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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全集-第1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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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A与B就可以推出。并且如果C和D的联系如同整体对 
部分一样,则从这些前提中也能得出某一结论:或是E,或 
是A或B中的一个,或是除它们而外的东西。如果它是E 
或命题A和B中的一个,则要么有几个三段论,要么可以 
推出,同一结论可由几个词项按我们已经知道是可能的 
方式达到。如果结论是除它们而外的命题,那就会有几个互 
不相关的三段论。此外,如果C与D的联系不能产生一个 
三段论,那么它们将被断定是枉然的,除非是为了归纳,为 
了混淆论证或其他诸如此类的东西。 
如果从前提A和B中得出的结论不是E而是其他什 
么,并且从C和D中推出的结论或者是命题A和B中的一 
个,或者是另外的东西,则会产生几个三段论。这些三段论 
不能证明所要求的结论,因为已经断定三段论是证明E 
的。如果从C和B推不出任何结论,那就可以得出,这些 
命题可被确定是枉然的,并且三段论没有证明原来的设定。 
因此,很显然,每个证明、每个三段论都只是通过三个词项 
而得到的。 
明白了这一点以后,我们也就清楚了,每个三段论都是 
从两个前提并且只是从两个前提中推出的(因为三个词项只 
构成两个前提),除非如我们在一开头所说的,为了完成三 
段论再作另外的设定。因此,“十分明显,如果在任何三段 
论论证中,能得到适当结论的前提(我所谓“适当”是因为先 
前的一些结论必然也是前提)在数目上不是偶数的,那么这 
个论证要么没有被三段论式所证明,要么为了证明假设提出 
了过多而不必要的前提。 
因此,如果三段论被认为具有合适的前提,那么,每个 
三段论都是由偶数的前提和奇数的词项构成的;因为词项比 
前提在数量上多一个。此外,结论的数目是前提的一半。如 
果结论是通过三段论的前进式或几个连续的中词达到的(例 
如,通过词项C和D获得结论AB),那么词项的数目也同 
样比前提多一个(因为每一个附加的词项要么是外在地,要 
么是间接地被加到推论上的。在这两种情况下,结果都是指 
谓关系比词项少一个,而前提的数量总是与指谓关系的数量 
相等)。但是,前提也并不总是偶数,词项也并不总是奇 
数;它们的关系是相互的,当前提是偶数的时,词项是奇数 
的;当词项是偶数的时,前提是奇数的(因为加上了一个词 
项也就加上了一个前提);因而,由于前提是偶数的,词项 
是奇数的,当把同样的成分加于两者时,它们的数量亦据此 
发生变化。但是结论却既不再与词项也不再与前提保持同样 
的数目关系。加上一个词项,结论将比原来的词项少增加一 
个,因为只有最后的词项不构成结论,其他词项皆可。例 
如,如果词项D加到词项A、B和C之上,因此就多出了 
两个结论,一个由D和A相连而构成,一个由D和B相 
连而构成。其他情况亦相同。即使词项是被间接地引入的, 
同样的规则依然适用,因为词项除了一个而外,其他皆可构 
成结论,所以结论要比词项和前提多得多。 
【26】现在,我们明白了三段论的范围,在每个格中 
能获得什么样的证明以及用多少个式;我们也很清楚,什么 
样的命题难以证明。什么样的命题较易证明。在较多的格和 
较多的式中得到的是比较容易的,在较少的格和较少的式中 
得到的是比较困难的。 
全称肯定命题只能通过第一格、通过其中一个式得到证 
明。但全称否定命题则既能通过第一格也能通过中间格而得 
到证明:在第一格中可以用一个式,在中间格中可以用两个 
式;特称肯定命题通过第一格和最后格得到证明:在第一格 
中用一个式,在最后格中用三个式;特称否定命题在全部三 
个格中皆可得到证明:在第一格中用一个式,在第二格及第 
三格中分别是二个式和三个式。 
这就很清楚,全称肯定命题最难确立,又最容易被驳 
倒。一般他说,全称命题比特称命题更容易遭到反驳。因为 
它不仅在谓项不属于任何主项时不能成立,而且在谓项不属 
于有些主项时也不能成立。在这两种情况中,后者在所有三 
个格中都能得到证明,前者却只能在两个格中得到证明。全 
称否定命题的情况亦同样:它不仅在谓项属于全部主项时不 
能成立,而且在谓项属于有些主项时亦不成立。这可以在两 
个格中得到证明。但要驳倒特称判断则只能用一种方法,即 
证明谓项属于主项全体或不属于任何主项。特称判断也较易 
确立,因为它们能在较多的格中,通过较多的式得到证明。 
我们一定不要忽视,一般地说,命题是可以相互反驳 
的。全称命题可以反驳特称命题,特称命题可以反驳全称命 
题。可是与此相反,全称命题不能通过特称命题而确立,虽 
然后者可以为前者所确立。同时,反驳一个命题显然比确立 
一个命题要容易。 
每个三段论是怎样产生的,通过多少词项和前提,它们 
又如何相互联系,在每个格中可证明什么样的命题,什么样 
的命题可在较多的格中得到证明,什么样的命题只能在较少 
的格中得到证明,所有这些问题,我们在上面的分析中已经 
说清楚了。 
【27】我们进而要讨论的是,我们自己怎样建立适当 
的三段论去解决特定的问题,我们通过什么方法找到适合于 
每个问题的出发点,因为我们不仅要研究三段论的形成,而 
且要拥有构造它们的能力。 
在一切存在物中,有些不可能在普遍的意义上真实地表 
述其他任何事物(例如,克莱翁、加里亚斯以及其他个别 
的、可感觉的事物),但其他属性却可以表述它们(上面所 
说的两个例子都是人,是动物);有些可表述其他事物,但 
自身却不能被在先的事物所表述;有些能表述其他事物,其 
他事物也能表述它们(例如“人”可表述“加里亚斯”,而“动 
物”也可表述“人”)。因此,很明显,有些事物在本性上是不 
可能述说其他事物的。大致说来,每个可感事物都是这样 
的。除非是在偶然的意义上,它们不能表述其他事物。因为 
有时候我们说,”那个白的东西是苏格拉底”或者“那个正在走 
来的是加里亚斯”。我们将在其他地方说明,指谓的进程 
亦有一个上限。现在姑且设定这一点。不可能证明其他事物 
能表述这类事物(除非是通过意见),但它们却可能表述其 
他事物。个体不能表述其他事物,而其他事物却能表述它 
们。居于普遍与特殊之间的事物显然具有这两种情形,因为 
它们既表述其他事物,其他事物也表述它们。大略地说,论 
证和研究的对象主要是这类事物。 
我们现在必须以下面的方式选择适合于每个问题的前 
提。首先,我们必须设定主体自身,它的各种定义以及它的 
全部固有性质;继之,我们要设定所有伴随着主体的属性; 
再次,我们要设定为主体所伴随的各种属性以及不可能属于 
主体的各种属性。我们不要选择那些它不可能属于的属性, 
因为否定前提是可以换位的。对这些伴随而来的属性,我们 
也必须区分出包含在本质中的东西、被断定为特性的东西以 
及被断定为偶性的东西。在这些属性中,我们还必须把看来 
是与主体相关的属性与真正是与主体相关的属性区分开。我 
们所提供的后者越多,我们作出结论就越快;它们越真实, 
我们的证明就越可信。 
我们必须选择不是与主体的某些部分相伴随、而是与主 
项的全体相伴随的属性。例如,不是属于某个个人、而是属 
于所有人的属性,因为三段论是从全称前提中推出来的。因 
此,如果一个陈述是不定的,则前提是否全称亦不清楚,但 
当陈述是确定的时,事情就十分清楚了。同样,由于刚才所 
述的理由,我们必须只选择为主体作为整体而伴随的属性。 
但是所跟随的属性不能被认为是作为整体而跟随的。我的意 
思是说,例如,所有“动物”伴随着“人”,或者所有“知识”伴 
随着“音乐”。但它仅仅是一般性的伴随,正如我们在一个命 
题中对它的陈述那样。其他陈述形式(例如“所有人是所有 
动物”或“公正是所有的善”等等)都是无用的、不可能成立 
的。“所有”只能附加在主项上。 
我们必须了解那些伴随着主体的属性。当它们为一个更 
广泛的词项所包含时,我们在证明特殊时一定不能选择伴随 
着普遍或者不伴随着普遍的属性(因为它们在讨论普遍时已 
经被把握了,伴随着“动物”的那些属性也是伴随着“人”的属 
性,不伴随着动物的属性也一定不会伴随着人)。我们必须 
了解为个体所特有的属性。为属所特有而不为种所具有的属 
性是存在的。因为其他属必定也具有某些为它们所特有的属 
性。 
再者,在普遍词项的情况中,我们也不要选择伴随着从 
属词项的东西。例如,对于“动物”,我们就不应选择伴随 
“人”的东西,因为如果“动物”是伴随着“人”的属性,它也必 
定伴随着所有这一切。不过,它们更适合属于与“人”相关而 
选择的东西。 
我们也必须了解通常是伴随着主体的各种属性以及为主 
体所经常伴随的属性。因为关于“通常”的命题,是三段论从 
通常是真实的前提中推出的,要么从它们全部,要么从它们 
中的一部分,因为每个三段论的结论都与它原来的出发点相 
似。 
再者,我们不能选择伴随着所有这些词项的属性,因为 
它们不能产生一个三段论。至于为什么,我们马上就会清 
楚。 
【28】当我们打算确立一个关于整个主体的命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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