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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不能产生一个三段论。至于为什么,我们马上就会清
楚。
【28】当我们打算确立一个关于整个主体的命题时,
必须研究我们正力图确立的谓项碰巧要断言的主项,以及我
们需要确立其谓项的主项的伴随属性。因为如果存在着为这
两类所共有的东西,则一个必定属于另一个。如果我们要确
立的不是属于全体而只属于某个,我们必须考虑这两类词项
所伴随的词项;因为如果存在着为这两类所共有的东西,则
一个词项必定属于另一个词项的部分;如果要求一个词项不
属于另一个词项的全体,我们必须考虑主项的伴随属性以及
不可能属于谓项的属性。或者反过来说,我们必须考虑不能
属于主项的属性以及谓项的伴随属性。因为如果在这两个系
列中有任何词项是相同的,则谓项不可能属于主项;因为一
个三段论有时通过第一格而产生,有时则通过中间格而产
生。如果要求一个词项不属于另一个词项的部分,我们必须
考虑为主体所伴随的属性以及不可能属于谓项的属性。因为
如果这两类有共同东西,那就必然可以推出,谓项不属于某
一主项。
如果我们以下列方式表达它们,则上述内容会更加清楚
些。让B表示A的伴随属性,C表示为A所伴随的属性,
D表示不可能属于A的属性。再者,让F表示E的属性,
G表示为E所伴随的属性,H表示不可能属于E的属性。
那么,如果C有某些部分与F的某些部分相同,则A必然
属于所有E;因为F属于所有E,而C属于所有A,所
以,A属于所有E。如果C和G是相同的,A必定属于某
个E。因为A是所有C的一个伴随属性,E是所有G的一
个伴随属性。如果F和D是相同的,则根据复合三段论的
前进式,A就不属于任何E;因为否定命题可以换位,F与
D相同,所以A不属于任何F;但F属于所有E。再者,
如果B和H是相同的,则A不属于任何E;B属于所有
A,但不属于任何E;因为根据设定,B与H相同,并且我
们确定H不属于E。如果D和G是相同的,则A不属于
某些E。因为它不属于D,因而也不属于G。但G归属于
E,所以A不属于某些E。如果B与G相同,则通过转换
可获得一个三段论。因为E属于所有A,而B属于A。所
以E属于B(已知B与G是相同的)。可是,并不必然可
以推出A属于所有E,而只能推出它属于某个E,因为全
称论述可换位成特称论述。
因而,很显然,在每个命题的证明中,我们必须考虑主
项与谓项的上述联系;因为三段论都是通过它们决定的。除
此而外,我们还必然考虑每个词项的伴随属性,以及属性所
伴随的主要和普遍的联系。例如,对于E,我们必须考虑
KF,而不只是单单考虑F。因为如果A属于KF,它既属
于F也属于E。但如果它不是后者的一个伴随属性,它可
能仍然是F的一个伴随属性。同样,我们必须思考为正在
讨论中的词项所伴随的属性;困为如果它是那些主要的词项
的一个伴随属性,那它也是归属于它们的词项的伴随属性;
但如果它不是前者的一个伴随属性,它也可能仍然是后者的
一个伴随属性。
很清楚,我们的研究是通过三个词项和两个前提而进行
的。而所有三段论都是通过已经论述过的三个格而产生的。
因为已经证明,当C类事物中的一个被认为与F类事物中
的一个相等同时,A属于所有E。它们是中词。端词则是A
和E。这样,第一格就产生了。如果设定C和G是等同
的,则A属于某些E。这是最后格,因为G变成了中词。
当D和F相等同时,A不属于E。这样,我们就既有第一
格又有中间格;因为A不属于任何F(否定命题可以换
位),F属于所有E。这就得到了第一格;因为D不属于任
何A,但属于所有E,所以获得中间格。当D和G等同
时,A不属于某个E。这是最后格,因为A不属于任何
G,E属于所有G。
可见,所有三段论都是通过已经论述过的格而产生的。
我们一定不要选择所有词项的伴随属性。因为没有三段论从
它们之中产生。可以从伴随属性中确立一个命题的方法是不
存在的。而另一方面,通过一个共同的伴随属性去反驳是不
可能的,因为它属于一个词项而不属于另一个词项。
其他借助选择而进行的研究方法对产生三段论显然是无
用的。例如,如果两个词项的伴随属性相等同;或者,如果
为A所伴随的属性与不可能属于E的属性相等同;再者,
如果既不能属于A也不能属于E的属性相等同;因为根据
它们,三段论不能产生。如果伴随属性,即B和F是等同
的,则中间格就产生了,并且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如果
A的前项与不可能属于E的属性(分别是C和H)是等同
的,则第一格就产生了,并且小前提是否定的;如果既不能
属于A也不能属于E的属性(即D和H)是等同的,两个
前提都是否定的,则要么在第一格中,要么在中间格中,在
这些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有任何三段论。
可见,我们所必然了解的是在我们所探索的词项中相同
的,而不是不同的或相反的。首先,因为我们研究的目的是
要发现中词,中词在每个前提中必须是相同的,而不是不同
的东西。其次,即使在有些例子中一个三段论碰巧能从所设
定的相反属性以及不能属于同一主体的各种属性中推出,它
们也可还原为我们已经论述过的类型。例如,如果B和F
是相反的或不能属于同一主体。因为如果我们设定了这些词
项,就会有一个三段论。结论是,A不属于任何E。但结论
不是从原来的词项中推出的,而是从上面所论述的类型中推
出的。因为B属于所有A,但不属于任何E,所以B必
定与某些H相同。再者,如果B和G不可能属于同一对
象,那么就会有一个三段论。结论是,A不属于某些E。在
这种情况中,中间格也能产生。因为B属于所有A,却不
属于某些E,所以,B必定与某些H相同。因为“B和G不
可能属于同一主项”这一陈述与“B与某些H是相同的”这一
陈述是等值的。我们已经说明,H代表一切不能属于E
的属性。
可见,没有三段论能直接从上面的研究方法中产生。但
如果B和F是相反的,B必定与某些H相同,则三段论就
能通过这获得。由此可以推出,以刚才所论述的方式考虑问
题的人没有看到某些B与某些H是等同的,所以他们去寻
找必需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
【29】采用归谬法的三段论与直接证明三段论的规则
相同,因为它们也是通过两个端词的伴随属性和为它们所伴
随的属性而产生的。在这两种类型中,研究方法也是相同
的;直接证明的三段论亦可借助相同的词项根据归谬法而建
立。反之亦然。例如,要证明A不属于任何E。设定它属
于某些E,那么,由于B属于所有A,A属于某些E,则B
也属于某些E。但根据假设,它不属于任何E。再者,A属
于某些E是可以证明的;因为如果它不属于任何E,E属于
所有G,则A不属于任何G。但根据假设,它属于所有
G。其他命题亦相同。在一切借助两个端项的伴随属性及为
属性所伴随的情况中,用归谬法进行证明总是可能的。
就每个问题而言,无论采取直接三段论还是归谬法,研
究总是相同的;因为两种证明都是从同样的词项中得到结果
的。例如,设定已经证明A不属于任何E。因为如果A属
于某个E,则可以推出,B也属于某个E,而这是不可能
的。如果断定B不属于任何E,但属于所有A,那么很显
然,A不属于任何E。再者,如果A不属于任何E是通过
直接三段论得到的结论,如果断定A属于某些E,则我们
能用归谬法证明它不属于任何E。其他例子亦同样。在每种
情况中,我们必须采用某些共同词项(与已经设定的不
同),证明结论虚假的三段论与这些词项相联系。这样,当
这个前提转换而其他仍然不变时,三段论将通过同样的词项
而变成直接的。直接证明与归谬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在直接
证明中,两个前提都被确定为是真的。而在归谬法中,有一
个前提被确定为是假的。
在我们后面讨论归谬法时,这些论点会变得更加清
楚。现在,让我们设定这些都已经很清楚。无论是要求直接
证明一个结论还是用归谬法去证明一个结论,我们都必须注
意相同的词项。但是,在其他假设性的三段论中,例如,涉
及到替换或性质联系时,研究所涉及的不是原来设定的词项
而是被替换的词项,而研究的方法则与以前相同。但是,我
们必须考虑和分析假设性三段论的不同类型。
每类命题都能按照上面所述的方式得到证明,但有些也
用三段论的其他方式得到。例如,全称命题可以借助进一步
的假设,通过适合于特称结论的方法而得到证明。因为设定
C和G是等同的,E只属于G,则A属于所有E;再者,
确定D和G是相等同的。E只为G所表述,则A不属于
任何E。我们也显然必须以这种方式考虑问题。
同样的方法也适用于必然三段论和或然三段论;因为研究
的过程是相同的。无论它是或然的还是实然的,三段论都通过
同样排列的词项得到。但是,在或然命题中,我们必须包括那
些虽然不确实属于但也可能属于的词项,因为已经证明,或
然三段论也是通过它们而获得的。其他指谓形式亦同样。
从上述分析中看得很清楚,不仅一切三段论都能通过这
种方法得到,而且它们不能通过其他方式产生。已经证明,
每个三段论都是通过已经论述过的一个格而产生的。在每个
特殊情况中,除了通过词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