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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第4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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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尔森只有几分钟辩驳时间,他采用了任何一位优秀口头辩护律师都会用的技巧——继续把听众往他们已经认定的方向上推。他一开场即提到了宪法第二条,以及平等保护条款。几位大法官——奥康纳、肯尼迪、苏特和布雷耶——关心的则是在不同县采用不同计票标准的可能性。“毫无疑问,以这一记录为基础,各县之间存在不同的标准,”奥尔森说道,“那样的话,程序将完全沦落成主观的东西,一切都由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决定,也不再需要什么统一的标准。现在我们面临着比前面说的那些还要糟糕的状况。现在六十四个县的标准各不相同。我们只是考虑了漏选票,现在锯齿状选票也要被计算在内,但其它类似于锯齿状选票的选票却压根没有被纳入其中。”看的出来,一些大法官确实受到这番话的感染。口头辩论结束后,大法官们还得继续开会。
这可不是一次普通的会议。由于情况紧急,在口头辩论之前,大法官们之间已经交换了好几份备忘录。因此,当他们再次聚齐时,形势已经变得非常明朗,伦奎斯特、斯卡利亚、托马斯,以及(几乎可以确定)奥康纳将赞成推翻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斯蒂文斯和金斯伯格赞成维持,苏特和布雷耶还在寻求让重新计票继续进行的途径。肯尼迪之前已经分发了备忘录,明确表示自己这次将拥护保守派的观点,但在会议上,他又流露出见风使舵的迹象,搞得大家都以为他会站在自己这边儿。
星期一下午的会议之后,斯蒂文斯第一次向肯尼迪提出要求,正式争取他的支持。考虑到肯尼迪会把缺乏明确标准看作重新计票过程中的一个问题,斯蒂文斯还专门起草了一份只有几句话的指令,要求佛州最高法院在接下来的重新计票过程中,尽快确立一个在全州范围适用的标准。他让手下尽快把这份指令的草稿送到肯尼迪与其他几名大法官那里。除了金斯伯格,他没有收到任何人的回音,金斯伯格说,如果这个办法能够再次让整个最高法院达成共识,她当然会加入。(布什诉戈尔案同样暴露了最高法院落后的技术状况。虽然已经到了2000年,法院内的许多技术条件仍处于原始状态。出于安全的考虑,电子邮件收发范围仅限于院内。而且,全院只有惟一一台公用电脑供大法官与法官助理上网。因为只有托马斯和布雷耶经常用电脑,其他大法官根本没有考虑过设备上的更新换代事宜。在多数情况下,大法官们都通过传递秘书打印好的备忘录相互沟通。)
尽管哪些人会成为多数方尚不明朗,但伦奎斯特还是像往常一样,提前着手起草法院意见。在意见中,他以宪法第二条为依据,推翻了佛州法院试图改变议会选举方案的判决。但是,首席大法官内心也十分清楚,他只有把握拿到四票——他本人、斯卡利亚、托马斯,和(几乎可以确定的)奥康纳。
一切将取决于肯尼迪的态度,这也正是他乐见的局面。这么重大的场合,这么重要的决定,正好迎合了肯尼迪膨胀的虚荣心。星期一下午,伦奎斯特分发意见初稿之后,肯尼迪决定自己也撰写一份意见。他认为,伦奎斯特仅凭宪法第二条中的模糊条款,就想解决这么重大的争议,风险实在太大。肯尼迪决定另辟蹊径,根据宪法平等保护条款来推翻佛州法院的判决。布雷耶一直在为他那罕见的中间派观点辩护,但这其实对他有害无益。不过,肯尼迪认为(奥康纳后来也这么认为),布雷耶和苏特最初对佛州最高法院判决的疑虑,使他们后来反对这一判决的举措显得更加值得令人尊敬。奥康纳并不想在这个政治色彩如此浓重的案件中加入三名保守派大法官一方。此刻,如果与肯尼迪站在一边,至少与布雷耶和苏特在本案中立场颇为类似,奥康纳确信自己还是秉持中间派立场比较安全。
星期一晚上,肯尼迪、奥康纳以及他们的助理开始共同起草一份意见,意见基本是在两人近两周围绕两起选举诉讼撰写的大量备忘录基础上完成的。(斯卡利亚那天还罕见地拜访了他们,鼓励二人的共同成果顺利完成。)他们参照伦奎斯特分发的意见初稿上列举的事实,围绕平等保护条款重新组织了观点。晚上稍早些时候,肯尼迪顺利完成了他的意见。他的投票意见也随之固定。他的助理通知斯蒂文斯的办公室,表示肯尼迪将不会加入他的意见。既然如此,斯蒂文斯决定按照预定计划,于次日(12月12日)上午飞往佛州。他会在电话里面授机宜,让助理完成自己的异议意见。
平等保护条款倒是与肯尼迪对最高法院工作的浪漫设想相匹配。该条款是最高法院历史上最具戏剧性与历史意义判决的主要渊源,如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与1964年的雷诺兹诉希姆斯案(Reynlods v。Sims),后者确立了选区划分中的“一人一票”原则。肯尼迪自己的一起著名判决也与平等保护条款有关,1996年,最高法院在这起名为罗默诉埃文斯案(Romer v。Evans)的判决中宣布科罗拉多州不得禁止州内各市立法保护同性恋行为,他负责撰写由六名大法官组成的多数方意见。肯尼迪算不上自由派,但可以确定的是,他从来不惮于将宪法作为保障所有人受到平等对待的工具。
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肯尼迪宁愿选择平等保护条款,也不愿用伦奎斯特意见中含混晦涩且太富技术性的宪法第二条作为判决依据了。从最广泛意义上讲,肯尼迪在布什诉戈尔案中的意见可以说是将“一人一票”原则从如何在大选前合理划分选区的问题,延伸至大选后如何计票的问题。肯尼迪指出:“投票权是……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的属性之一在于每张选票都有相同的分量,每位投票者都享有同样的尊严。”(肯尼迪很喜欢用“尊严”这个词。)各县的计票标准各不相同,诸如“酒窝式孔芯”(dimpledchads)的选票到底该不该计算在内的问题比比皆是;个别县还在重新计票进行到一半时变更了标准。“这一过程没有充分保障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对待。”肯尼迪写道。
正如无数评论者后来指出的,肯尼迪的法律分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从来没有法院,更别说最高法院,把一种宪法性规则套用在统一计票标准的问题上。包括佛州在内的许多州,都在同一次选举中适用过不同的选举技术。在重新计票可能出现不一致或不规范的问题上,肯尼迪是对的。但他的错误更为明显,因为重新计票的结果至少比之前更准确。最高法院的意见保留和认可的,偏偏是一个不那么公平,也不那么准确的计票结果。
奥康纳也意识到了肯尼迪的“平等保护说”中存在的问题。在口头辩论中,她甚至在对奥尔森的最后几次发问中抛出了上述疑问,后者强调了“每个县都采取不同标准”所造成的困难,奥康纳回应道:“不过,每个县的选票也各不相同,奥尔森先生,这也是我对你的观点不大明白的地方。有的地方用机器,有的地方用扫描仪。有的地方有各式各样的选票,有的地方用蝴蝶选票,这还是我们听说过的,据说有的地方还用了不同种类的穿孔卡片式选票。如果存在这么多种类的选票,你怎么能只用一个标准呢?”
不过,奥康纳最终还是决定搁置争议。尽管她承认平等保护的说法存在问题,但还是打算在法院意见书上签名。但是,意见书必须按照她决定的风格来写。她此刻的状态,简直像布雷耶的翻版。对奥康纳来说,平等保护的说法,总比伦奎斯特的“宪法第二条理论”听起来要温和得多。但与肯尼迪不同的是,奥康纳向来不喜欢在判决意见内高谈阔论,她喜欢内容适度,与最高法院认定的事实贴得很近的意见,尤其在布什诉戈尔这样的案子里。她也不想在判决中创立什么新规则,那只会在未来给最高法院带来新的困扰。12月12日,星期二,时间已经临近中午,肯尼迪开始对自己的意见做最后的修改,奥康纳对肯尼迪提出了明确要求,她希望法院意见不要搞什么权利创新,更不要弄出一套选举新规则来。
肯尼迪的回应,却是在意见内附加了一句臭名昭著的话——事实上,这句话浓缩了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里犯的所有错误。“我们的考虑仅限于当前情况,”肯尼迪写道,“因为选举过程中的平等保护问题常常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情形。”
换句话说,这份意见没有反映出任何法律原则,倒是让最高法院看起来更像是在给布什帮忙。尽管肯尼迪意不在此,但他所写的内容偏偏就流露出这个意思。也难怪人们因此认为最高法院在2000年大选中的表现极其拙劣。本来,最高法院的职能之一,就是借助个人判例,确立可供普遍适用的原则。但肯尼迪那句话却相当于承认,布什诉戈尔案的判决没有确立任何法律原则——惟一做的事就是指定了一人胜选。此外,这句话还引发了人们对本案多数方真实动机的质疑。
星期二下午3点左右,四位自由派大法官分发了他们的异议意见,院内气氛变得更加紧张。金斯伯格把自己整个职业生涯都奉献给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所以,当她看到这一条款被肯尼迪的意见扭曲时,激愤之情溢于言表。在异议意见的最后一稿中,金斯伯格引用了媒体早期关于佛州投票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的报道,并在脚注中说,如果说佛州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那也是州政府与地方官员违反的,而不是佛州最高法院。这个脚注又激怒了斯卡利亚,他迅速写了份备忘录作为回应——备忘录被密封在信封内,而且注明只有金斯伯格本人才能开启——指责她“往我们身上抹黑”而且使用了“阿尔·夏普顿策略”。金斯伯格只好放弃相关表述,去掉了那个脚注。
异议意见带来的异响,也困扰着肯尼迪与奥康纳。他们需要证明自己的观点并没有异议意见描述的那么偏颇。因此,他们决定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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