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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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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面玲珑?? 诱导性的讯问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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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法律是禁止调查案件时进行诱导性的讯问的。这样的讯问,正如学者们所说的,所涉及的不是一般犯罪,而是它的个别情节,它既然同犯罪有直接的联系,便促使受审人作出直截了当的回答。根据刑法学者的意见,讯言应当同螺旋线一样,围绕着犯罪事件而旋转,但决不应当直线的接近它。采用这种方法的理由是:不使受审人作出能使他摆脱他受到的告诉回答。或者也可能是,罪犯承认自己有罪决是违反天性的。但是无论在前一种和后一种情况下,准许拷打和这个方法同时采用的法律,是显然有矛盾的。真的,另外哪种讯问能比同时使人感到疼痛的讯问更有诱导性呢?第一种理由,在拷打得到证实,因实疼痛向坚强的人提示顽强的沉默,由于这种沉默,较重的刑罚将由轻轻的刑罚来代替;同时它却懦弱的人提示招供,以便摆胶正忍受的比未来的痉更实际的痛苦。毫无疑问,第二种理由也是这样的,如果说,查明犯罪的个别情节的讯问,能迫使人违反人的正确性招供,那么拷打的折磨就更容易作到这点。但是,人们更多地注意名称的区别,而较少地注意事物本身的区别,认为已被判刑的罪犯的陈述是毫无价值和不发生效力的,是这种滥用词藻的一个极好的例子。逍遥派的法学家摆出一幅正经的面孔说,已被判刑的罪犯在公民的意义上是死人,而死人是不能有任何行为的。许多人都有成了这个空洞的比喻的牺牲,人们竟常常极认真地辩论这样一个问题:真理是否应当向审判方面的公式让步。只要被判刑的人的陈述不是为了要拖延审判的进程,那么,为什么不能由于对犯人——既或是在他被判刑以后——的极端不幸的翔和为了真理,而便他有可能指出改变案件的本质和在新的诉讼程序中能够宣告他或者其他人无罪的新情况呢?在先例审判权时,形式和严肃性是必要的,这是为了使法官不能采取任何专横行为,这是为了使人民知道,法庭是根据固定的规则,而不是毫无秩序地有所偏爱地进行工作的。最后,这是因为习惯和印象对于爱模仿的人们,对于奴隶的影响,是比议论的影响更强烈。真理有特别简单和特别复杂的。而为了使无知的人民能词真理协调起来,需要一定的外部的严肃性。但是,为了避免致命性的危险,不应当使形式具有性质,以真理因此受到损害。最后,我还要说,在讯问时顶强的拒绝作答的,应当受到法律规定的刑罚——而且是法律规定的刑罚中最重的刑罚,以便使人们不能用沉默的方法,逃避给人民树立一个应有的榜样的义务,但是,当这个犯罪行为是由这个罪犯实施的已很明显的时候,这种刑罚就不是必要的了,这正如同其它证据已证实罪犯有罪的时候,招供已是多余的了。后一种情况是最常见的,因为经验表明,在大多数审判案中,受审人都是否认自己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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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 关于特种罪

读这本书的人会发现,我没有谈到一种罪。由于这种罪,欧洲才浸满了人类的鲜血,才堆成一个活的人体是火焰的养料的大火堆,当穿过一缕缕黑烟——人体的黑烟……,在烧焦的骨头的噼啪声中和不害颤抖着的内脏的斯斯声中传来不幸的人们的嘶哑的,分辩不清的呻吟时,这种大火堆,对于狂信的人群来说,是使他们看真情为感到快乐的一种场面。并使他们听起来感到有一种乐趣。但是,有理智的人们会了解。无论地点、时间和谈论的对象都不允许我研究这种罪的本质。因为这会超出我的著作的范围,而且如果要证明,在一个国家中需要有完全一模一样的思想——尽管这是同许多民族的范例不同的,对于人们的头脑只有微小的,模糊不清的,根本无关的区别的各种意见。如果其中的一种意见不比其它意见受偏爱,竟能动摇社会的安宁,既然各种意见的本质是这样的,即一些意见由于酝酿和互相斗争而明确起来,正确的意见获得胜利,错误的意见被遗忘,而另一些得不到支持的意见,如果不受到干涉。却将获得权威和力量。那么证明这些是需要很多很多的时间的,证明暴力对人们的智慧统治是应当必要的。虽然这种统治是人们所憎恨的,只能产生虚伪和卑鄙,并且同理智和威信所决定的,我们最尊重的温和和友谊的精神相矛盾,这也是需要很多很多的时间的,既然这种统治是由拥有公认的威信的人来实现的,所有这些都应当认为显然已得到证明,而且是同人们的真正利益一致的,我现在所谈的只是从人类的本性和社会契约中产生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应当根据局限性哲学以外的其它原则进行惩罚——即或是一时的罪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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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 关于功利的错误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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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为自己所确立的关于功利的错误概念,是错误和不公正的来源之一,把个别的人便盾成是比一般的不便更重要,对感情不是去唤起,而是下命令,向理性说,效旁吧,这种关于功利概念是错误的,为了防止想象中的或不关紧要的不便而牺牲无数真正的利益,由于防火可能造成火灾。水可能溺死人而夺去人们的火种和水源;祸害只用破坏方法根除,这种关于功利的的概念是错误的。
*(禁止携带武器的法律,就是这类的法律,这种法律只解除了没有犯罪倾向和犯罪决心的人的武装,而不怕违犯人类最神圣的法律和违犯法典中最重要的规定的人们,会尊重较次要的和完全随意制定的法律吗?而后一种法律,是那样容易违犯而仍不受处罚,但是严格地遵守它就剥夺了人们和文明的立法者业说最宝贵的个人自由,并使无罪的人受到有罪的人应受到的一切灾难?这项法律,不利于遭受袭出的人,而有利于进行袭击的人。它不是使杀人凶手的人数减少了,而是增加了,因为袭南没有武器的人可以比袭南有武器的人更把把握,这样的法律,并不预防犯罪,而是骇怕犯罪,这种法律是由于受到个别事件的轰动一时的印象的影响产生的,而不是对具有普扁意义的法律可能产生利和害进行了很理智的讨论以后才产生的。)*
想在无数有感觉的生物中确立对称形式和粗笨的无生物所固有的秩序,轻视只对人们才经常起强有力的作用的最直接的因素,偏重遥远的因素,这种关于功利的概念是错误的,如果人们的少有的想象呼,不用扩大事物的方法来补救事物的距离遥远,那么这咱遥远的因素会产生最短瞬间和的最微弱的印象,最后,使事情的本质成为词句的牺牲,把公共的福利同一切私人的福利对立起来,这种关于功利的概念也是错误的。社会生活同自然状态的区别在于,野蛮人危害别人,只是因为这对于他有利的,而坏的法律,却使生存在社会中的人去欺负别人。而且得不到任何利益。专制者使自己的奴隶在心灵中产生恐怖和垂头丧气的心情,但是,这种恐怖和垂头丧气心情反映在他自己的身上的程度是更大的,感到恐怖的家庭成员的人数是有限的,引起恐怖并把它看作是自己的幸福的人危险性就愈少,但是恐怖愈是公开地起作用,恐怖笼罩的人数愈多,就会愈快地找到无理性的人或者绝望的人或者为了个人的目的而利用别人的谨慎而又勇敢的人,恐怖唤起别人最宝贵的感情,而策划的事情的危险性涉及的人愈多,不幸的人们根据自己的可怜状况对自己的存在愈不重视。这种感情就愈有诱惑力,侮辱产生侮辱,国为憎是比爱更持久的感情。前者在行为的继续中汲取着自己的力量,而后者在行为的继续中却失掉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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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 如何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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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不如预防犯罪,这也就是一切好的立法的主要目的,如果要谈生活中的祸福的总的情况,那么立法工作便是领导人们获得昼多的幸福和尽量少的不幸的艺术,但是,一直到存在,所采用的手段多是不正确的和同提出的目的相矛盾的。使人们不安定的活动适应几何学上的秩序(它排除不规则性和混乱)。是不可能的,正永恒的和最简单的自然规律冻妨碍行星会违反运转规律一样,人类的法律在快乐和悲哀这种无穷的和根本对立的引力的作用下,并不能防止冲突和秩序的遭到破坏。但是当眼光生龙活虎的人们掌握了政权时,这种荒谬的幻想却是他们所固有的,禁止许多不关紧要的行为。并不意味阒预防根本不能由这种行为产生的犯罪,而意味着从这些行为中制造新的犯罪,意味着根据自己的愿望来确定美德和丑恶并宣布它是永恒的、确定不移的,如果对可能引起犯罪的一切行为都要加以禁止,那么我们将陷于何种地步呢?这就要剥夺人们享受自己的感情的可能。在上千的推动人们实行不关紧要的行为(它在坏的法律中称为犯罪)的动机中才会有一个能推动人们犯真正的罪的动机。因此,如果犯罪的可能性是同犯罪动机的数目成正例,那么,犯罪范围的扩大就增加了犯罪的可能性,大多数法律不是别的,只是特权,即为了少数人的利益加给所有人的义务。
你们想要预防犯罪吗?那你们就要使法律成为简单明确的,使国家的全部力量都集中在保护法律上面,不使这个力量的任何一部分用在消灭法律上面。*(那你们就要使法律少保护等级,而更多地保护人们本身)*那你们就要使人们害怕法律,而且只害怕法律,对法律发生恐怖是有益的,但是人对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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