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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材-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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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有关公司年终审计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有关股东责任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概述
   (一)外国公司的概念。外国公司是相对于本国公司而出现的概念,依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在国外设立,因其所依据的登记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不一,导致这种设立的情况较为复杂。从公司籍角度看,为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
   外国公司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通常以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简言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的资格的机构。
   (二)外国公司的法律特征。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主要有以下特征:
   1. 由外国公司在中国申请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人是外国的公司。
   2. 依中国法律设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依据是中国的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3.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成立的目的是从事经营活动。
   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从属于某外国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一切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通常以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形式出现。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与清算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二)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有些国家实行准则主义,即依法直接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即可营业;而有些国家则实行许可主义和核准主义,即经东道国政府主管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我国就采取这种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1.审查批准程序。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登记证书及有关文件。主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时提交的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分支机构所属公司的名称、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所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业务范围、经营方式、拟向其拨付的营运资金数额、设立地区、经营场所等。
   其他有关文件主要包括:由该外国公司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有关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其副本;由同该外国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书;该外国公司委任分支机构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授权书和负责人的简历;该外国公司最近2年或若干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验证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外国公司在中国营业的计划书等。
   2.登记程序。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由该外国公司指定在中国境内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或者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其登记程序原则上与中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相同。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审批机关签发的批准证书;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时的全部文件。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或驳回登记申请。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分支机构成立的日期。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是指业已成立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撤销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活动并着手处理其未了事务的行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外国公司自行撤销其分支机构。其主要原因是:(1)该分支机构完成了在我国从事投资和经营的预定目标;(2)外国公司无意在我国继续投资经营;(3)其分支机构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4)其分支机构在我国遭受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5)因其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等原因,该外国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向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其分支机构,经获准后予以撤销。
   2.外国公司被依法解散。当外国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其本国以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强制解散时,或者因出现合并、分立、经营期限届满、经营目的实现、股东决议解散、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等原因无法存续而解散时,外国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也必须随之解散并进行清算。
   3.外国公司向我国主管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证书被撤销。当外国公司向我国主管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证书被撤销时,依据该批准证书设立的分支机构随之丧失存在的法律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审批机关的通知,吊销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取得的营业执照,并责令其撤销。
   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无故歇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5.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这是指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违反中国的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金融、财税、外汇、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关闭而予以撤销的情形。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其撤销,便丧失了在我国境内继续营业的能力,为保护债权人、雇员和我国国家利益,按照《公司法》第198条的规定,必须依法进入清算程序。
   所谓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是指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后,为终结其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了结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对其债权债务所为的清理处分行为。
   按照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或获准撤销后,应成立清算组,清理其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订清算方案,报中国主管机关确认。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清算期间,不得基于非清算目的处分其财产,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将分支机构的财产以任何方式转移至中国境外。
   分支机构的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按顺序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其债务。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欠债务时,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该外国公司在其本国被宣告破产,则对其分支机构享有债权的我国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参加对该外国公司的清算。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清算完毕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由登记机关发布公告,缴销营业执照。此后方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中国境外。
   
   【法律适用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在实务中,可以从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入手。该条规定,涉及到了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人数,股东出资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公司住所,以及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等问题。
   然后,再根据公司法第24条之规定,确定股东人数;根据公司法第26、27、28、29、30、31条等规定,明确对于公司资本的具体要求;根据公司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名称并办理预先核准手续;根据公司法第10条之规定确定公司住所;根据公司法第2章第2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公司的组织机构。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对股东承担一定的义务,具体的义务可参考公司法第32、33条的规定。
   3.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问题,首先要了解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原则性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再通过对公司法第72条第2、3款,第73、74、75、76条,进一步了解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4公司转投资,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解决实务中的问题时,应重点了解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
   5.关于一人公司,首先要了解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一人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对于一人公司的具体要求,可参见公司法第58、59、60、61、62、63、64条的相关规定。
   6.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同类机构的设置有所不同。关于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立及职权,可参见公司法第2章第4节的相关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是其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中都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董事会成员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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