故负责任的人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基金应该在索赔人之间依其对该基金数额确立的索赔款按比例分配。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请求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1 《汉书·食货志》(下)。
2 《白虎通义》。
3 《商君书·垦令》。
4 张国键:《商事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20页。
5 李宜琛:《民法总则》,台湾中正书局1977年版,第20页。
6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3页。
7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2页。
8 转引自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9《法国商法典》,金邦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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