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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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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残酷引起与预防犯罪的目的本身相矛盾的两个有害的后果。第一后果就是,保持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必须的均衡性是困难的,因为无论富有发明能力的残忍性能将刑罚分为多少种和多少样,但总不能超过人体的感受性的界限。如果达到了这个界限,那么对于那些更加有害的和骇人听闻的犯罪,就会找不到预防这些犯罪所必需的适当的刑罚。第二个有害的后果就是,残酷的刑罚甚至能产生使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形。对于人们来说,无论是善或者是恶,都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对于人类来说,对于残酷的情景,只能是暂时狂怒的代现,但不能象法律那样成为一个固定不变的体系。如果法律确实残酷,那么它们或者将被修改,或者产生不可避免的不受处罚的情形。
当人们在历史上读到那些自命为聪明人的人物怀着冷酷的心情所发明和采用的那些野蛮的和无益的折磨人的方法的时候,谁还能不由于惊心动魄而发抖呢?当人们看到对少数人总是善良而对多数人总是加以迫害的法律有意识地造成或者容忍的灾难,迫使着成千上万不幸的人们悲观失望地回到原始的自然状态的时候,当人们看到这些不幸的人们因为胆怯、愚昧无知或者仅仅由于他们始终忠于自己的信念而竟被控告犯了不可能发生的罪行的时候,当人们看到具有同样感觉从而也具有同样欲望的人遵守着同意想出来的仪式使不幸的人们遭受缓慢的折磨以便让狂热的信徒们来娱乐的时候,谁还能不从心灵深处发出愤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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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关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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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永远也不会使人变好的、无益地滥加适用的刑罚促使我来研究这一个问题:死刑在良好的管理制度下是否是真正有益的和公正的呢?人们所拥有的杀害同类的权利又是什么权利呢?毫无疑问,它不是最高权力和法律作为根据的那种权利。最高的权力和法律不是别的,而是每个的个人自由中最微小的部分的总合,它们代表着人们共同的意志,即所有个别意志的统一,可是谁愿意让别人来处置自己的生命呢?难道说人们牺牲个人自由中最微小的一部分竟是为了进一步牺牲最宝贵的生命,这是可能的吗?即或这是可能的,那么这同人们没有权利剥夺自己的生命的观点又如何相一致呢?如果人们能够把这种权力交给他人或者整个社会,那他就应该有这种权利。
所以正如我所指出的,死刑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因此也不是一种权利。死刑是国家认为剥夺某个公民的生命是必要的或有益的时候,与该公民之间的战争。如果我能证明出,死刑既不是有益也不是必要的话,那我在保卫人类的事业方面就获得了胜利。
剥夺一个公民的生命只有根据以下两个原因,才可以认为是必要的:第一,当一个人甚至被剥夺了自由以后,他还拥有这样的联系和这样的实力,以致威胁到国家的安全;而且他的存在可能引起不利于现存政体的变革。因此,当国家归还公民所交出的自由或者失掉自己的自由的时候;或者当混乱代替了法律的无政府状态的时候,剥夺公民的生命才是必要的。但是,在法律正常统治的情况下,在政体符合于整个民族的愿望,而且对外对内部依靠实力和或能比实力更有意义的社会舆论的情况下,在政权属于真正的主权者并且财富只能够买到享乐而买不到势力的地方,我看不出有处死公民的任何必要性,但是他的死亡是制止其他人犯罪的唯一有效的手段时除外,这就是死刑可以被认为是公正的和必要的第二个根据。
各个世纪的经验表明最重的刑罚从来没有能够阻止了决心侵害社会的人们的行为,罗马的公民和莫斯科叶利萨维蒂女皇在二十年的统治时期都曾提供了范例,这位女皇曾为人民之父提供了最低限度相当于用祖国儿子的鲜血所换来的许多胜利的著名榜样。如果这种经验和榜样,还不能够使那些认为理智的语言永远是可怀疑的而只有权力的语言才是真实的人们信服的话。那么为了要了解我的论断是合乎真理的,只要考察一下人的本性就够了。
能给人们的心灵以最大的影响的,并不是刑罚的残酷,而是刑罚的持续时间,因为虽很淡薄但却重复着的印象是比强烈的但却很快就过去的刺激,更容易和更稳定地影响着我们感觉。一切有感觉的生物都是受习惯支配的。如同人的于习惯而说话,行走和动作一样,道德观念只是由于人们受到它的长期的和重复着的印象的刺激才固定在人们的心灵上。制止犯罪发生的最有效的手段,并不是处死坏人这种骇人听闻但却是一瞬间的场面,而是被剥夺自由并且变成为耕畜一样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来补偿他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的这种长期的痛苦的实例。如果我犯了这种罪的话,那我也将要长久地过着同样的牛马般的生活,这种经常的从而也是有效的提示,是比人们总觉得好象很疏远而又模糊不清的死亡观念更为强有力的。
不管死刑所造成的印象是如何的强烈,但是这种印象会很快地被遗忘,人们甚至是对待最重要的事情上也会有这样善忘情况特别是受到欲望的影响以后。一般的规律是:强烈的欲望能够一时地支配人们,因此它能把正常的人变成为柔弱的波斯人或者变成斯巴达人。但是在自由的安宁的政权下,印象应当是经常的而不是强烈的。
对大多数人来说,死刑是一种给人们看的场面,它能激起某些人带有愤怒心情的同情感。这两种感情比法律所预计的那种能使人们得到拯救的恐怖感情更能占据观众的心理。但是在采用温和的时间延续很长的刑罚的情况下,占统治地位的却是恐怖的感情,因为它是唯一能产生的感情。看来,立法者对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规定的界限,就在观众位的同情心开始比刑罚所激起的其他感情占优势的地方,这时刑罚与其说是为罪犯而执行的,还不如说是为观众而执行的。
(要使刑罚成为公正的,刑罚就不应当超过足以制止人们犯罪的严厉程度。不论犯罪能够带来什么样的利益,也没有谁经过深思熟虑之后还会同意永远失掉自由的全部自由。因此即使是为了制止最坚决的人犯罪,以终身奴役刑来代替死刑已是足够严厉的了。补充一句:终身奴役甚至比死刑更可怕。许多人都是以坚强和泰然自若的心情来对待死刑的:有的人是由于狂热,有的人是由于虚荣心(它几乎总是伴随着人们到坟墓中)有的人则是在作最后绝望的挣扎——或者死亡或者结束自己的灾难。但是无论狂热或者虚荣心在手铐和脚镣的面前,在棍棒的面前以及在枷板和铁的牢笼面前都支持不住的;这是由于绝望而犯罪的人将会见到他的苦难不是结束了而只是开始。我们的心灵宁可忍受住暴力和一时的极端痛苦,而不愿忍受长期的毫不间断的折磨,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它可以鼓起勇气来应付这一刹那间。但是为了忍受后一种折磨就是付出全力来也是不够的。执行死刑给予人民的每一次教训,都是以新的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在适用终身奴役刑的情况下,为了提供无数的经常的例子,只有一个罪就够了。如果让人们经常地看到法律威力的表现是很重要的,那么就应当在每相隔不长的时间内执行一次死刑。因此犯罪应当是经常发生的为了使这种刑罚成为有益的,必须使它不给人们造成它所应该造成的全部印象,即它应当是有益的同时又是无益的。人们会对我说,终身奴役刑同死刑是一样的痛苦,因而也是一样的残酷。我将这样来回答:如果把被奴役的全部不幸时刻都加在一起。那么奴役甚至可能比死刑还残酷的。但是这些时刻是分散在整个的生活里面的,而死刑的作用只在一刹那间便全部表现出来。奴役这种刑罚的优点也就在于,它便看到这种刑罚的人比受到这种刑罚的人还要惧怕。对于旁观者来就,所有的不幸是全部总合在一起表现出来的;而此刻的不幸却使服刑者不去想未来的痛苦。旁观者的想象力把全部的痛苦给夸大了,而忍受着这些痛苦的人却可以找到力量和安慰,这种力量和安慰是旁观者所不知道的和由于他是以自己的感受来看待不幸人的振作起来的精神因而不相信。)
对于强盗和杀人犯来说,只有绞架或车裂刑才是制止他们犯法的对策。我知道,表达自己的感情的才能是一种艺术,而这种艺术又只是受了教育才能得来的。但是即或强盗不能够很好地表达自己的行为的准则,还不能由此就得出结论说:他的行为并不遵守这种准则。请看,强盗或杀人凶手是如何考虑问题的。——这用深渊把我和富人给分开了的,而我又应当尊重的法律是些什么法律呢?富人拒绝给我向他恳求的一文钱但他为了自己辩护说。他送我去做连他自己也不知道的工作。谁制定了这些法律?是那些有钱有势的人,他们从来也没有亲自访问过穷人的可怜的茅舍,他们从来也不需要在无辜的饥饿儿童的叫喊声中和妻子的眼泪下将一块生了霉的面包分成几份。我们要粉碎对于大多数人不利,而只对于少数的悠闲的暴君有利的束缚。我们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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