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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借款金额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支付(收取)的保险费1‰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适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记载金额3‰贴花
立合同人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记载金额5‰贴花
立据人
12.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立账簿人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注:①适用1‰税率的还有“股权转让书据”。自2005年1月24日起,“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从2‰调整为1‰。
②2006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按照应税凭证种类,对计税依据分别规定如下: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具体包括购销合同中记载的购销金额、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加工或承揽收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收取费用、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的承包金额、财产租赁合同中的租赁金额、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费用(运费收入)、仓储保管费用、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等。上述凭证以“金额”、“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4.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二)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5‰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例6-3】某公司2003年8月开业,领受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各一件;与其他企业订立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载明W公司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300万元,需支付的加工承揽费为20万元;另订立财产保险合同一份,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保险费12万元。计算该公司2003年8月份应纳印花税税额。
【解析】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应区分不同性质的凭证,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其中,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记载金额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凭证的件数。因此,该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1)有关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200000×0.5‰+120000×1‰
=220(元)
(2)有关权利、许可证照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5×4=20(元)
(3)该公司2003年8月实际应缴纳的印花税总额=220+20=240(元)
【例6-4】2006年8月,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由A向B提供货物并运输到B指定的地点,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其中包括货款和货物运输费用。已知:购销合同适用的印花税税率为3‰,货物运输合同适用的印花税税率为5‰。,计算A企业8月份应缴纳印花税税额是多少?
【解析】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经营事项的同一凭证,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该公司签订的合同,未分别计载货款和货物运输费用金额,应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即按货物运输合同适用的印花税税率5‰,计算贴花。
该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300×5‰。=0.15(万元)
五、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二)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纳税期限
印花税的纳税方法较其他税种不同,其特点是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同时,对特殊情况采取特定的纳税贴花方法。税法规定,印花税完税凭证应在书立、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同一种类应纳印花税凭证若需要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经税务机关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限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汇总计算纳税。
第四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个《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的产权证明,在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由产权承受人缴纳契税。”之后,契税法律制度不断修订和调整。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28日,财政部印发《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发布了一些有关契税的规定、办法,这些构成了我国契税法律制度。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由权属的承受人缴纳。这里所说的“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出让费用包括出让金、土地收益等项。
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4.房屋赠与。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5.房屋交换。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在实际中还有其他一些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形式,如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人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对于这些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形式,可以分别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再如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