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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将是某事物(或是可感觉事物或是其它事物)的一个意
式。可是这个本身就不合理,而照他们的理论也未必可能,至
少是照他们的意式安排应为不可能。
但,数若为有限,则其极限在那里?关于这个,不仅该
举出事实,还得说明理由。倘照有些人所说数以10为终,
则通式之为数,也就仅止于10了;例如3为 “ 人本 ” ,又以
何数为 “ 马本 ” ?作为事物之本的若干数列遂终于10。这必须
是在这限度内的一个数,因为只有这些数才是本体,才是意
式。可是这些数目很快就用尽了;动物形式的种类着实超过
这些数目。同时,这是清楚的,如依此而以意式之 “ 3 ” 为
“ 人本 ” ,其它诸3亦当如兹(在同数内的诸)亦当相似),这
样将是无限数的人众;假如每个3均为一个意式,则诸3将
悉成 “ 人本 ” ,如其不然,诸3也得是一般人众。又,假如小
数为大数的一部分(姑以同数内的诸单位为可相通),于是倘
以 “ 本4 ” 为 “ 马 ” 或 “ 白 ” 或其它任何事物的意式,则若人
为2时,便当以人为马的一个部分。这也是悖解的,可有10
的意式,而不得有11与以下各数的意式。又,某些事物碰巧
是,或也实际是没有通式的;何以这些没有通式?我们认为
通式不是事物之原因。又,说是由1至10的数系较之本10更
应作为实物与通式,这也悖解。本10是作为整体而生成的,
至于1至10的数系,则未见其作为整体而生成。他们却先假
定了1至10为一个完整的数系。至少,他们曾在10限以内
创造了好些衍生物 —— 例如虚空,比例,奇数以及类此的其
它各项。他们将动静,善恶一类事物列为肇始原理,而将其
它事物归之于数。所以他们把奇性合之于1;因为如以3作
奇数之本性则5又何如?
又,对于空间量体及类此的事物,他们都用有定限的数
来说明;例如,第一,不可分线,其次2,以及其它;这些
都进到10而终止。
再者,假如数能独立自存,人们可以请问那一数目为
先,— — 1或3或2?假如数是组合的,自当以1为先于,但
普遍性与形式若为先于,那么列数便当为先于;因为诸1只
是列数的物质材料,而数才是为之作用的形式。在某一涵义
上,直角为先于锐角,因为直角有定限,而锐角犹未定,故
于定义上为先;在另一涵义上,则锐角为先于,因为锐角是
直角部分,直角被区分则成诸锐角。作为物质,则锐角元素
与单位为先于;但于形式与由定义所昭示的本体而论,则直
角与 “ 物质和形式结合起来的整体 ” 应为先于;因为综合实
体虽在生成过程上为后,却是较接近于形式与定义。那么,1
安得为起点?他们答复说,因为1是不可区分的;但普遍性
与个别性或元素均不可区分。而作为起点则有 “ 始于定义 ” 与
“ 在时间上为始 ” 的分别。那么,1在那一方面为起点?上曾
言及,直角可被认为先于锐角,锐角也可说是先于直角,那
么直角与锐角均可当作1看。他们使1在两方面都成为起点。
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普遍性是由形式或本体以成一,而元
素则由物质以成一,或由部分以成一。两者(数与单位)各
可为一 —— 实际上两个单位均各潜在(至少,照他们所说
不同的数由不同种类的单位组成,亦就是说数不是一堆,而
各自一个整体,这就该是这样),而不是完全的实现。他们所
以陷入错误的原因是他们同时由数理立场又由普遍定义出
发,进行研究,这样(甲)从数理出发,他们以1为点,当
作第一原理;因为单位是一个没有位置的点。(他们象旁的
人也曾做过的那样,把最小的部分按装成为事物。)于是
“ 1 ” 成为数的物质要素,同时也就先于2;而在2当作一个整
数,当作一个形式时,则1又为后于。然而,(乙)因为他们
正在探索普遍性,遂又把 “ 1 ” 表现为列数形式涵义的一个部
分。但这些特性不能在同时属之同一事物。
假如 “ 本1 ” 必须是无定位的单元(因为这除了是原理外,
并不异于它1),2是可区分的,但1则不可区分,1之于 “ 本
1 ” 较之于2将更为相切近,但,1如切近于 “ 本1 ” , “ 本1 ”
之于1也将较之于2为相切近;那么2中的各单位必然先于
2。然而他们否认这个;至少,他们曾说是2先创生。
又,假如 “ 本2 ” 是一个整体, “ 本3 ” 也是一个整体,两
者合成为2〈两个整体〉。于是,这个 “ 2 ” 所从产生的那两者
又当是何物呢?
章 九
因为列数间不是接触而是串联,例如在2与3中的各单
位之间什么都没有,人们可以请问这些于本1是否也如此紧
跟着,紧跟着本1的应是2抑或2中的某一个单位。
在后于数的各级事物 —— 线,面,体 —— 也会遭遇相似
的迷难。有些人由 “ 大与小 ” 的各品种构制这些,例如由
长短制线,由阔狭制面,由深浅制体;那些都是大与小的各
个品种。这类几何事物之肇始原理〈第一原理〉,相当于列数
之肇始原理,各家所说不同。在这些问题上面,常见有许多
不切实的寓言与理当引起的矛盾。(一)若非阔狭也成为长短,
几何各级事物便将互相分离。(但阔狭若合于长短,面将合于
线,而体合于面;还有角度与图形以及类此诸事物又怎样能
解释?)又(二)在数这方面同样的情形也得遭遇;因为 “ 长
短 ” 等是量度的诸属性,而量度并不由这些组成,正象线不
由 “ 曲直 ” 组成或体不由平滑与粗糙组成一样。
所有这些观点所遇的困难与科属内的品种在论及普遍性
时所遇的困难是共通的,例如这参于个别动物之中的是否为
“ 意式动物 ” 抑其它 “ 动物 ” 。假如普遍性不脱离于可感觉事
物,这原不会有何困难;若照有些人的主张一与列数皆相分
离,困难就不易解决;这所谓 “ 不易 ” 便是 “ 不可能 ” 。因为
当我们想到2中之一或一般数目中的一,我们所想的正是意
式之一抑或其它的一?
于是,有些人由这类物质创制几何量体,另有些人由
点来创制, —— 他们认为点不是1而是与1相似的事物 ——
也由其它材料如与 “ 1 ” 不同的 “ 众 ” 来创制;这些原理也得
遭遇同样严重的困难。因为这些物质若相同,则线,面,体
将相同;由同样元素所成事物亦必相同。若说物质不止一样,
其一为线之物质,另一为面,又一为体,那么这些物质或为
互涵,或不互涵,同样的结果还得产生;因为这样,面就当
或含有线或便自己成了线。
再者,数何能由 “ 单与众”组成,他们并未试作解释;可
是不管他们作何解释,那些主张 “ 由1与未定之2 ” 来制数的
人所面对着的诸驳议,他们也得接受。其一说是由普遍地
云谓着的 “ 众 ” 而不由某一特殊的 “ 众 ” 来制数,另一说则
由某一特殊的众即第一个众来制数;照后一说,2为第一个
众。所以两说实际上并无重要差别,相同的困难跟踪着这些
理论 —— 由这些来制数,其方法为如何,搀杂或排列或混和
或生殖?以及其它诸问题。在各种疑难之中,人们可以独执
这一问题, “ 假如每一单位为1,1从何来? ” 当然,并非每个
1都是 “ 本1 ” 。于是诸1必须是从 “ 本1 ” 与 “ 众 ” 或众的一
部分来。要说单位是出于众多,这不可能,因为这是不可区
分的;由众的一部分来制造1也有许多不合理处;因为
(甲)每一部分必须是不可区分的(否则所取的这一部分将仍
还是众,而这将是可区分的),而 “ 单与众 ” 就不成其为两要
素了;因为各个单位不是从 “ 单与众 ” 创生的。(乙)执持这
种主张的人不做旁的事,却预拟了另一个数;因为它的不可
区分物所组成的众就是一个数。
又,我们必须依照这个理论再研究数是有限抑无限的问
题。起初似乎有一个众,其本身为有限,由此 “ 有限之众 ”
与 “ 一 ” 共同创生有限数的诸单位,而另有一个众则是绝对
之众,也是无限之众;于是试问用那一类的众多作为与元一
配合的要素?人们也可以相似地询问到 “ 点 ” ,那是他们用以
创制几何量体的要素。因为这当然不是惟一的一个点;无论
如何请他们说明其它各个点各由什么来制成。当然不是由
“ 本点 ” 加上一些距离来制作其它各点。因为数是不可区分之
一所组成,但几何量体则不然,所以也不能象由众这个要素
的不可区分之诸部分来制成一〈单位〉那样,说要由距离的
不可区分之诸部分来制成点。
于是,这些反对意见以及类此的其它意见显明了数与空
间量体不能脱离事物而独立。又,关于数论各家立说的分歧,
这就是其中必有错误的表征,这些错处引起了混乱。那些认
为只有数理对象能脱离可感觉事物而独立的人,看到通式
的虚妄与其所引起的困惑,已经放弃了意式之数而转向于数
学之数。然而,那些想同时维持通式与数的人假设了这些原
理,却看不到数学数存在于意式数之外,他们把意式数在
理论上合一于数学数,而实际上则消除了数学数;因为他们
所建立的一些特殊的假设,都与一般的数理不符。最初提出
通式的人假定数是通式时,也承认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