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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一个人设想到他将在国公民(他曾经作为一个自由的人和他们交往过)的眼下,在被奴役和痛苦的生活中度过很多岁月,也可能是整个一生生活,如果一个人设想到自己将成为曾经保护过他的法律的奴隶,那么他把所有这些不幸同他自己的犯罪的不可知的结局,同他能够享受到犯罪果实的时间的长短比较一下。这对他来说并不是没有好处的。那些现在在他看来,是只顾眼前的牺牲者的长期的例子,能够给他造成比死刑的场面(这种场面如其说能改造人,还不如说能使人更加残酷)更强烈的印象。
死刑不可能是有益的,因为它为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如果说战争的欲望或必要性教导人们流出鲜备,那么任务在于使人们的性情变得温和的法律就不应当再提供一个多余的残酷的榜样,特别是那种悲惨的榜样,根据法律若无其事地杀人,而且奠定一定的形式和手续。我觉得,是法律作为共同意志的表现,既禁止杀人并惩罚杀人犯,同时自己又去杀人,为了防止公民杀人,自己却公开地杀人,这是荒谬的。什么样的法律是合乎真理的和最有益的呢?这就是当人们总是服从的私人利益的呼声平息下来时候或者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结合起来的时候,人人都愿意遵守和提出的那种契约和那些规则。死刑能引起什么样的感情呢?我们在人人注视着刽子手时所怀着的那种恶感和轻视中可以看出这种感情。要知道刽子手也只不过是公众意志的无罪的执行者,是促进公共福利的善良人,他和在对外方面保卫着国家安全的勇敢士兵是一样的,他是保无国内安全的必要工具。这一矛盾的源泉何在呢?为什么能消除人们中间理性感到惭愧的这种感情呢?这是因为人们在心灵的最隐秘的地方,(在这里原始时代人的本性比任何其他地方都更有生命力)总是保留着这样一种信念,即除了以铁的权柄统治着整于宇宙的必要性以外,他们的生命是任何人也没有权利来支配的。
当人们看到英明的权力当局和严肃的司法官以漠不关心的安然态度迫使罪犯慢慢地走上刑场的时候,应该有什么感想呢?当人们看到不幸的人由于等待致命的打击竟在最后的一次恐怖中发起抖来,而法官抱着毫无感觉的冷淡态度甚至可能是由于感觉到自己的权力而怀着暗自喜欢的心情的走开,去享受生活的安乐的时候,又应该有什么感想呢?他们将会说:咳!原来这些法律只是用来掩饰暴力的。这种经过深思熟虚残酷的仪式,只是一种暗号,它只是为了更安全地屠杀我们,使我们成为专制主义的贪欲无厌的偶象的牺牲者而效劳的。
人们向我们宣传说,杀人是骇人听闻的残暴行为,而我们所看到的却是若无其事并不感到厌恶的杀人,我们还利用这个例子。根据人们所描写的死刑,是一种可怕的场面,而我们所见到的却是瞬间的事情。死刑对于那些还没有预料到死就几乎摆脱死刑的全部痛苦的人来说,又是多少轻松呢?这就是有犯罪倾向的人们所得出来的有害的和错误的结论,喝在他们还只是模糊地认识到这一点;对于这些人们来说,滥用宗教比宗教本身的意义还大。
如果人们将反驳我说:几乎所有的民族在所有的代表都对某些规定了死刑,那我将回答说:这些例子在不受任何时效限制的真理面前是不能说明什么问题的。我将回答说:人类的历史提供了无数谬误的概念,而在这一望无边的谬误大海中可以找到少数孤独地存在着的模糊不清的真理。几乎所有民族都曾经有过用人来祭祀的风俗,可是谁又敢于来证明这种事情是正确的呢?如果只有少数的社会集团而且仅仅在很短的时期内废除了死刑,那么宁可说这是对我有利的一种证明,因为伟大真理的命运,正如同只有一瞬间照亮笼罩着人类的阴沉夜晚的闪电一样。真理,就象直到现在的谬误一样成为绝大多数人的; ; 财富的幸福时代还没有到来。到目前为止,成为这个一般规律的例外的,还只是无穷的智慧通过启示的方法指给我们并要从其他的真理中分出来的那些真理。
为要压倒以盲目的习惯为指导的多数人群的哀号和叫喊;哲学家的声音就显得太低了。但是疏散在大地上的少数聪明人,将在自己灵魂的深处响应他们的呼声。如果虽然无穷的障碍挡住真理走近君主的道路,但与君主的愿望相反,真理还是传到了宝座的话,那么让人们知道,它是伴随着所有人的秘密愿望而出现的。让人们知道,征服者的光荣在真理的面前将暗淡无光,而公正的后裔将使真理在季托夫、安托尼诺夫和特拉亚诺夫的和平战利品中占据首位。
如果现在当我们看到了保护和平的美德、科学和艺术的慈善君主——人民的父亲、戴上王冠的公民——坐上了欧洲宝座的时候,才破天荒第一次地为人类颁布了法律的话,那么人类会是幸福的。在消灭了专制主义的情况下,扩大这种君主们的权力是臣民的幸福。专制主义压制着人民的永远是真挚的和富有成果的愿望(如果它们能为君主所知道),而且它愈是对自己的力量发生怀疑,它就愈残酷。我要指出:如果这些君主仍让陈旧法律继续生效的话,那么这是因为,业已成为受人尊敬的错误观念的多年的铁锈是非常难铲除的。正因为这样,文明的公民应当更加努力不断地加强他们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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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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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种既普遍又社会存在的目的既个人安全相矛盾的错误观念。这就是公民是否被监禁取决于法官——他只是法律的执行者——的决定,而法官竟会根据微小的借口剥夺自己的仇敌的自由,同时却使犯罪行为已有极重要的罪证证明的朋友逍遥法外。同任何其他的刑罚不同,监禁是必要时确定有罪之前就应当采用一种刑罚。但是这一特征并不能使它失去刑罚的其他重要属性,这就是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在哪些情况下人们才应该受到刑罚。因此,在法律中应当把足以证明拘押被告以及对他进行讯问和采用刑罚是正确的那些罪证规定下来。群众的传闻、逃跑、在法庭外的招供、共犯认罪、对被害人的威胁和经常的仇视、物证及其他类似的罪证,都是拘押公民的足够根据。但是这些根据应当由法律来规定,而不应当由法官来规定,因为只要法官的决定不是公共的法典中所包括的一般规则的个别规定,那么它永远都是侵犯人身自由的。随着刑罚的减轻,随着黑暗和饥饿离开监狱,而同情心和人道精神将穿过牢门统治着铁面无私的残忍的司法官,法律也将满足于日益微弱的罪证以便拘押人犯。被控告有罪并被关在监狱中然后又被宣告无罪的人,不应当有任何的污名。曾经有不少罗马人,他们被控告犯了严重的罪行,后来在认定他们无罪之后,人民竟选举他们担任很重要的职务作为给予他们的荣誉。为什么在我们这个时代中,被告人的命运竟是这样的不同呢?按一般人的意见,这显然是因为在现今的刑法体系中,实力和权力的思想统治着正义的思想,这是因为不加区别地将被告人的被判刑人关在一起,这是因为监狱与其态度端正是监禁被告人的场所,还不如说是执行刑罚的场所。
*(这是因为维护法律的对内的力量同保卫王位和国家的对外的力量分开了,而不是成为统一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中获得普遍支持的前一种力量便与审判权结合起来了,而且并不直接取决于后一种力量,而向军队等级的光辉和华丽伴随在一起的荣誉会洗去污名,污名和人民的其他感觉一样与其说是同本质相联系的,还不如说是同外表相联系的。在社会舆论看来军事监狱关不象一般的监狱那样使人们有那么多的污名,这已经得到证明)*
我们的祖先——野蛮的猎兽人的野蛮感情和野蛮观念。要比一个民族的现代知识落后若干世纪。但它们仍然保留在人民中,保留在习惯中和法律中。
有些人说,犯罪,即违法的行为,不管是在什么地方实施的,都应该受到刑罚。似乎国籍的状况是不变的,即和奴隶状态相同,甚至还不如奴隶状态。似乎一个人可以生活在另一个国家里,还仍然是这一个国家的国民,同时服从两个主权者和常常相互矛盾的两种法律。同样有些人认为,在康士坦丁堡所犯的罪,也可以在巴黎受到刑罚。这是依照一种抽象的根据,即侮辱了人类的人应受到整个人类的憎恨和普遍的反感。似乎法官不是因为有人违反了约束人们的契约而进行复仇而是因为有人侮辱了人们的感觉而进行复仇。只有犯罪地点才是执行刑罚的地点,因为只有在这个地方而不是在其他任何地方,人们才被迫地使一个人受到灾难。以便使整个社会得以免受灾难,当一个坏人并不是某个社会的成员,也没有违反该社会的契约时,他也可能引起这个社会对他的恐惧。所以他也可能被该社会的最高当局排斥和驱逐出去。但是在形式上,不能依照法律判处他刑罚,因为法律惩罚一个人是由于他违反了契约,而不是由于他心灵上的败坏。
犯了较轻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