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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毫无过错是地陷入破产状态的人,在法庭作了认真的调查后能向法官证明,他失掉了自己的财产是由于别人阴险行为或不幸造成,或是由于人类的任何智慧都不可能预见的事件造成那么根据那种野蛮的见解才应当把他关到监狱中去,并剥夺他的唯一可悲的财产——单纯的自由呢?他为什么要忍受有罪的人的痛苦,并且可能怀着受到抑压的诚实的绝望心情、遗憾地感到,当他不是有罪的人的时候,他生活得很安静,并受到由强者的自私自利所决定的、又被弱者由于怀有如下的希望而忍受的那些法律的保护呢?这种希望,差不多总在人的心灵中闪烁着,并使他相信。不幸的意外事件总是别人才会碰到的,而幸运的意外事件才是我们要碰到的。看来,为了每个的利益,法律应当是温和的。倡,人们遵循着自己的直接感情,却喜欢残忍的法律,虽然他们也要服从它。这是因为,骇怕别人欺负的心理,比自己欺负别人的愿望更强烈。我再回过来谈谈不幸的破产者。如果他的债务人的同意才能离开这个地方,并在其他法律的管辖下发挥自己的进取心,而进取心的成果在刑罚的恐吓下应当根据它的成就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那么请问:哪种合法的借口——纵然是商业的稳定或者是神圣的财产所有制也好——能够证明这种无益的剥夺自由(希望用奴役的痛苦来揭露假定为无辜的破产者的秘密的情况除外)是正当的呢?如果要是进行认真的调查,那么上述例外情况会走极少有的。我认为立法一般应当以下列基本原理为指针:不良的政治后果,是同社会所遭受到的危害成正比例,而同判明这种危害的困难程度成反比列的。应当把故意向重大的过失,把重大的过失向轻微的过失,把轻微的过失同完全无罪区别开来。在第一种情况下,应当按照伪造来判处刑罚;在第二种情况下,应当判处轻微的刑罚,他应是剥夺自由;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应当让债务人自由地选择能帮助他恢复印原来的状态的手段;而在第三种情况下,把这种选择给予债权人,但是严重过失和轻微过失之间的区别,应当不偏不倚的人正的法律来规定,而不是由法官的危险和专横的智慧来确定。在政治上需要确切地划分界限,正如在数学上所需要的一样,而在测量社会福利方面所需要的程度,同测量方面所需要的程度是一样的。(1)关怀人们的立法者,能够多么容易地防止很大部分的部分的过失的破产者的产生并使无罪的勤劳者人摆脱不幸呢!例如,把所有的契约都公开和确切地记录下来和所有的公民都有查看保管得很的秩序的方据的自由,设立公共银行,把赢利的贸易中合理地扣除出来的款项作为它的基础,而它的任务就是向不幸的无辜的商人们发放适当数目的钱款,不会因此而产生任何坏的后果,而得到的利益却会是无穷的。关于那些只等待着立法者点关示意就把富裕和力量送到国爱的怀抱中的宽大的、简单明了的和高尚的法律,关于那些人们会一代传一人地正不朽的带有感激的赞歌中颂物其创造者的法律,关于这样的法律,人们是想得最少,或希望得最少的,不安、拘于小节的精神,思考着现在的胆怯的智慧,对新东西的谨慎的怀疑心,所有这些都统治着那些支配一般弱者的活动的人的情感。
*(商业和财产所有制,不是社会契约的目的,但是却能成为达到目的手段。使社会的每个成员都遭受到可能由这样多的意外事件所产生的灾难,就会意味着使目的服从手段,而这一切科学上特别是在政治上是一种错误的结论。在本书的前几版华,我也陷入了这种错误之中,因为我曾说,无辜的破产者应当受到关押,以充作债权人的人质或者让他们给债权人作工。这是我写的,我感到惭愧。人们责难。们们丽难我侮辱了人权,可是,谁也没有责备我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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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 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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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需要探讨两个问题:庇护是否是正义的和国家之间签订互相引度罪犯的条约是否是有益的,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不应有不受法律管辖的地方。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庇护和不处罚之间,是很少有区别的。因为产生印象的,如其说是刑罚的严厉,还不如说是刑罚的不可避免,而庇护能引起犯罪的程度,比刑罚制止的程度还大。庇护场所的啬,就意味着建立了同样的小的独立王国,因为在法律不能发挥它的威力的地方,就会出现同公认的法律相抵触的新的法律,因而同整个社会的精神相敌对的精神,就会发展起来,全部历史表明,庇护场所曾是国家和人们观点的大变革的摇篮。但是,国爱之间互相引渡罪犯,是否有益的呢?在比较符合人类要求的法律、比较轻的刑罚和根除了对专横行为和意见的依附不以保证受压迫的无罪的人和受仇视的美德的安全以前,在暴政还没有被日益把国王和臣民的利益结合在一起的全世界的理必完全驱膛到亚洲的辽阔平原以前,我是不敢解决这个问题的,尽管没有任何一寸土地会宽恕真正的犯罪的这种意识,会是预防犯罪的最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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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 关于罪犯的头颅的悬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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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问题是:对人的头颅进行悬赏,并给每个公民手上放上一件武器,把他们都变而刽子手,这是不是有益的呢?罪犯或是在国外或是仍在国内。在前一种情况下,主权者者唆使公民去犯罪,并使他们受到刑罚。这样一来,他就使人们受委屈。并把别的国家的领域上的权力人篡夺了。因此,他也就使其它民族获得了这样作的权利。在后一种情况下,他显示了自己的软弱。因为自己有能力保卫自己的人,是不会求助别人的。此外,这种命令会使来一阵极微小的风就会消失的道德和美德的一切概念混乱起来。法律有时号召人们变节,有时又惩罚它,立法者,以一只手来巩固家庭,亲属关系和友谊的纽带,而以另一只手来奖励毁坏和撕破这种纽带的人。立法者自己经常处在矛盾之中,有时他号召人们的多疑的头脑去轻信。而有时他又在所有人的心灵中撒上不信任的种籽。他原是要预防一种犯罪,但却产生了百种犯罪。采取这种手段的是软弱的国家,它的法律同给四面都憾动着的就要塌倒的建筑物进行临时性的修理是一样的。随着教育在民族中的普及,诚实和相互信任就成为必要的了,而真正的政策也就日益充满了这种精神。狡猾、阴险、卑鄙和迂回的手段,将要避免采用,而所有人的感受性是要比每个人的单独的感受性占上风的。甚至蠓昧时代,对于文明时代来说,也是有教益的。在蠓昧时代中,社会道德曾鼓励人们服从私人道德。但是,奖励变节‘在公民之间散布互不信任,引秘密战争的法律,却妨碍着把道德同政治那样必要地结合起来,面晕种结合,却能予人们以幸福,给民族以和平,给宇宙以尽可能长期的安静和休息。以免爱到一切可能受到的祸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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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未遂、共犯、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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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惩罚意图。根据这一点还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以某种行为——它暴露出将行为进行到底的意图——着手进行犯罪,还不应当受到刑罚,即这种刑罚是比已遂罪的处罚较轻的。预防这种未遂的行为的重要性证明,对犯罪未遂给以处罚是正确的。对已遂行为头版较重刑罚,能使已着手犯罪的人悔悟。当一个犯罪有几个共犯,但他们并不都是直接的执行犯,而且参与犯罪的程度是不同的时候,情况也是相同的。如果几个人一同去进行冒险行为,那么冒的险愈大,他们想把这种危险变成对所有参加者都是相同的愿望就愈强烈。因此找出愿意作执行犯的人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执行犯要比其他共犯冒更大的危险。唯一的例外是:对执行犯给予告别奖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更大的冒险是得到补偿的,所以刑罚应当是相等的。没有考虑到法律尽可能少使共犯互相取得协议是多么重要的人,会觉得这种观点是过于形而上学的。
有些法庭答应,在重罪的共犯招出自己的同谋者是,便免除他的刑罚。这种办法既有利又有害。害处在于,连凶手们都鄙视的背叛行为,国家却加以赞许。同时,需要勇敢精神的犯罪,同由卑鄙产生的犯罪比较,前者危险性对于一个民族来说是较小的。勇敢是不常见的,而且需要的只是能引导它为公共谋福利的一种美德的力量;而卑鄙却是常见,它是传染人,而且永远是自私自利的。此外,法庭还暴露出毫无根据和法律的软弱无力,因为法律适求助于违法的人。而益处在于,当犯罪的后果是明显的、而法律适求助于违法的人。而益处在于,当犯罪的后果是明显的、而犯人下落不明的时候,它能预防使人民感到恐惧的重大罪行。这个办法是有益处的还因为它表明,对法律也就是对社会不忠诚的人,在对待遇个别人的态度方面也可能是不忠诚的。我觉得,颁布一项规定揭发任何犯罪的共犯免受刑罚的法律,比在个别情下给予这样的承诺更好。这种法律会防止罪犯联合起来,使每个共犯都互相恐惧;只有他才是有危险的,而法庭冻能予那睦认类个别情况下法庭会向他们求助的恶棍以勇乞,根据这个法律,在免除告发者的刑罚的同时,还是应当把他驱逐出境的……。在授权法律——这个神圣不可侵犯的公众信任的纪念碑、和人类道德的基础——采取狡猾和慈善的手段时,我努力消除我的良心所忍受的呵责,但这是徒劳无益的。如果免除刑罚的诺言没有履行,如果在嘲笑公众的信任的同时,竟借助学者的狡猾手段,把响应嫠的号召的人引诱来处以死刑,那么这会给国家树立了一个什么样的榜样呢?这样的榜样在国家中还是不少的。因此把国家看作是由最强有力和灵活的人们根据自己的决定进行管理的复杂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